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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山西江西商会
释义

山西省江西商会简介

山西省江西商会(JiangX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anXi Province)是经山西省委统战部审批、山西省民政厅登记成立的民间社会团体组织。主要由赣籍在晋经商办实体的商业人士及有关人员自愿组合而成的在山西省区域内从事行业自律、协作交流、洽谈咨询、招商引资等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目前,在山西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商务活动等江西籍人士已达数万人,他们广泛分布于工程机械、医疗器械、酒店用品、文化用品、煤炭、房地产、钢结构、眼镜、食品、烟酒批发等各行各业,他们为繁荣山西及江西的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为进一步搭建沟通政府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桥梁,江西省政府有关领导前期指示江西省商务厅、工商联、民政厅等政府部门要尽快指导成立山西省江西商会。2011年8月,山西省江西商会开始筹备,在江西省政府主管省长及江西省商务厅、民政厅主要领导的关怀下,在山西省委统战部、山西省民政厅的大力支持下,在张小龙、许泉和、过国根、张泽辉、朱年春、邹迅、徐小华、刘和平、李旭君、刘细锋、周会平等众多发起人的辛勤努力下,历时近半年时间,不久即将召开成立大会。

山西省江西商会作为赣商的又一平台,将携手山西区域内的赣商,坚持以支持服务为基础,以创新发展为目标,以回报社会为愿望的办会宗旨,宣传国家政策,规范企业行为;了解市场行情,寻找投资机会;遵纪守法,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促进晋赣两地的经济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山西省江西商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2011年8月21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山西省江西商会开展正常的业务工作,加强会费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令第250号《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第5章第29条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江西商会(以下简称商会)是自愿加入的自律性管理组织。商会向会员收取会费是商会开展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缴纳会费是商会每个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按照《山西省江西商会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凡商会会员均须按《本办法》规定,按期足额缴纳会费。

第四条 《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条 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商会会费收取标准的决议,报送省工商联、省民政厅备案。

第二章 会费收取标准

第六条 按会员的性质及在商会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和发挥的作用,实行级差会费收取制度。

(一)会 员:每年一次性交纳会费1000元;

(二)理事单位:每年一次性交纳会费3000元;

(三)副 会 长:每年一次性交纳会费15000元;

(四)常务副会长:每年一次性交纳会费25000元;

(五)监事会主席:每年一次性交纳会费30000元;

(六)执行会长:每年一次性交纳会费30000元;

(七)常务执行会长:每年一次性交纳会费40000元;

(八)会 长:每年一次性交纳会费60000元。

第七条会员必须按照会费管理办法按时缴纳会费,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商会将取消其会籍。

第八条特邀会员免缴会费。

第三章 会费的使用

第九条 商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按照《山西省江西商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组织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保证商会工作正常运行的开支及商会举办的讲座、会刊、网站、考察、接待等活动。

第四章 会费的管理

第十条 商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财政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收费收据。

第十一条 商会会费由商会秘书处负责收取和管理,并纳入商会财务预算管理范围。每年9月30日前,会员交纳会费时,可通过银行寄到商会秘书处专用账号或会员本人直接到商会秘书处交纳。

第十二条 商会每年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监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按规定在社会团体年检时间向省民政厅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商会成立之日起实行,由商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山西省江西商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山西省江西商会

商会英译名称为Jiangx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anxi province,缩写为JCCS。

第二条 本会性质:江西商会是以在晋投资、创业的江西籍企业、个体工商者为纽带,广泛联络在晋的赣籍商人开展文化与经济交流的非营利性民间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晋、赣两省的经济合作,发扬赣商精神,打响赣商品牌,弘扬赣商文化,凝聚赣商力量,整合赣商资源,促进赣商交流,增进赣商友情,维护赣商权益,密切晋、赣两省之间的经济联系,使商会真正成为江西商人在山西的家。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共山西省委统战部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山西省太原市狄村正街东方豪寓5层509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协调政府职能部门的关系,发挥商会经济技术合作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行业间、企业间的横向经济合作,为山西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献计献策、牵线搭桥;

(二)为会员企业提供科技、法律、政策法规、企业管理咨询;

(三)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组织交流与合作;

(四)开展各种形式的推介活动,组织省际之间文化、经济技术交流;

(五)组织会员企业产品交流与展销,推介会员产销品市场;

(六)创建人才和经济信息网站,建立服务平台,组织会员进行业务知识、专业技术培训,为会员提供人才、劳务输出服务;

(七)维护企业会员单位合法权益;

(八)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组成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合法经营,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有一定实力的在晋投资或创业的赣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申请批准可以成为团体成员。

第九条 特邀会员,专家学者及知名人士等有意参加商会的,可通过商会成员推荐,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可成为商会特邀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

(三) 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荣誉;

(三) 支持本会工作,接受并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 关心本会建设,积极协助筹措活动资金;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应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半年不按时缴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会费的收缴标准和管理办法;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执行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监事会主席、理事;

(四)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领导本会各工作机构开展工作,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领导本会日常工作;

(二)制定本会工作计划;

(三)领导本会各工作机构开展活动;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及除名;

(八)聘任本会顾问、名誉会长;

(九)增补或更换个别理事和常务理事(2人以内),并报理事会认可;

(十)接受个别理事和常务理事(2人以内)的辞职,并报理事会认可。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临时召集会议进行议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执行会长、执行会长、监事会主席、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执行会长、执行会长、监事会主席、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执行会长、执行会长、监事会主席、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并且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常务执行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会主席、理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商会章程,不得将商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未经理事会的同意,不得将商会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三十条 会长、常务执行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会主席、理事等人员执行商会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商会章程的规定,给商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或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工作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签署本会有关重要文件;

(四)协调和领导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五)处理其他重要日常事务;

(六)常务执行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负责本会日常工作;

(七)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任免副秘书长,报会长审定后任命;

(四) 提名、任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 聘用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人选;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也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1人,监事会的正、副主席任期和具备的条件与副会长相同,但不得兼任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及本会的财务人员,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如发现问题,经主管单位同意,有权组织对本会的经费开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二)对会长、常务执行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等人员执行商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权和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对会长、常务执行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等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的利益时,要求他们予以纠正;

(四)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特邀个人会员免收会费。

第三十七条 会员缴纳会费时间为每年9月份。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在本会经费中开支。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七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应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同意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一条 未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与委托,任何会员及其他个人不得以商会的名义进行活动,损害商会名誉的行为,给商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合法会员活动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会2/3以上理事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解散本会和终止本会会务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11年9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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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 20:1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