词条 | 汕头市专利奖励办法 |
释义 |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 (第81号) 《汕头市专利奖励办法》已经2005年3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黄志光 二00五年四月一日 第一条 为鼓励和调动本市单位和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提高技术创新和专利保护水平,推动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应用,促进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汕头市专利奖(以下简称专利奖),用于奖励为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专利奖设立如下奖项: (一)汕头市专利金奖; (二)汕头市专利优秀奖; (三)汕头市优秀专利发明人奖。 专利奖每二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实行限额,汕头市专利金奖授奖项目不得超过6项,汕头市专利优秀奖授奖项目不得超过12项,汕头市优秀专利发明人不得超过10名。 第三条 专利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利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利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人选由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聘任。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各专业范围内专利奖的初步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应当组织各专业评审组,根据各专业的特点,制定专利奖的具体评审标准。 第七条 申报专利奖的专利,必须是本市单位和个人拥有的或在本市实施的、并无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的有效专利。 第八条 汕头市专利金奖、汕头市专利优秀奖的评奖标准: (一)发明专利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做出重大发明创造,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突出的作用;实施并取得了显著或潜在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实用新型专利对产品结构、形状或者其结合做出重大技术创新,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实施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上具有适于应用、富有美感的新设计;实施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九条 汕头市优秀专利发明人奖的评奖标准: (一)是专利发明人或主要发明人,在发明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了重要贡献,或在关键技术和技术难题的解决中做出了重大技术创新; (二)其发明专利在本市实施后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其发明专利无专利权属纠纷或发明人纠纷。 第十条 专利权人或专利实施单位、专利发明人、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申报或推荐专利奖的参选项目和候选人。申报或推荐专利奖参选项目和候选人的程序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申报人或推荐单位按要求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并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有效、真实的材料,报送所属区县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直有关主管部门; (二)各区县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直有关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条件和评奖标准对参评项目或候选人签署推荐意见后,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申报汕头市专利金奖和汕头市专利优秀奖,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汕头市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申报书》; (二)专利证书; (三)专利有效性证明; 专利有效性证明应当是国家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代办机构出具的专利登记薄副本。 (四)专利公告文件; (五)专利实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汕头市优秀专利发明人奖,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汕头市优秀专利发明人奖申报书》;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任职证明; (三)与本人有关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四)专利实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参评项目和候选人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分别提交评审委员会各专业评审组,由各专业评审组进行初步评审后,提出获奖项目、奖励等级和获奖人选的评审意见,报评审委员会。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组的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评审,作出获奖项目、奖励等级和获奖人选的评审决议,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专利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奖金。获奖项目、获奖等级和获奖人选在《汕头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布。 第十六条 专利奖的奖金数额,由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拟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专利奖的奖金、以及评审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七条 获得专利奖的项目单位,应当将市政府奖励的奖金按不少于30%的比例奖励获奖项目专利发明人(设计人),按不少于20%的比例奖励对该专利项目实施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八条 专利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公示制度。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决议报市政府批准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布的异议期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异议后应当及时复查核实,并将复查结果报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作出复查决定。 第十九条 单位或个人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专利奖的,由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专利奖的,由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参与专利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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