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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陕西省企业诚信协会
释义

陕西省企业诚信协会简介

陕西省企业诚信协会于2009年7月经陕西省民政厅批准成立(陕社证字第820号),业务主管单位是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是致力于企业诚信建设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社团组织。

协会成立背景:

2007年11月国务院在“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中要求:要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信用制度。而市场经济的主体是企业,也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主体。企业从原料采集加工到产品流通,诚信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基石。企业诚信是企业经济实力、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道德水平的综合反映,高度发达的企业诚信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因此加强企业诚信建设是建立社会诚信体系的基点和重点。

协会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帮助企业树立诚信理念,引导企业诚信自律,加强企业诚信监督,净化社会主义市场环境。

协会主要职责:

宣传贯彻我国政府“大力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的精神,配合各政府职能部门加强行业交流,倡导企业诚信发展;建立我省诚信企业资料库,编辑发行相关的资料、书刊;

组织企业诚信建设相关的教育培训、交流研讨、展示演示、参观访问等活动,树立企业法制观念,提高企业依法经营能力和强化企业守法经营意识。

组织对省内企业进行诚信调研,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为会员提供法律事务服务、信息服务、咨询服务以及企业诚信形象设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组织会员之间交流互动,促进共同发展。

组织举办各种企业诚信活动,总结各地企业诚信工作的有效经验和不足,推广先进经验。

陕西省发布企业诚信经营公约 违反公约准则强制退出

把西安晚报讯 (记者 王晓英)诚信是企业最大的资本。一个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领先地位,必须要在质量、价格、管理、服务等方面坚持信用至上,履行诚信承诺。昨日,陕西省企业诚信协会制定并面向全省发布《陕西省企业诚信经营公约》。

该《公约》要求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遵守政策法规、接受监督管理;坚持诚信经营、创建诚信品牌;坚持价格诚信、杜绝价格欺诈;提供优质服务、营造和谐消费;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树立诚信意识、遵守诚信公约。

《公约》由陕西省企业诚信协会监督管理、协调服务、组织实施,负责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公约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公约单位的正当利益。公约单位每年审核一次,由公约组织实施机构陕西省企业诚信协会负责向社会公布,并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检查企业履约情况。对于信誉度较高的签约单位向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等推荐;对于违反公约准则的将强制退出。该《公约》的发布与实施,将推动企业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协调企业的经营行为,争创企业品牌、商品品牌、服务品牌,树立陕西企业诚信经营的整体形象。

陕西省企业诚信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全称为陕西省企业诚信协会,英文名称为:The Association of Shaanxi Company Creditability,英文缩写“ASCC”。

第二条本会是由陕西省致力于企业诚信建设的企业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地方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帮助企业树立诚信理念,引导企业诚信自律,加强企业诚信监督,净化社会主义市场环境。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陕西省西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从事以下业务:

1、宣传贯彻我国政府“大力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

的精神,配合各政府职能部门加强行业交流,倡导企业诚信发展;建立我省诚信企业资料库,编辑发行相关的资料、书刊;

2、组织企业诚信建设相关的教育培训、交流研讨、展示演示、参

观访问等活动,树立企业法制观念,提高企业依法经营能力和强化企业守法经营意识;

3、组织对省内企业进行诚信调研,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4、为会员提供法律事务服务、信息服务、咨询服务以及企业诚

信形象设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组织会员之间交流互动,促进共同发展。

5、组织举办各种企业诚信活动,总结各地企业诚信工作的有效经验和不足,推广先进经验。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意愿;

3、本省内合法登记的各类企业,愿意为企业诚信建设服务的个人;

4、倡导诚信、守法经营,积极参与企业诚信建设;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为:

1、申请人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秘书处审核通过并报理事会备案;

3、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本会会员享受以下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与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本会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1、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自愿退会,应当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秘书处审核报理事会备案后,予以除名。

1、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

2、不诚信经营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3、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教育不改的;

4、有较严重不讲诚信行为,受到媒体曝光或群众多次投诉属实的。

5、企业消亡者。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办法;

5、决定终止事宜;

6、会费标准和会费管理办法的制定;

7、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1/5的理事提议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成员分单位理事和个人理事,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审核监督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与撤销;

7、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与解聘;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不设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审核并签署本会财务收支账务;

4、提名副会长、理事并交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选举决定。提名秘书长,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

5、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本会由秘书处负责本会日常工作,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的主要职权是:

1、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对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名并交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上缴;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的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会履行完宗旨或自动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于2009年6月23日经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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