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山东消防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山东消防协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由消防科学技术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和消防科研、教学、企业等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学术性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法人;是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业务主管单位是山东省公安厅,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民政厅,接受山东省公安厅、民政厅和山东省科协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国消防协会的指导。 山东消防协会成立于1986年12月,并分别于1997年11月和2008年1月换届。协会第三届理事会设有常务理事会,并设有秘书处、科普宣传教育部、消防培训部3个办事机构和建筑防火与消防工程技术、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消防科普宣传教育、消防产业、灭火抢险救援技术等5个专业委员会。 协会地址:济南市经十路(港沟)2516号 邮政编码:250102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山东消防协会。英文名称为Shan Dong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缩写SDFPA。 第二条 本协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由消防科学技术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和消防科研、教学、企业等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学术性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法人,是推动我省消防事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协会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团结广大消防科学技术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以及热心消防事业的人士,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以保卫经济建设为中心,贯彻实施科教兴鲁富民强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致力于促进我省消防科学技术进步和消防产业发展,促进消防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消防科技人才的成长,促进消防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保护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是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业务主管单位是山东省公安厅,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民政厅,接受山东省公安厅、民政厅和山东省科协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国消防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济南市经十东路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教导大队办公楼,邮政编码25001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消防学术交流,促进消防学科发展; (二)开展消防宣传,普及消防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和推广科学精神、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社会的消防意识; (三)贯彻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行业政策,促进消防行业发展,促进消防行业的自律和规范; (四)接受委托,承担或参与消防科技和消防工作中的决策论证、消防企业的资质审查和评估、消防科技成果的鉴定、火灾原因鉴定与重大火灾隐患、消防工程项目的论证、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及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编写等任务; (五)组织开展对会员、消防行业特有工种和有关单位消防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教育和组织青少年消防科技活动,培养消防人才;负责对本省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六)举办全省消防科技会议、展览、讲座,推广国内外先进消防技术、消防产品; (七)开展消防科技信息、咨询等中介服务;开展消防工程技术的检测、自动消防系统的维护清洗服务,举办与消防有关的社会公益事业、消防安保服务和消防技术服务实体;对从事消防安全评价、消防产品生产、安装和维修保养企业等中介服务组织进行资格审查和认定; (八)开展国际消防科技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国外民间消防组织、团体和个人的友好交往; (九)编辑、出版消防科技书籍、刊物和音像制品; (十)参与对全省消防事业发展规划、立法、决策进行论证,提出工作建议; (十一)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消防科技进步和消防公益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人员和单位; (十二)向党和政府反映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以及消防行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以及消防行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为消防科学技术和消防专业工作者服务的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条件:凡拥护本协会章程,自愿提出申请,符合以下条件者,经批准后成为会员: (一)个人会员: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消防科技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有关消防工作二年以上,并有一定学术水平者;热心消防事业、积极支持协会工作并做出贡献的各界人士; (二)单位会员:具有一定数量的消防科学技术人员和消防专业工作人员,并愿意参加和支持本协会活动的群众团体、消防科研、教学、生产、设计、施工、维修等企业、事业单位。 本省各市公安消防支队、企业公安消防支队,为协会当然的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填写入会申请表,由1名会员或会员所在单位介绍,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议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二)单位会员:申请入会的团体或单位提交入会申请表,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议批准,并发给单位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各项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 (四)优先、优惠获得本协会的有关资料和其他服务;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的活动; (四)遵守共同商定的行规行约; (五)向本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证书、铭牌。 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不履行会员义务的,经提示后,1年仍不予理睬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者,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 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的工作,对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协会理事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时,可由原推荐单位提出新人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审议批准后可以更换。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体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工作计划;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分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和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决定分支机构组成人员的聘任; (十)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符合国家对社团负责人任职年龄的规定。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可以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延期换届,须按第十六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出其他重要事项的决策意见。 除重大事项外,受本协会理事长委托,常务副理事长可以履行理事长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协会在会员较多的地区或单位建立会员联络处或会员小组,做为协会的基层组织,会员联络处、会员小组分设主任、组长和联络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业务主管部门、挂靠单位和山东科协资助; (四)在核准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建立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必要时公布有关情况。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修改的章程在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8年1月22日第三次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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