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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山西省通信学会
释义

山西省通信学会简介

山西省通信学会的前身是山西邮电通信学会,成立于1978年7月21日。1981年3月24日经省科协批准成立山西省通信学会。1991年8月23日由民政厅注册(晋社法证字第0022号)是全省通信科技工作者和全省通信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学术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通信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在省民政厅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英文名称为:Shanxi Institute of Communications(缩写 SXIC)。山西省通信学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办事机构挂靠在省通信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省民政厅。

省通信学会的主要任务

组织省内外学术与技术交流;提供通信技术、政策和工程类咨询服务;普及通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出版科技刊物;举办通信科技展览;组织与国际学术机构的民间合作与交流;接受委托,组织通信科技项目评估和成果鉴定,评选科技进步奖励项目,开展表彰、奖励活动;评审技术职务资格,发现与推荐人才;其他科技性中介活动。

学会领导

理事长:

 刘作师

副理事长:

 刘永斌 宋贵安 刘茂先 杨永平 宁凤莲 吴平立 武建光 翟清泽

李红斌 韩 勇 左献军

组织机构

秘书处

秘书长:徐 宁

副秘书长:白光明

组织工作委员会

主 任 委员:狄 瑸

咨询工作委员会

主 任 委员:杨世雄

副主任委员:白光明、刘 莉

科普与教育工作委员会

主 任 委员:高跃兴

副主任委员:王义平、祝树斌

学术工作委员会

主 任 委员:段勤学

副主任委员:张永平、傅长源

通信专家工作委员会

主 任 委员:贾 涛

副主任委员:狄 瑸、武 晋

山西省通信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山西省通信学会。

英文名称为:Shanxi lnstitute of Communications、缩写SXIC。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山西省通信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是山西省通信科技工作者和通信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通信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山西通信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和组织全省广大会员和通信科技工作者,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风尚,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民主办会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促进通信科技的繁荣和发展,促进通信科技的普及和推广,促进通信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加速实现山西通信现代化和国民经济信息化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办事机构挂靠在山西省通信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山西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山西省通信学会为中国通信学会的组成部分,受中国通信学会的业务指导。各通信运营公司及地市分公司学会机构是省通信学会的组成部分。受省通信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山西省通信管理局机关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通信学科发展;

(二)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技术;

(三)为制定技术政策、确定技术发展方向、规划建设网络及其他通信建设项目等,开展技术咨询和决策论证,提出政策建议;

(四)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为政府部门制定发展规划,审批市场准入,进行互联互通管理等作前期论证。

(五)组织开展新技术和政策法规的继续教育和普及、培训工作;

(六)促进民间国际科技交流合作,为中外企业提供政策性或程序性指导和建议;

(七)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八)评选科技进步奖励项目,开展表彰、奖励活动,发现并举荐人才;

(九)编辑、出版科技书、刊、报纸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十)接受委托承办各种技术性、政策性的研讨会、展示会,举办科技展览。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

(一)个人会员:会士、高级会员、会员;

(二)单位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凡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个人或团体,并符合下述条件:

(一)会员:具有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及以上职称(或有相当职称)的通信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取得硕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三年以上,大专毕业五年以上,并从事通信科研、生产、教育和管理等方面的科技人员。

(二)高级会员: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和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有相当职称),学术上有一定造诣,在通信科研、生产、教育、科技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的本会会员。

(三)会士:具有教授、研究员和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有相当职称),学术上有较高造诣,在通信科研、生产、教育、科技管理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的本会高级会员。

(四)团体会员:凡从事通信事业,具有一定数量通信科技队伍,并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通信科研、生产、教育、科技管理等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会员:由本人申请,本会二名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即为本会会员。

(二)高级会员:由本人申请,本会二名会士或高级会员推荐,经省通信学会高级会员遴选委员会审查评选,常务理事会批准,报中国通信学会备案。

(三)会士:由本人申请,中国通信学会两名会士推荐,经省通信学会高级会员遴选委员会审查推荐,报中国通信学会会士遴选委员会审查评选,中国通信学会批准。

(四)团体会员:由该单位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讨论,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

l、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

l、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和优惠取得有关学术资料;

2、本会可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3、本会可优先协助举办技术交流、产品展示和技术培训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会员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团体会员

1、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2、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等活动;

3、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聘请担任学会的名誉职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触犯刑律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新一届的理事会;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举行学术活动;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设立秘书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经济实体;

(七)决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和经济实体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十)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表彰学会工作积极分子和先进集体;

(十一)授权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批会员和团体会员;

(十二)授权高级会员评定工作委员会审批高级会员。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1-2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l/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本学会理事实行递补制,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发生更换,按岗位进行自然递补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省民政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更换、增补的,由推荐单位提出,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授权,常务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经济实体开展工作;

(三)提名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和经济实体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经济实体负责人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根据本会主办书刊报的需要,设立相应的编辑部、编辑委员会,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书刊报的编辑出版工作。编辑部负责人由理事会和挂靠单位协商聘任。编辑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委员由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聘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挂靠单位资助;

(三)学会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事业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会员单位赞助;

(五)银行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国家规定末出台前根据理事会决议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经费及国家拨给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2年8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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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20: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