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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汕头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释义

为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促进困难群体实现就业再就业,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汕府2008142号)及相关配套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原《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劳社2007136号)同时作废。

中文名:关于印发汕头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11-11-1

法律文号:汕人社〔2011〕275号

一、认定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处于无业状态的汕头市户籍的下列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下岗失业人员。指国有、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4050”人员。指具有城镇户籍,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含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含50周岁)的失业人员;

(三)残疾失业人员。指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失业人员;

(四)低保失业人员。指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五)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属于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的人员;

(六)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指属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1500元/年,且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七)被征地农民。指因被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八)登记失业人员。指连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九)“双困”高校毕业生。指登记失业半年以上或家庭困难的应届高校毕业生。

二、认定程序

(一)符合条件人员可持以下资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填写《汕头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审批表》(见附表1),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2、本人困难身份证明:

(1)属“下岗失业人员”的,需提供下岗失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属“残疾失业人员”的,需提供《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3)属“低保失业人员”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市、区(县)解困办出具的《特困职工基本生活优待证》(原件和复印件);

(4)属“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的,需提供《零就业家庭援助手册》(原件和复印件)或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无人就业证明;

(5)属“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的,需提供户籍所在村委会出具的家庭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和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6)属“被征地农民”的,需提供户籍所在村委会出具的被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证明;

(7)属“登记失业人员”的,需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连续登记失业时间达一年以上;

(8)属“‘双困’高校毕业生”的,需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连续登记失业时间达半年以上或提供家庭困难证明材料。

经办人员核对以上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后将原件退回申请人,并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

(二)“下岗失业人员”、“低保失业人员”可直接凭相关身份证明按规定享受再就业补贴和公共就业服务。本人提出认定申请的,需按程序进行审核,但不需要进行公示。

(三)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应及时核实申请资料,申请材料完备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包括上门核对)工作。经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将申请人情况在其居住地社区(村)进行公示(“下岗失业人员”、“低保失业人员”除外),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加具初审意见后于3个工作日内上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初步审核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应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四)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在申请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援助卡”中标注);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交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发给申请人。

三、认定管理

(一)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要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管理台帐,实行分类管理。对认定对象应及时进行跟踪指导和援助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报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二)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认定或退出认定情况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管理软件”进行登记。登记在“就业失业管理-就业失业登记-就业援助登记”项下。

(三)就业困难人员在实现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后,非本人原因在1个月内又失业的,如原认定条件没有变化,可重新向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提出认定申请。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不需公示可直接上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认定手续。

(四)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月应将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名册(附表2)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五)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况时,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1、2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的;

2、2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推荐的;

3、用人单位同意招用但本人不服从安排未就业的;

4、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上岗后,本人无正当理由辞工的;

5、提供虚假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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