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山东省城市园林绿化博览会管理办法 |
释义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山东省城市园林绿化博览会(以下简称省园博会)的申报与实施工作,保障各项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园博会坚持生态优先、传承文化、节约环保、规模适度、鼓励创新、永续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省园博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承办地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 由省风景园林协会、设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承办。在县(市)举办的,县(市)人民政府作为承办单位。 每届园博会视具体情况,邀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等作为支持单位。 鼓励国内外企业、团体、社会组织、个人以适当形式参与省园博会各项工作。 第四条 园博会一般每2年举办一届。 每届园博会都应根据行业发展形势确定一个主题。 园博会一般包括室外展、室内展和论坛等配套活动。室外展主要围绕省园博会主题,利用现代造园手法,营造特色园林艺术景观,充分展示园林绿化行业新技术、新材料、新成果等。室内主要展示各类园林艺术作品、赏石、盆景、插花等。展会期间应结合展会主题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高层论坛、学术研讨、特色文化艺术展示、展演等系列活动。 第二章 申办 第五条 申办城市应为国家园林城市,其园林绿化机构和职能明确,积极参加历届省园博会的各项活动并取得优异成绩。 申办城市应落实省园博会举办场地和展馆,保障建设和运行资金,落实工作经费。 第六条 单数年为省园博会申报年,偶数年为举办年。申办城市的申请需在申报年的3月31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七条 在规定的申办期限内,城市人民政府自愿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申办申请,提交申办城市政府承诺书和申办报告等文件。 县(市)申办的需提供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同意意见。每届省园博会每个设区城市只能推荐一个城市参加申办。园博会原则上不在同一设区城市连续举办。 第八条 申办期限截止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办城市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初步意见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后,确定并公布承办城市。 第三章 筹办 第九条 园博会组委会由主办方和承办方的相关领导组成,统筹领导园博会筹办工作,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园博会组委会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召开园博会新闻发布会;审定园博会组织实施方案、园区规划方案;审定园博会开幕式、闭幕式方案;听取园博会筹办期间各项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及时协调解决筹办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组织园博会评奖。 第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是省园博会的第一主办单位,主要职责包括:组建园博会组委会;组建专家委员会,授权并监督专家委员会开展工作;组织全省园林绿化行业支持、参与园博会工作。 第十一条 承办城市所在设区城市人民政府作为省园博会的第二主办单位,主要职责包括:对承办城市提供相关指导服务,督促承办城市兑现政府承诺、按期完成园博会筹办工作; 设区城市直接承办时,主要职责包括:兑现政府承诺;对具体承办单位提供相关支持与服务,按期完成园博会筹办和运营各项工作;负责协调与园博会相关的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在主办方领导下,完成园博会筹办各项工作。主要职责包括:组织起草园博会组织实施方案,包括展会主题和目标、组织领导、经费预算、工作计划及具体落实措施;编制园博会展园总体规划方案,组织实施相关基础建设工程;协调室内展馆;积极配合专家委员会的各项工作;为参展城市和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后勤保障;负责园博会筹办和运营期间安全保障工作。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遵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求,对园博会筹办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主要职责包括:参与园博会相关专业技术方案的评审;对园博会筹办过程以及重点工作进展进行指导、服务和评估。 第十四条 参展城市、单位建设室外展园应坚持特色、专业、节约、可持续的原则,以植物造景为主,充分体现当地特色和园艺水平。 第十五条 参展经费原则上由参展城市、有关单位自行承担。 参展城市、有关单位的参展方案须报组委会办公室审定,并严格按照组委会审定的方案组织实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第四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 园博会开幕后,承办城市应严格遵照实施方案要求,加强园区的维护管理。对闭幕后不宜长期保留的室外展园,承办城市应商其建设单位同意后拆除。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在园博会筹办、运营期间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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