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山西省华侨商会 |
释义 | 商会简介山西省华侨商会(以下简称:华商会)是经山西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主管机关为山西省归国华侨联合会,接受山西省侨联和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华商会的宗旨: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紧紧围绕我省的工作大局和战略部署,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发挥人才荟萃、智力密集、联系广泛的优势,广泛联系归侨侨眷、华侨华人、港澳同胞、留学人员及其社团、商会,联络国外工商、科技、教育等方面人士,增进友好交往,发展合作交流,最大限度地团结凝聚和发挥他们的独特优势,促进我省的对外开放,加快我省的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步伐,为构建新型能源基地和新型工业基地,再造山川秀美的新山西作出积极贡献。 华商会的主要任务: 1. 更广泛地联系和团结华侨华人、留学归国创业人员中的企业家、高科技人才及其企事业和社团,归侨、侨眷、港澳台同胞中的企业家、高科技人才及其企事业和社团。 2. 代表和维护华商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他们参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和资金、人才、科技、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的资源优势,为实现山西开发战略,振兴山西经济和祖国繁荣统一做出应有的贡献。 3.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规定,努力维护和争取会员的合法权利。 4. 倡导会员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经营,拥护法制公平,帮助会员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致力配合政府改善山西省的投资、企业经营环境。 5. 广泛联系海内外工商企业界人士及经济组织,促进会员间的经济交往,提高山西省涉侨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技术进步,致力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山西省经济平稳、高速发展。 6. 为会员及其企业人员举办各种专业讲座、业务培训,致力培育专业管理人才及提高人员素质。 7. 设立商会互联网站及会员专用网站,为会员推广业务及产品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为海内外华侨、华人和港澳台同胞来山西投资、创业、发展,为侨属企业走向海外提供有关法规和程序咨询服务。 8. 组织各种专业人员包括律师、会计师、经济专家、顾问仲裁员等为会员服务。 华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本商会会员考察、联谊等活动,开展与海外侨胞及其社团、企事业的联谊、交流、合作等业务。 (二) 为本商会会员提供对外交往、交流、合作的项目信息。 (三) 接待海外侨胞社团及企业组织的考察、交流团组。 (四) 提供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对外交往、合作、招商引资等项目的咨询、联系、考察、协助洽谈等业务。 (五) 宣传山西省各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留学生创业园、华侨城、华侨科技创业园等的相关政策,联系、吸引、接待海外留学人员来我省创业,发展高科技项目。 (六) 与海内外、省内外有关单位合作,进行引资、引智,组织培训、研讨等业务。 (七) 提供出国留学、移民、境外投资等方面的咨询、联系,并协办相关手续。 (八) 了解侨商民意,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支持会员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和参政议政,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九) 引导会员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文明守法,诚信经营,支持社会公益和侨联事业。 (十) 为本商会会员与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级侨联组织及相关团体的联系和沟通牵线搭桥,建立相关的资源数据库和信息交流平台,不断增强服务功能,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 (十一) 为下岗和生活困难的归侨、侨眷提供服务。 (十二) 承办省归国华侨联合会授权和安排的工作。 (十三) 承办中国侨联、省委、省政府交付省侨联的相关工作。 华商会的特点: 1. 它是由华商及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2. 会员主要是居住在我省投资创业的归侨侨眷和华侨华人、港澳同胞、留学归国人员及其企事业单位,侨联自办企业、侨属企业以及涉侨社团组织; 3. 会员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和侨联事业,在经济、科技领域取得明显成果,具有一定影响或代表性; 4. 会员年轻活跃、文化素质高,海内外朋友多、社会交际面广。 华商会的发展目标: 商会的自我发展要坚持“稳中求进、可持续性发展”,吸收会员要做到“诚信、务实、共赢、发展”。 1. 注重会务建设,按《章程》和规章制度办事,建立和完善组织机构,建立切实可行的分支机构强化管理,拓展交流渠道; 2. 积极创办经济实体,明确责权利,自负盈亏; 3. 围绕省委、省政府的工作大局和战略部署开展工作,积极参与山西资源强省、文化大省、和谐社会的建设。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工作,并就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领域进行广泛的交流与服务; 4. 坚持“互惠互利”的原则,谨慎发展会员,在符合国家关于社团会员发展规定的前提下,开展一定的活动; 5. 诚实热情为华商提供各种咨询服务,建立我省各界与华商会交流合作的窗口; 6. 建立和完善商会会员档案、通讯录,定期通过电话、传真、网站或电子邮箱发布华商信息,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大型联谊活动; 7. 多举办具有华商会特色的各种“沙龙”、论坛活动,邀请相关人员组织专题讲座,如工商、税务、金融、投资环境、商贸等经济论坛,更好地为华商搭建贸易、投资的平台。组织会员进行华商三晋行、华东行等参观、交流活动; 8. 创办《山西华商会》刊物,提高山西华商会的影响力和服务力度。 商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 本会中文全称:山西省华侨商会 本会英文名称:Shanxi Provinial Chamber of Commerce of Overseas China 英文缩写为 SXPCCOC。 第二条 本商会性质 本商会是由居住在我省投资创业的归侨侨眷和华侨华人、港澳同胞、留学归国人员及其企事业单位,侨联自办企业、侨属企业以及涉侨社团组织等为主自愿结成的,全省性非盈利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商会宗旨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政策及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紧紧围绕我省的工作大局和战略部署,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发挥人才荟萃、智力密集、联系广泛的优势,广泛联系归侨侨眷、华侨华人、港澳同胞、留学人员及其社团、商会,联络国外工商、科技、教育等方面人士,增进友好交往,发展合作交流,最大限度地团结凝聚和发挥他们的独特优势,促进我省的对外开放,加快我省的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步伐,为构建新型能源基地和新型工业基地,再造山川秀美的新山西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本商会接受山西省归国华侨联合会、山西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住所 本商会所在地即办公地点:山西省太原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业务范围 (一) 组织本商会会员考察、联谊等活动,开展与海外侨胞及其社团、企事业的联谊、交流、合作等业务。 (二) 为本商会会员提供对外交往、交流、合作的项目信息。 (三) 接待海外侨胞社团及企业组织的考察、交流团组。 (四) 提供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对外交往、合作、招商引资等项目的咨询、联系、考察、协助洽谈等业务。 (五) 宣传山西省各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留学生创业园、华侨城、华侨科技创业园等的相关政策,联系、吸引、接待海外留学人员来我省创业,发展高科技项目。 (六) 与海内外、省内外有关单位合作,进行引资、引智,组织培训、研讨等业务。 (七) 提供出国留学、移民、境外投资等方面的咨询、联系,并协办相关手续。 (八) 了解侨商民意,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支持会员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和参政议政,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九) 引导会员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文明守法,诚信经营,支持社会公益和侨联事业。 (十) 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各级侨联组织及相关团体的联系和沟通,建立相关的资源数据库和信息交流平台,不断增强服务功能,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 (十一) 为下岗和生活困难的归侨、侨眷提供服务。 (十二) 承办省归国华侨联合会授权和安排的工作。 (十三) 承办中国侨联、省委、省政府交付省侨联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实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制 (一) 个人会员:在本省投资创业的归侨侨眷、华侨华人、港澳同胞、留学归国人员。 (二) 单位会员:在本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侨资侨属企业;侨界、留学归国人员的社团组织以及投资创办的企事业单位。 (三) 团体会员:各级侨联所属的侨商组织。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 承认并遵守本商会的章程; (二) 自愿加入本商会; (三) 在本商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代表性; (四) 与华侨华人、港澳同胞、留学人员以及外国企业界、科技界、教育界等方面的人士及其商会、社团有一定的业务往来、交流合作或亲情关系; (五) 积极参与本商会活动; (六) 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和侨联事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入会本人提出申请; (二) 经两名或两名以上会员推荐; (三) 本人递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会员登记表; (四) 由本商会授权的常设办事机构依照章程进行资格审查; (五)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六) 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 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商会活动权利; (三) 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商会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供帮助;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 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本商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办事机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本商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触犯中国法律并被定罪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产生理事会;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 聘任荣誉会长、顾问等; (六) 决定终止事宜;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商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召开会员大会的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事项需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须提前通知理事,并通报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须提前通知常务理事,并通报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可由副会长兼任)一人。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拥护和执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侨界或所从事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良好的信誉; (三) 具有归侨侨眷、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及其眷属、留学人员及其眷属身份且热情关心、积极支持本商会; (四)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届任期三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采取民主协商、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理事会选举相结合的方式产生;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共同推荐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应在章程中写明)。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会长可指定一位常务副会长代为行使会长职权,对会长负责。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设荣誉会长、创会会长、顾问等职务;创会会长由首任会长担任,荣誉会长、顾问人选采取协商于推荐相结合的方法,由会员大会聘任。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任满后转任荣誉会长。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 海内外热心人士和团体的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国侨商联合会经费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经费的使用,必须按照国际艾有关规定,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用于风险投资,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的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业务终止、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理事会 。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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