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成都简阳商会 |
释义 | 商会简介成都简阳商会于2007年12月8日,由发起人文礼忠先生主持,发起人孙国权先生、陈学民先生、陈金明先生出席,在人民南路三段零三招待所六楼顺利召开了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成功通过了成都简阳商会章程,投票选举了成都简阳商会首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及商会法律顾问。商会正式成立于 2007年 12月 29 日,现有会员 1000 余名,其中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7名,副会长8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5名。行业面涉及房地产、建材、医药、化工、服装、食品、电器、运输等方面,会员分布四川各地及成都各区县。 业务范围代表会员向两地政府反映意见和要求,帮助取得联系和沟通;组织会员学习国家法令、法规和相关政策;努力协调同业关系,为会员排忧解难,维护和代表会员合法权益;宣传成都、简阳两地经济发展战略和投资环境,通报两地建设新成就、新动态;受理委托组织两地招商引资和经济考察等商务活动,为两地经济合作提供服务;加强会员与国内外工商社团、企业的联系和合作,提高会员企业的知名度,推动经济不断发展;有效制定本会涉及的行规、行约和职业道德规范,发扬爱国、敬业、守法精神;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增进共识;积极创办服务事业、经济实体。 商会章程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成都简阳商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本会在四川省工商业联合会、四川省商会、成华区工商联的领导下、总监事会的监督下,以简阳驻蓉企业、机构和由简阳籍人士领、创办的工商企业为主体,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本会坚持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和自主办会的组织原则,实施自我管理、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活动方式。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宪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商会。坚持商业诚实信用原则,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为企业整体利益服务,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同时以简阳人为荣,为促进简阳、成都两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遵守《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接受四川省工商业联合会、四川省商会、成华区工商联的领导和总监事会的监督。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址:成都市望江路1号简阳会馆。 第二章任 务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向会员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倡导诚信自律,提高会员素质,塑造企业形象。 (二)协助当地政府做好会员的企业管理工作,使简阳籍工商户经营活动逐步实现规范化管理,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三)为会员搭建互相沟通交流的平台,引导会员积极参与各地的经济、贸易、文化等有益活动,增进乡亲之间的感情交流,增强本会的凝聚力。 (四)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积极推动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成都有关商团组织及个人之间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投资和贸易合作; (五)对内组织会员参观、考察或举办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交流和合作;对外广泛联系国内国际有关商会及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组织会员开展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 (六)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代表会员与政府对话,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为会员排忧解难; (七)引导会员积极投身公益事业; (八)组织会员开展各项活动; (九)积极参与、承办当地政府和家乡政府委托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会 员 第七条本会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依法成立的企业及符合本会条件的个人,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单位会员:以简阳籍人士为主、在成都投资经营的合法企事业单位及相关机构。 (二)个人会员:在蓉的简阳籍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投资者、技术人才;经济、理论、宣传、法律工作者及其他相关人士。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有一定的行业和区域代表性,社会影响好,维护社会公德,能主动热心为本会奉献; (四)符合上述第七条的企业、组织和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长办公会初审,提交常务会长会议研究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和单位会员铜牌。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并享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的权利; (四)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力; (五)有权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有关条例,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荣誉;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按章程按时交纳会费; (五)及时积极地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其他应尽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和单位会员铜牌,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并收回会员证、牌。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报总监事会和上级主管单位备案,视情节移交司法机关。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本会会员代表由全体会员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产生理事会;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四川省工商业联合会、四川省商会、成华区工商联、总监事会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听取商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决定理事的增补、辞退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每届理事会为四年,到期应召开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二条换届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迟,但必须报四川省工商业联合会、四川省商会、成华区工商联、总监事会批准后方可召开,延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本会特设总监事会,代表全体会员对理事会日常工作、财务状况及重大决策发展事项行使监督执行权,有权罢免违反本章程规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参加常务会长会议及其它活动,组成人员原则上由本会发起人或退任会长构成。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常务会长会议,由会长、总监事会主任、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五条常务会长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常务会长会议每月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由专业人员担任,聘请若干名副秘书长、办事员;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和治安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四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九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会长会议; (二)可提名聘任副会长,以有利于商会日常工作的展开;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会长会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本会财务支出的唯一有效者; 第三十一条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做好分管部门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二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商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秘书处设办公室,经常务会长会议同意可以特聘专职常务副秘书长及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协助秘书长处理日常工作。 (二)组织副秘书长做好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协调工作。 (三)处理常务会长会议布置的其他事务。 第三十三条未经本会批准或授权(开具介绍信),本会会员外出的活动不代表本会,一律视为个人行为,如对本会造成名誉损害,本会将会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责任。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与资助; (三)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政府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会按照全国工商联和总监事会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由常务会长会议研究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只能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和本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本会配备具有行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经财务审计监督小组的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四川省工商业联合会、四川省商会、成华区工商联、总监事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四十条本会换届或更换会长或秘书长之前必须接受本会财务审计监督小组和四川省工商业联合会、四川省商会、成华区工商联、总监事会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规定、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和四川省工商业联合会、四川省商会、成华区工商联、总监事会的审查与批准。 第四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四川省工商业联合会、四川省商会、成华区工商联、总监事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四川省工商业联合会、四川省商会、成华区工商联、总监事会审查同意后注销。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四川省工四川省工商业联合会、四川省商会、成华区工商联、总监事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四川省工商业联合会、四川省商会、成华区工商联、总监事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九条本会选举结果须经四川省工商业联合会、四川省商会、成华区工商联、总监事会批复后生效。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成都简阳商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四川省工商业联合会、四川省商会、成华区工商联、总监事会批准之后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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