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山东博物馆学会 |
释义 | 山东省博物馆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则) 山东省博物馆学会是山东省博物馆界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成立于1982年,业务主管部门为山东省文化厅,挂靠单位山东博物馆。 学会简介山东省博物馆学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广大博物馆工作者,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发扬“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积极开展学术活动,促进博物馆学研究和博物馆事业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学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组织开展有关博物馆学研究的各项学术活动,促进我省各博物馆之间的业务协作与工作交流,开展博物馆业务咨询、编辑学会会刊,提供符合学会宗旨的社会服务等。 山东省博物馆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山东省博物馆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英文译名为Shandong Provincial Society of Museums,缩写为SPSM。 第二条 学会是山东省博物馆界群众性、非盈利性的学术团体。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广大博物馆工作者,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和原则,发扬“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开展学术活动,促进博物馆学研究和博物馆事业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学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建立自律机制,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山东省文化厅,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民政厅。学会建立和健全党的组织,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会的住所在济南市经十一路1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博物馆学的研究和学术活动,提高博物馆及其工作者的业务和学术水平; (二)开展博物馆之间的业务协作与工作交流,增进博物馆工作者的联系; (三)编辑会刊及有关博物馆学的著作和资料; (四)开展博物馆业务咨询。 (五)提供符合学会宗旨的社会服务。 (六)配合上级领导部门开展业务活动,交流工作经验。 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学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学会的团体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有藏品、有基本陈列并常年开放的博物馆、正常招生的大专院校博物馆专业、常设的博物馆培训机构可为团体会员。 (四)在博物馆被聘任为助理馆员以上职务者和相当助教以上的博物馆学教学和研究人员;在博物馆从事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并有一定业务、技术或管理水平者;热心博物馆事业并对发展博物馆事业有贡献的社会人士,可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由一名理事签署意见或所在单位推荐的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学会秘书处发放会员证并为新会员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学会举办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免费或优惠获得学会编印的刊物和其他资料; (七) 凭会员证免费参观学会的团体会员馆;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学会的决议; (二) 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个人会员被依法剥夺公民权者,学会应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团体会员代表、个人会员代表、上届理事会理事及特邀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政报告; (四) 审议通过学会的工作规划;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多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秘书处、专业委员会和其他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学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二项除外)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全省博物馆界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不得超过连续两届。 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七条 学会会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会长、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学会各专业委员会、会刊编辑部和其他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专业委员会、会刊编辑部等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各专业委员会、会刊编辑部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保持与学会业务主管部门和管理部门的联系,并就有关问题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汇报; (六) 负责秘书处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学会秘书处挂靠在山东省博物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 学会的经费来源有: (一) 会员的会费; (二) 国家机关的资助; (三) 挂靠单位的资助; (四) 接受捐赠; (五)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 利息;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学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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