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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山西省海外人员亲属联谊会
释义

简介

山西省海外人员亲属联谊会是山西省在海外留学、工作和移民定居人士以及已归国人士的亲属,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社会团体,隶属于山西省归国华侨联合会。 山西海外人员都具有强烈的爱国热情和为国服务的愿望,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也为海外人士为国服务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领域。联谊会为了加强海外人员和家乡父老乡亲的感情联络,加强他们之间的交流沟通,一方面及时了解海外人员在国外的学习、工作、生活等情况,掌握他们的愿望及要求,主动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一方面也通过亲属们,让海外人员感受到祖国在支持他们,关怀他们,强大的祖(籍)国,永远是他们在海外安心求学、工作的靠山。 同时,联谊会还要在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侨务方针、政策的基础上,努力为这些留守家园的亲属及海归们排忧解难,办实事,组织各种联谊活动,为他们提供多方面的服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我省出国人员及其亲属是我省宝贵的人才资源、科技资源和信息资源。本联谊会将以亲情乡情为纽带,让他们了解山西、熟悉山西、热爱山西;帮助海外人员与山西开展学术交流、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及探索海外人员回国创业,为祖国、为家乡服务效力的新途径,为促进山西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联系地址:太原市迎泽西大街100号国际能源中心34层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山西省海外人员亲属联谊会”。

第二条 本会是在山西省侨联领导下由华侨华人、山西省出国人员的亲属及归国人员自愿组成的,具有包容性、广泛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进行活动。本会宗旨:加强山西出(归)国人员及其亲属之间的友谊,增进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增进与家乡的感情,维护其合法权益,团结和鼓励上述人员为促进家乡各项事业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常设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人选由会员推荐产生。

理事会主要职责为:

(一)决定本会发展方针,审议本会工作计划;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常务理事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次数:

(四)每年不定期举行联谊活动。

第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负责日常工作。常务理事若干人。常务理事主要职责为:

(一)执行上级机构和理事会的有关决定;

(二)审定本会工作计划;

(三)召开理事会议,报告本会工作;

(四)每人每两年举办一次全体活动。

第六条 本会聘请海内外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会长和海外理事。

第七条 本会下设联谊区,会员按亲属(工作)所在洲参加联谊区活动。每区经推荐产生主要负责人一名,由理事会批准担任该区区长。联谊区区长主要职责为:

(一)本着联络、宣传、服务、维护的工作宗旨,执行理事会的有关决议,完成理事会交付的工作;

(二)搞好宣传组织工作,积极发展本会会员,负责收缴会费;

(三)组织本区成员参加联谊会的活动,并自行组织本区小型联谊活动;

(四)收集亲属对本会的需求,竭诚为亲属、侨胞在国内外的生存、发展排忧解难,热情服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会员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有监察会务、审查财务、选举理事会、解散联谊会、批准制定和修改章程的权力。

第九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凡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在国外留学人员、长期在国外工作人员等在晋亲属以及热心于本会的归国人士,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自觉缴纳会费,在自愿的原则下,由两名正式会员推荐,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推荐理事会人选;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和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

(二)相互交流,互通信息,为会员之间提供尽可能的帮助;

(三)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长期不履行会员义务或不按期缴纳会费者,经理事会研究,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任 务

第十四条 我省海外人员及其亲属是我省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宝贵的人才资源、科技资源和信息资源。海外人员具有强烈的爱国热情和为国服务的愿望,是我省现代化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本会的主要任务是,密切与出国人员亲属的联系,传达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侨务法规政策,沟通思想,交流信息,增进相互之间的了解、理解和友谊。

第十五条 建立全省海外人员亲属的组织网络和联系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促进我省与海外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第十六条 通过本会拓展渠道,广泛联系、积极发动华侨华人及其他海外人士为祖国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推荐海外人才回国服务;鼓励侨港澳台胞到我省投资兴业,并为其在山西省的事业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

第十七条 维护海外人员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和利益,积极组织会员参加省侨联的活动,贯彻执行省侨联的决议。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八条 本会活动经费来源为:

(一)政府资助;

(二)海内外人士和单位(团体)的赞助;

(三)会员会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本会理事会。章程如有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省侨联备案。

第二十条 本会办公地点设在省侨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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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1:3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