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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试行)
释义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我省的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 [2004]34号),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是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 60周岁以后,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是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农村人口与发展问题的高度重视,和对群众切身利益的关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是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制度创新,建立和落实好这项制度,有利于引导基层干部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有利于促进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方向转变,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 有利于增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感召力,树立政府为民、务实的良好形象。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实践。

(三)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国家政策性奖励扶助,以奖励少生代替处罚多生,引导更多农民少生快富,有利于从根本上扭转“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减少新增贫困人口,促进消除贫困,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

(四)针对特定人群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缓解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特殊困难,有利于促进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解决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

(五)通过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拓宽政府财政直接补助农民的新渠道,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管理机制的改革。

二、试点的范围、内容、目标、原则和组织管理

(一)试点范围

从 2004年开始,分别在青岛的胶南市、烟台的招远市、威海的荣成市、潍坊市的昌乐县、泰安市的岱岳区、枣庄市的山亭区、德州市的陵县等七个县进行试点。同时鼓励其他市、县自行试点。

(二)试点内容

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 60周岁以后所面临的特殊困难,探索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建立确保这一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的管理运行体系。与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各项帮扶救助措施紧密结合,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三)试点目标

1.引导更多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减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出生的人口,稳定现有的低生育水平。

2.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确保奖励扶助金落实到人。

3.建立以政策性奖励扶助为主体,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为补充,相关社会经济政策配套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

4.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使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亲身感受党和政府的温暖。逐步减少新增贫困人口,促进消除贫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四)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由省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的最低标准,确保政策执行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调查摸底、张榜公布、逐级审核、公布公开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等措施,严禁弄虚作假,确保政策执行的公正性。

3.直接补助、落实到人。资金发放要采取“直通车”的办法,直接发放到人,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五)组织管理

试点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省计生委、省财政厅成立山东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和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计生委),负责对全省试点工作的协调指导。各试点单位也要成立由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统一领导。

试点工作实行申报与审核制度。初步拟定的试点地区按要求向省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报送试点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及奖励扶助资金安排计划,经省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批复后,正式纳入省试点范围。各市自行开展试点的县报省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三、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和奖励扶助标准

(一)奖励扶助对象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 60周岁。

奖励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

(二)确认程序

l.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市、区)计划生育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5.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6.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及时掌握奖励扶助对象的变化情况。

(三)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不低于 3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四、资金来源和财政负担比例

奖励扶助金由省、市、县财政分级负担,纳入专项资金预算。其中:青岛市试点所需经费由其自行解决 ; 招远市、荣成市,省级补助30%,市级承担50%,县级承担20%; 昌乐县、岱岳区,省级补助50%,市级承担30%,县级承担20%; 山亭区、陵县,省级补助70%,市级承担20%,县级承担10%。奖励扶助金不得由乡镇承担。鼓励其他市自行安排资金进行试点。

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必须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证所必需的经费支出,并对全部资金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五、奖励扶助金发放和管理

(一)奖励扶助金发放

奖励扶助资金按照统一要求在县级设立奖励扶助金专户和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帐核算和直接拨付的办法。由县级计划生育和财政部门委托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邮政部门进行发放。委托发放机构的确定要本着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优质服务的原则,采取公开竞标的办法择优选定。委托发放机构一经确定,要按照委托服务协议要求,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直接发放到人。

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每半年发放一次。

(二)奖励扶助金管理

1.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转移支付、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县级财政负责奖励扶助金的预算决算并建立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户,将省级转移支付资金和市级配套资金集中管理,封闭运行,及时足额拨付到委托发放机构。监督委托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县级财政通过财政年报向省财政厅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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