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山东省外地驻鲁办事机构登记备案暂行管理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区域、行业间的经济合作,保障外地驻鲁办事机构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外地驻鲁办事机构备案,是指在规定的范围内,对外地驻鲁机构的设立由审批改为办理登记手续,以登记备案证明取代相关的审批文件。申请机构可据已取得的登记备案证明办理有关手续并开展相关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地政府以及行政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在鲁设立行政性、业务性联络、协调、服务机构。 第四条 外地驻鲁办事机构凡冠以山东名称的由省计委登记备案。其他由所在市登记备案,并将备案结果报省计委。 第五条 申请单位设立驻鲁办事机构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公函。应包括拟设办事机构的名称、性质、任务、主要业务、建制级别、人员编制等内容; (二)在鲁建造、购买或租赁办公和其他用房的有关证明和协议文件; (三)办事机构负责人职务任命(委托)书、工作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属企业的,应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 (五)办事机构撤销后遗留问题的承诺函。 第六条 凡申请设立外地驻鲁办事机构的单位,应认真填写《外地驻鲁办事机构登详备案申请表》,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领取省计委统一印制的外地驻鲁机构登记备案证明和《外地驻鲁办事机构登记证》后。方可对外挂牌办公、开展业务。 第七条 外地驻鲁办事机构凭登记备案证明和《外地驻鲁办事机构登记证》办理公章刻制、银行账户设立等手续。外地驻鲁办事机构需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八条 外地驻鲁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可持相关户籍材料和省计委出具的登记备案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对确需迁移户口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外地驻鲁办事机构招收、聘用职工,必须执行山东省的有关规定,与新聘职工签定“劳动合同”,并为其交纳各项基金。 第十条 因工作需要,夫妻双方或女方在鲁办事机构长期工作的,其子女可在鲁借托、借读,所在市教育部门应积极协助办理。 第十一条 外地驻鲁办事机构的自带机动车辆和驾驶员,可持派出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证明到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检审手续,并接受当地公安交通部门的管理。」 第十二条 外地驻鲁办事机构的登记备案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帮助外地驻鲁办事机构解决其工作中的实际困难,保护其合法权益,为外地驻鲁办事机构提供以下服务: (一)通报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及重大经济活动情况; (二)组织有关经贸、招商引资等活动; (三)举办联谊活动,交流区域、行业间的合作信息。 第十三条 外地驻鲁机构应按规定期限,持《外地驻鲁机构登记证》办理年审手续,逾期未办理年审手续的,有关登记备案证件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 外地驻鲁办事机构的办公地点、负责人、组织机构、人员等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在10日内向登记备案机关递交变更说明,并办理变更手续。 外地驻鲁办事机构需要撤销的,应在撤销前到登记备案机关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开5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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