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山东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的通知 |
释义 | 鲁学位〔2010〕2号 有关学位授予单位: 现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的通知》(学位[2010]20号)印发你们(从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网站下载)。根据通知的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准确把握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原则 开展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主动适应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申报、审核工作中,要着重调整、优化硕士研究生类型结构,进一步扩大硕士专业学位授权范围,完善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域区布局,推进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模式和管理机制创新,不断提高硕士专业学位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需求。 各单位要紧密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办学综合实力、学科优势,综合考虑专业学位类型结构等因素,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严格程序,明确办法,确保审核工作平稳实施。 二、研究、制定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发展规划 各学位授予单位须根据本单位研究生教育总体发展规划,研究并制定今后6年(2010-2015年)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发展规划,包括高层次人才培养的总体设想、发展思路;不同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数量、招生规模、占研究生招生总数比例;如何协调学术型研究生与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关系;如何建立激励教师从事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的评价机制;如何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研究生专业学位办学模式和管理机制的改革创新,提高培养质量等。 三、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硕士专业学位类别 2010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允许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硕士专业学位类别包括,金融、国际商务、应用统计、税务、保险、资产评估、法律、教育、汉语国际教育、翻译、体育、艺术、应用心理、警务、社会工作、新闻与传播、出版、文物与博物馆、工程、林业、农业推广、风景园林、兽医、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公共卫生、药学、中药学、护理、工商管理、会计、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图书情报等35种硕士专业学位类别。 我省除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外,其他34种硕士专业学位类别可以申报。 四、申请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基本要求 (一)已是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二)学位授予单位须符合有关硕士专业学位类别授权点基本条件。 (三)学位授予单位应在课程体系设置、教学模式改革、师资队伍和实习实践基地建设等方面积极探索应用型人才培养规律,建立适应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和管理机制,保证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 五、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办法 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以适应需求,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宁缺毋滥为基本原则。申报和审核工作,坚决制止不正之风干扰,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一)各申报单位要制定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初审办法,按申报的硕士专业学位类别成立由教育专家、管理专家、行业和实际部门的专业人士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对申报的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和已具有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新增工程领域进行初审。 (二)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审核所属院校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科研院所)确有需要并符合申报条件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负责审核。 (三)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按硕士专业学位类别成立由教育专家、管理专家、行业和实际部门的专业人士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对各单位申报的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和已具有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新增工程领域进行审核。 审核工作将以会议评审方式为主。必要时,将采用实地考察、现场答辩的办法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办法、各单位申报材料、审核结果等进行网上公示。 (四)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于2010年6月20日前,将全省有关书面材料和电子版,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六、报送材料 请各申报单位务必于2010年6月5日前报送以下书面材料一式3份,连同电子版,报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一)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报告,包括审核办法、审核结果。 (二)《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申报表》。 (三)《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汇总表》。 (四)本单位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发展规划(正式文件)。 联 系 人:薛立魁 电子邮箱:略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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