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陕西科技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
释义 | 陕西科技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陕科大校[2005]120号 本规定系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凡陕西科技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均应遵守本规定。 一、入学及注册 1、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本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写信并附有关证明(医院、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其他年级学生应持学生证,按时报到。 2、新生报到后3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或在招生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经调查属实,取消其入学资格,予以退回。并报省考试中心备案。情节严重的,将请有关部门查究。 3、新生进行体检复查确定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本人申请,院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由教务处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后,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和休学学生的待遇。 4、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5、每学期开学时,新生及在校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在校财务处交纳学杂费,然后凭交费凭证在各院系办理注册手续(加盖注册章)。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6、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须事先请假。请假获批准的学生,到校后应补办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7、只有经注册,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 二、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1、每学期学生必须持考试有效证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的考核(含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或论文和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等)。考核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和获得的学分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2、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 考试课成绩评定,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同时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实践性课程平时成绩可占40%。 考查课成绩是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作业、实验、实习、习题课、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测验成绩综合评定。 同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设置,每学期算一门课程。 3、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补考或重修。体育课成绩要根据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体弱学生暂时不能上体育课者,经校医院证明,可转入保健班按规定要求上课,亦可取得成绩和学分,但成绩登记时注明“保健”字样。 4、课外学分必须按规定要求完成8个学分(详见《陕西科技大学本科生课外8学分实施办法》)。 5、学生自学完某门课程全部内容(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各类实习、各类设计等实践性环节除外),可在该课程开课两周内提出免修申请,经主管院长签署正式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后,到教务科办理免修考试有关手续,参加该课程期末统一考试,成绩及格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 6、学生学期考核成绩,由各院系负责通知学生。凡必修课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必须于下学期开学第1周办理补考或重修手续,学生不得以未收到通知或其它理由不参加补考或重修。 补考及重修课程的成绩均以卷面成绩记载,记分时注明“补考或重修”字样。详见《陕西科技大学补考及重修制度管理办法》。 7、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注明“作弊”字样),详见《陕西科技大学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细则》。 8、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注明“旷考”字样)。如确有悔改表现,经本人申请,院(系)领导审核,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重修或补考机会。 9、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未完成教师规定的学习任务(如作业、实验、平时测验等)超过三分之一者,由任课教师提出,经主管院长审批,报教务处,可取消其考试资格,该门课以不及格记录,在学籍档案中注明“未达到参加考试条件”字样。 10、学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8学时或未达到规定的基本教学要求(如作业、实验、平时测验),由任课教师提出报告,教务处审核,该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该门课以不及格记录,在学籍档案中注明“未达到参加考试条件”字样。 三、学分与学分绩 1、学分:四年制本科学生应获得规定学分方可毕业,理工文类规定学分一般为180学分,艺术类规定学分一般为160学分。课外学分一般为8学分。 2、学分计算:根据课程学习难度来核定各类课程的学分。凡需要较多课外自习的课程,按上课学时每16学时核定1个学分;较少需要课外自习的课程,如实验、实习、体育、任意选修课,每30学时核定1个学分;集中进行的实习、实验、课程设计,原则上每周1学分。一学期以上课程的学分按学期记录。 学分计算精确到0.5学分,不足0.5的不计分,≥0.5且<0.9的计0.5学分,≥0.9且<1的计1学分。 3、学分绩:学分反映学习的数量,学分绩反映学习的质量。 学分绩按下列公式计算: 绩点系数见表1。 表1 绩 点 系 数 表 百分制考核的课程 ≥90 80~89 70~79 60~69 <60 五级分制考核的课程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 绩 点 系 数 4 3 2 1 0注:凡因不及格参加补考或重修的课程,考试合格后的绩点系数为1.0。 四、升级与编班 1、实行学分制后,仍按专业年级编班,学生参照专业教学计划按学期选修课程。学生修完本学年规定的课程后,准予升入高一年级。 2、提前完成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并取得毕业规定学分的学生,经学生申请、院(系)领导审核、教务处审定后允许提前进入毕业设计(论文)阶段,答辩通过后可提前离校。 3、学生各学年内不及格或补考及重修后不及格的课程,累计学分大于等于24学分(或累计大于等于8门次),应予退学;未达到24学分(或累计少于8门次)者将继续跟班学习。 4、学生在校学习期限,四年制本科不得超过六年。 五、转专业与转学 1、学生一般应完成在本校就读专业的学业。符合下列条件的本校学生,可以申请校内转专业: ⑴ 二年级优秀学生可在一定范围内申请转专业,详细规定见《陕西科技大学优秀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 ⑵ 患有疾病或者有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的; ⑶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⑴ 本科三年级以上的学生; ⑵ 属于某些特定的学科专业,学校派人单独面试考核接收或提前录取的; ⑶ 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⑷ 已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 3、转专业学生一般应转入同年级;经学生本人申请、院系考核、学校批准,可转入低一年级。凡转入低一年级的学生应按转入的专业和年级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最多只能转专业一次。 4、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因患病或确有困难,无法继续在被录取院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6、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应当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申请转入本校的外地学生应符合本地户籍政策规定。在上报转学材料时,应当出具学生简明登记表和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并经学校教务处审批、盖章。因病转学者还需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申请转入本校的学生,入学当年的高考分数不得低于本校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 六、休学与复学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生本人提出,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应予休学。 ⑴ 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校医院证明,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⑵ 根据考勤,一学期因请假造成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⑶ 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2、休学学生必须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休学以一学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二年(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应予以退学。休学期满两周内不申请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在学期中途休学者均以一学期计。 3、学生已构成学籍处理者,不能再提出休学,应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学生毕业学期(四年级第二学期)不能再提出休学。 4、休学学生的有关事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⑴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往返路费自理; ⑵ 学生休学期间其医疗费用按校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⑶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⑷ 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 ⑸ 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5、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6、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⑴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证明已恢复健康,由院(系)领导审查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如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⑵ 复学的学生,原则上均应降级编入原专业学习。 7、休学及保留学籍的学生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七、退学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⑴ 在校期间需补考或重修的学分累计大于或等于24学分(或需补考或重修的课程累计大于等于8门次)者(重修及补考及格的课程不累计); ⑵ 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60学时者(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 ⑶ 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申请复学或经复查不合格,不能复学者; ⑷ 因发现政治条件不合格或严重违反校规,不能在校继续学习者; ⑸ 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⑹ 经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⑺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者; ⑻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⑼ 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不含应征入伍),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其学制二年者; ⑽ 本人申请退学者。 2、退学学生,由教务处学籍科审核,教务处处长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同时出具退学通知书并由学生所在院系送达学生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 3、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陕西科技大学学生申诉规定》提出申诉。 4、学生退学后有关问题的办理: ⑴ 退学或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应返回原籍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⑵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或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或肄业证书; ⑶ 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⑷ 无论何种原因作退学处理者,所交纳的培养费不予退回。 ⑸ 被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⑹ 凡退学学生应自决定退学(或申诉被驳回)之日起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再补办。 八、毕业与学位 1、具有学籍的学生政治合格、身体健康,修满规定的必修课、选修课及实践课,成绩合格,所取得总学分达到规定的毕业学分,准予毕业。 2、对毕业前尚有课程不合格,未获得规定学分的学生,学校在每年毕业前安排一次补考。所有课程补考合格,准予毕业。如仍有课程不合格,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参加毕业前补考的学生不参加该学期的正常重修。 3、毕业时尚有课程不合格,未获得规定学分或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不及格者先发给结业证书,在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重修(重做),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重修(重做)或重修(重做)不及格者以后不再重修(重做),按结业处理。 4、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结)业证书。 5、学校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经教育部审核、备案后的学历证书国家承认,并可在国家教育部网上查询。 6、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7、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任何形式的证书。 8、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9、本科学生在获得规定学分(含课外学分)后,学分绩应达到2. 0以上方可申请学士学位。学位授予按“陕西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暂行规定”管理。 九、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十、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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