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山西省跆拳道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山西省跆拳道协会(简称山西跆协)英文名为SHANXI TAEKWONDO ASSOCIATION,缩写:“SXTA”是在山西省体育局领导下的全省跆拳道运动群众性体育组织。山西省跆拳道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山西省跆拳道工作者、运动员、积极分子,为发展、规律山西省跆拳道事业发挥积极作用,指导全省的跆拳道运动开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其中包括:普及山西省跆拳道运动、改善群众体育组织、提高山西省的跆拳道运动技术水平、攀登世界高峰、增进各省、市跆拳道协会和运动员之间的友谊、加强与中国跆拳道协会联系和合作。山西省跆拳道协会是代表山西省参加中国跆拳道协会举办所有竞赛合法组织,在活动中将遵守中国跆拳道协会的章程、条款和跆拳道竞赛规定,使用中国跆拳道协会公布的规则。山西省跆拳道协会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发展规律跆拳道事业的方针、政策开展工作,接受中国跆拳道协会的业务指导。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协会名称为“山西省跆拳道协会”(简称山西省跆协),英文译名为SHANXI TAEKWONDO ASSOCIATION,缩写为SXTA,本协会总部设在太原。 第二条山西省跆拳道协会是山西省体育总会下属的单项体育运动协会,同时也是中国跆拳道协会的省一级团体会员。负责推动全省跆拳道运动发展,促进跆拳道运动普及和提高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指导和推动山西省跆拳道运动的普及和提高;增强全民体质,丰富群众文化生活,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团结全体会员,提高跆拳道运动技术水平,攀登世界体育高峰,为国争光;增进与扩大同国内外跆拳道协会组织的联系、交流、合作。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山西省体育局、山西省体育总会、山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山西省跆拳道协会会址及其办公机构设在山西省太原五龙沟体育训练基地。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山西省跆拳道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和推动群众性跆拳道运动的开展,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参加跆拳道运动,增强体质,提高跆拳道运动的水平。 二、 在国家协会的业务指导和山西省体育行政机关领导下,研究、制定山西省跆拳道运动协会的有关方针、政策、发展战略等;组织举办省级跆拳道运动项目的竞赛及国家和省授权的其他比赛;负责全省跆拳道项目的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的等级审查和资格审查、注册工作,加强和完善对全省跆拳道教练员和裁判员队伍培训和管理。 三、 协助选拔和组建训练我省跆拳道优秀运动队及青少年队参加全国年度正式比赛及全国性其他比赛;协助办理我省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出国(境)的相关手续。 四、 对各市及行业举办的赛事,予以积极支持和业务指导,但不负组织责任;对各市及其以下所组织的比赛,凡拟冠名“山西省”“全省”字样的,必须经山西省跆拳道协会审查批准,否则将被视为侵权行为。 五、 对省内所有跆拳道的校、场、道馆、俱乐部实施业务归口管理,开展与跆拳道运动有关的服务,增强自我发展的活力。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山西省跆拳道协会施行会员制,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本省各市、行业体协、解放军、武警部队的从事跆拳道运动的组织;大专院校、中小学校的从事跆拳道运动的组织,具有一定规模的各级跆拳道俱乐部等社会团体,可申请成为山西省跆拳道协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凡承认本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按时交纳会费的团体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山西省跆拳道协会。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 申请会员资格的团体和个人,应提交正式的书面申请,经协会批准,并履行相应手续,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 团体会员必须为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社团部门登记审批的具有合法地位的从事跆拳道运动的团体;个人会员必须是为山西省跆拳道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个人;山西省跆拳道协会团体会员单位的个人会员,同时也是山西省跆拳道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会员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会员享有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培训、比赛的权利; 三、 团体会员单位享有管理和指导本辖区跆拳道运动的权利; 四、 经山西省跆拳道协会及有关部门的批准,团体会员享有举办本地区、本系统内的跆拳道运动比赛和活动的权利; 五、 享有获得山西省跆拳道协会及其团体会员单位服务的优先权; 六、 团体会员单位享有为跆拳道运动爱好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权利; 七、 会员享有对协会工作进行批评、建议、监督的权力; 八、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山西省跆拳道协会章程,执行山西省跆拳道协会及其团体会员的决议; 二、 自觉维护山西省跆拳道协会及其团体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山西省跆拳道协会及其团体会员单位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如期交纳会费; 五、 积极开展和参加跆拳道运动,努力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六、 积极发展会员,并为其做好服务工作; 七、 积极宣传跆拳道运动,普及有关知识和技术技能,提倡科学指导,反对盲目行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批准入会单位,交回会员证书,在不损害山西省跆拳道协会及其会员单位的利益和名誉的前提下,自由退会;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山西省跆拳道协会及其团体会员单位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 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 二、 严重违反山西省跆拳道协会章程及其有关规定; 三、 给山西省跆拳道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 四、 被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取缔或被当地社团部门吊销执照;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山西省跆拳道运动协会全体委员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委员会由若干委员组成,任期四年,在任期内由于必要原因可以变更人选,报本会常设机构备案。 一、 委员会由以下各方民主协商推选的委员组成 1、本协会团体会员(含各市体育行政机构)推选的委员; 2、省体育局业务处、有关直属单位、省体育总会推选的委员; 3、 社会团体和其他行业、部门、单位中的跆拳道界专业人士、优秀运动员代表、热心支持跆拳道事业的有贡献人士。 二、 全体委员会由常委会召集,按民主集中制议事,其职责是: 1、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2、制定、修改山西省跆拳道协会章程; 3、选举常务委员会,选举和罢免委员; 4、有关协会其他重大问题的最终决策。 第十五条常委会在全体委员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的各项工作。 一、 常委会选举主席1人,执行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主持日常工作; 二、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名誉主席和顾问; 三、 由主席提名,常委会通过,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十六条本协会设置下列业务办事机构,处理日常工作。 一、 教练委员会 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二、 裁判委员会 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一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三、 科研医疗委员会 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四、 宣传外联委员会 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五、 市场开发委员会 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七条山西省跆拳道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 山西省体育局等有关部门拨款; 二、 有关部门、单位、企业赞助和社会团体、友好人士的捐助; 三、 会员交纳的会费;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山西省跆拳道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一、 由秘书长定期提出本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二、 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章程未尽事宜和本会各项办事细则由秘书长补充规定; 第二十条本章程经协会全体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和解释权属山西省跆拳道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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