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山西警务公所 |
释义 | 光绪三十四年(1908),清政府民政部奏拟承认巡警道官制,将所有省原设巡警等局归并办理,专营全省巡警、消防、户籍、营缮、卫生事务,光绪皇帝很快批准了这个奏议。接着颁发了《巡警道官制并分课办事细则》。规定巡警道下设警务公所,为全省警务的执行机构。 宣统元年(1909年)三月,山西巡警总局改组为巡警道署,最高首脑称为“山西巡警道”,正四品官。王 谟为巡警道(后为连印)。 随后,根据民政部拟定《各省巡警道官制并分课办事细则》规定,山西巡警道就所治地方设置山西警务公所,下设总务、行政、司法、卫生4科,科设科长、副科长各1人及办事人员。 总务科:掌警务公所总汇之事,凡考定章程,承办机要,考核属员,分配官警,编存文牍,收发经费,统计报告及警学各事项。 行政科:掌行政警察、高等警察、国际警察之事,凡整饬风俗、保护治安,调查户口,稽查工程、管理营业及消防警察各事项。 司法科:掌司法警察之事,凡预审、探访、督补、拘押及违警罪各事项。 卫生科:掌卫生警察之事,凡清道、防疫检查、食物屠宰、考验医务、医科及官立医院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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