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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山东省照明电器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山东省照明电器协会 (Shandong Association of Lighting Industry)。是由山东照明电器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是经山东省民政厅正式注册的全省唯一的照明电器行业的社团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山东省照明电器协会成立于2004年,是全省性的,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限制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协会的上级主管部门是山东省贸易办公室。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沟通企业之间、行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协调同行业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整体利益,促进行业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协会下设7个部门,即组织部、财务部、宣传部、培训部、开发部、法律服务部、开发部和办公室。

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

1、开展对省内外同行业发展状况的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提出制定行业规划、政策、立法等方面的建议。

2、开展行业调查统计,收集和发布行业信息。

3、创办行业协会出版物。

4、参与制订和修订行业的产品标准。

5、组织本行业的产品展览和订货,开展技术交流和合作。

6、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管理、市场等方面的信息。

7、组织管理与技术方面的人才培训。

8、与省内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9、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商定行规行约。

10、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山东省照明电器协会,英文名称为 Shandong Association of Lighting Industry(缩写为SALI)。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从事照明电器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相关行业协会和其他类型的中介组织以及从事本行业的个人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沟通企业之间、行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协调同行业利益,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整体利益,促进我省照明电器行业健康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山东省贸易办公室、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住所设在济南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对国内外同行业发展状况的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提出制定行业规划、政策、立法等方面的建议。

(二)从事行业统计工作,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三)创办行业协会报刊。

(四)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订和修改行业的相关标准,积极推进行业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业检查和评比工作。

(五)组织本行业的产品展览与订货,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

(六)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管理、市场等方面的信息。

(七)组织培训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人才。

(八)与国内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开展交流与合作。

(九)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调处贸易纠纷,商定行规行约,促进公平竞争。

(十)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十一)开展行业协会宗旨所允许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从事照明电器行业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以及与本行业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承认章程,缴纳会费,均可申请参加本协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自愿申请,填写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履行入会手续后成为会员,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对协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有优先或优惠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和获得协会出版物的权利。

(四)有向协会要求对生产、经营提供帮助和服务的权利。

(五)有提请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六)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执行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四)积极向协会提供统计资料和信息。

(五)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本协会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经劝告不予改正时,可劝其退会或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

(三)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协会的终止。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需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通过协会内部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听取和审查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查、批准年度财务的预算和决算;

(六)吸收新会员和处理会员退会;

(七)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八)组织下届协会的换届工作。

(九)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一)(二)(三)(四)(五)(六)(八)(九)(十)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会长、秘书长至少一人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协议等;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凡在本行业中有较高声望和对本行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人员,承认本协会章程,经会长提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可分别聘为名誉会长、名誉理事、荣誉会员或名誉会员。各荣誉职位无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但可享有其它会员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由专职工作人员组成,秘书处在会长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工作。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任职。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任职。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会员会费;

(二)政府部门资助;

(三)国内外单位或个人的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行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山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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