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山西省烹饪餐饮饭店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山西省烹饪餐饮饭店行业协会是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民政部登记的烹饪餐饮饭店业行业协会。2010年由山西省饭店协会和山西省烹饪协会实质性合并。山西省烹饪餐饮饭店行业协会是烹饪餐饮经营管理和从事宾馆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和经营管理人员自愿组成的全省性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组织。协会在省政府部门、广大会员和各市烹饪餐饮饭店行业协会的支持配合下,树立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积极打造绿色餐饮、绿色饭店等新概念。为创建和谐社会、开展行业规范坚持不懈努力,对促进行业进步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协会章程山西省烹饪餐饮饭店行业协会章程 (山西省烹饪餐饮饭店行业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山西省烹饪餐饮饭店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从事饭店业(包括饭店、宾馆、酒店、休闲、娱乐等)、餐饮业(包括中餐、西餐、咖啡、酒吧、茶餐等)经营管理与服务、饮食文化教学研究与传播、烹饪业(烹饪技艺与管理、烹饪教学、烹饪理论与食品营养研究等)的企事业单位、相关产品企业、各级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和投资人、行政管理工作者、经营管理者、专家、学者、厨师、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跨部门、跨所有制的行业性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继承、发扬、开拓、创新”为方针,做好对全省饭店住宿与烹饪餐饮业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坚持为政府决策服务,坚持为行业改革发展服务,做好行业调查研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愿望和行业情况,积极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对行业的管理,保持和促进行业的科学、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传达贯彻国家方针政策,维护会员、业内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利益;弘扬祖国饮食、服务文化,促进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协作;提高烹饪技艺和服务技能,培养技术和管理人才;开展行业理论研究和学术探讨;团结全体会员和全行业工作者为促进和发展全省饭店与烹饪餐饮事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山西省商务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山西省太原市新建南路8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反映饭店与烹饪餐饮行业和会员的问题、意见和愿望,保护业内企业和员工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正当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会员和协会办事机构对发展山西饭店业、餐饮业和烹饪事业的方针政策、规划措施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受政府部门委托,制定地方饭店、餐饮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和行业准入条件,参与行业资质认证,为会员单位提供公信服务。 (四)加强行业自律,制定并组织实施《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建立健全各项自律管理制度,指导饭店、餐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法》,遵守市场规则,维护行业自身利益和消费者的利益。 (五)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市场调查统计和分析预测,收集国内外行业信息,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决策依据和有效信息。 (六)组织和参加省内外、国内外有关烹饪、餐饮、饭店业的专业技术技能比赛和交流活动。 (七)在行业内开展创名店、名菜、名吃、名师、名品活动并组织认定和推荐。大力培育饭店、餐饮品牌和山西饮食与面食文化特色品牌,推进名店名品经营连锁化、加工生产工业化、产业化的发展,协助主管部门创建和认定行业内驰名商标、品牌产品、中国绿色饭店。 (八)组织餐饮服务技术、客房服务技术、烹饪技术和政策法规、经营管理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会员和行业队伍素质。 (九)协助主管部门搞好职业经理人资格认定和职工技术等级评定工作,接受国内外委托办理山西烹饪专业的技能鉴定。 (十)开展国际饮食文化、技术交流与合作,把山西的饮食文化,特别是山西面食文化介绍到国外去,把国外先进的饮食文化、烹饪技术以及饭店服务理念和经营管理经验引进到山西来,推动山西烹饪餐饮饭店上档次、上水平。 (十一)开办实体,组织开展与饭店、餐饮、烹饪业务有关的经贸往来、人才开发、技术合作;组织举办行业论坛、会展招商、产品推介等活动,指导行业的对外交往,开拓国内外市场。 (十二)汇集整理饭店、餐饮、烹饪史料,编写行业大事记和行业志,编写名店、名菜、名师、名人丛书,撰写山西饮食文化学术论文和教材,发布行业最新研究成果等。 (十三)办好协会刊物和网站,为会员搭建宣传交流、产品推介、反映诉求、政策法律咨询的平台,为会员乃至全行业全社会提供相关服务。 (十四)协调会员单位之间、会员与行业内外非会员单位及其他社团组织之间的关系。 (十五)承担政府授权和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工作事项,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包括: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会员单位;个人会员包括: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参见(晋饭联办字[2009]15号)。 (一)团体会员:各地烹饪、餐饮、饭店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和相关社会团体;餐饮业、饭店业管理公司和宾馆、饭店、酒店等相关各名品牌产品企业;商务、旅游、烹饪学校和研究机构等,不分所有制性质,凡拥护本协会章程,均可申请入会,成为本协会的团体会员。 (二)在自愿基础上,本会吸纳为行业做出特殊贡献的相关知名品牌产品企业为团体会员。 (三)个人会员:从事烹饪、餐饮业、饭店业工作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理论教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者;凡拥护本协会章程,均可申请入会,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凡自愿参加本协会者,需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方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对于热心餐饮饭店事业,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知名人士,可由常务理事会直接吸收为本会会员。凡经批准入会的个人会员发证书,团体会员发牌匾。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惠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对协会工作的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四)按时足额缴纳会费的会员均可享受本会免费提供的协会会刊与内参;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除享受普通会员的待遇外,还可免费在本会网站、刊物常年进行广告宣传和信息发布;副会长单位除享有以上待遇外,还可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本协会组织的国内专题深度考察,考察目的地的两天的考察食宿费用将由协会免费提供;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执行本协会章程和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本协会交办和委托的工作; (四)维护本协会的团结,关心本协会的发展,积极按条件介绍新会员入会; (五)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积极为本协会投稿和提供信息、提出建议;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收回会员证书和牌匾。 第十三条 会员触犯刑律或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交回会员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工作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五)推举本协会名誉会长和特邀顾问;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二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网络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根据工作发展需要秘书长可选举或招聘。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网络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烹饪餐饮饭店事业和协会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不得兼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会长和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在会长领导下,能坚持开展日常工作;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在没有设立协会的市、县、区可设立协会工作站,站长一名、副站长若干,以便传递信息,反映诉求,提供服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资助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团体会员:副会长单位2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1500元/年;理事单位1000元/年;会员500元/年;个人会员:副会长500元/年;常务理事300元/年;理事200元/年;会员100元/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管辖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4月27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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