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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沙洋县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规程
释义

关于印发《沙洋县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沙教[2007]50号

各中小学: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加强和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订了《沙洋县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沙洋县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加强和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县教育实际,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沙洋县范围内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中小学生。由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实施。

第二章 入学和注册

第三条  全县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其中小学六年,初中三年。接受小学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起始年龄为六周岁,接受初中义务教育的适龄少年起始年龄为十二周岁(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当年8月31日)。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四条 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制度。《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管理。

小学新生实行免试就近通知入学。学校在新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将服务范围内的适龄儿童登记造册,在新学年开学前15天,向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发放《小学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法定监护人持《小学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常住户口簿在规定时间送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学校服务范围按行政区划分别由镇教育主管部门和县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初中新生实行小学毕业生向对口服务的初中学校免试整体移交,由初中学校依据整体移交名单向学生或法定监护人发放《初中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学生或法定监护人持《初中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常住户口簿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适龄儿童、少年接到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后,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或不能到指定学校就读,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内,到学校申述理由,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实并签署意见后,到县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范围招生的初中学校,应提前半年将当年招生方案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招生。招生结束后,应将录取结果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向新生原毕业小学和整体移交的原初中学校呈送被录取学生名单,以便跟踪监督这些学生受完九年义务教育。

第五条  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或户籍与常住地不符的,由常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学校就读。

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在流入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由法定监护人向暂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暂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凭相关证件安排学校就读,给予学籍。流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新学年9月15日前将学生名册通知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民办学校招生在县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下进行。新生名单需在新学年9月15日前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纳入学籍管理系统。非起始年级接收学生按转学办理。

第七条 小学、初中新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后 ,即取得注册学籍的资格。有条件的学校原则上使用学籍管理系统按照小学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的班额随机均衡分班,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班级一经分定,不得随意打乱。新学年9月底前,学校应将分班的学生名册及按统一要求建立的新生名册库报县教育行政部门。

第八条 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实行学号管理。学号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从新生一年级注册开始,每生一号,跟踪管理至毕业。学号下达后,建立统一的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另行规定),并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办理验印手续。

第九条  新生学籍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方为有效学籍。对取得有效学籍的学生学校应采用统一的学籍网络管理软件建立学生电子档案,同时要做好学生文字档案的管理工作。

学校为学生注册时,要注意其姓名的准确性,已注册的学生姓名一般不准更改,因特殊原因确需更名的,应由法定监护人提供书面更名申请和更名户籍证明,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学生依法更改姓名后,其原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留。

第十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防止未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建立有效的控流保学机制和学生流失情况报告制度。已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的新生和在校学生无故不到校上课,班主任应及时向校长报告,并迅速进行家访,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经督促后,三日内仍不到校,学校校长应与学生所在的村委会或居委会联系,共同动员其到校。学生两周内还不到校,学校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并填写学生流失报告单,报告学生流失原因、时间及学校控流回收情况,报告一式三份,一份学校留存,一份报乡镇人民政府,一份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时,学校应继续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流失学生的监护人,限期送子女返校学习。确保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率分别达到100%和99%以上。每学期,学校应将学生辍学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三章 转学

第十一条  转学条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户籍及家庭住址变动或其他正当理由,需随法定监护人跨学区就读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他情况不得转学。

第十二条 转学程序:第一步,学生或法定监护人持工作调动证明、户籍迁移证明或暂住证等向转入学校申请,经审查同意,由转入学校签发《接收证明》后到转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盖章;第二步,学生或法定监护人先持《接收证明》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转出学校对《接收证明》签章合格的,签发《转学证明》并随转学籍档案材料,再持《转学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到转出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盖章。《接收证明》和转学申请由转出学校留存;第三步,学生或法定监护人将《转学证明》及学籍档案材料送转入学校,并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转出后,三个月内,转出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学籍网络管理系统将学生电子学籍档案传递到转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对转出学生的接收证明、转学申请、转学证明存根每学期整理一次,并配套装订,归档保存,作为认定转出学生的依据。转学证明、接收证存根由转入学校存档,作为认定接收学生的依据。

第十三条 转学时间:学生转学只能在每学期开学初3周内进行,其转学手续须在《接收证明》开出后的2周内办理完毕。转学审批手续办理结束后,学生方能进入转入学校就读。

第十四条  转学要求:1、未经接收学校和接收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原校不得开具转学证明。任何学校都不得接收无转学证明的学生。2、同一城区学生不予转学;初中毕业班学生不予转学;学生在休学期间、受处分期间不得转学。3、学校接收的转学学生按其原就读年级插班学习,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入学考试。4、市外转入我县的学生由县教育行政部门重新统编学号和建档,原校转学的档案作参考。

第四章 借读

第十五条  法定监护人因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如外出务工、经商)、支援边疆、服现役等,其子女在常住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需随法定监护人到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学习的,可以申请借读。

第十六条 适龄儿童、少年要求借读的,法定监护人先向常住户籍所在地适龄儿童、少年就读的学校申请,由学校签发《外地借读批准书》,并报常住户籍所在地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再持本人所在单位证明、子女学籍所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的《外地借读批准书》,向借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经借读学校审核,由借读学校签发《借读证明》,并经借读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准予借读。借读学生应将借读学校签发并经借读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的《借读证明》送交或函寄给学籍所在学校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借读学生的学籍保存在原学校。借读学生离开借读学校时,学生在借读学校的在校表现、学习成绩、借读年限,由借读学校考核并提供给学籍所在学校。未完成义务教育的,由学籍所在学校督促回校就读;已完成义务教育的初中借读生原则上回学籍所在学校参加毕业考试。

第十八条  借读不能变更就读年级。

第五章 休学和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因伤病确实不能坚持在校学习,并且连续缺课超过3个月的可以休学。学生休学由学生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经学校核实,签发《休学证明书》,并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下一学年的始业日期,届时不能复学的,应办理续休审批手续。休学期间,其学籍予以保留,但不得转入其他学校。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请求复学的,应持休学证书和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签署意见,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即可复学。复学时,学校可征求学生和法定监护人的意见,视其休学时间及实际学历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第六章 考核和评价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按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的要求,遵循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原则,通过多种形式,考核和评价学生的素质发展状况。学生素质发展状况,包括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两个方面,学校应建立学生成绩和综合素质考核评价机制,全面考核和评价学生,并将结果记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学业成绩评价。小学每学期期末进行一次考试、考查或考核,科目为国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科。学生学期总评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期末考试、考查或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学年总评成绩以第二学期成绩为主评定。

初中每学期进行期中、期末两次考试、考查或考核,科目为国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科。学生学期总评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期中、期末考试、考查或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学年总评成绩以第二学期成绩为主评定。

学业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应在下一学期开学时补考相应科目,并按补考后的成绩确定等级,作为该科最后的测评成绩。

学生学业成绩暂时仍按分数形式呈现,待时机成熟后,再逐步过渡到按优秀、良好、及格、待定四个等级呈现。

第二十四条 综合素质评价。学校应建立综合素质评价机构,按照综合素质评价的相关规定,对学生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与实践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定期进行评价。综合素质评价结果采用“等级+特长+激励性综合评语”的形式呈现。

第二十五条  学生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由教师和档案管理人员按期如实记入学生学籍档案,不能让学生填写,不能弄虚作假或在学生毕业时突击填写。每学期期末要根据学生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情况,认真组织填写《学生综合素质报告单》,放假时由学生带回交给法定监护人征求意见,法定监护人签署意见后,于新学期开学报名时收回存入学生档案。

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根据学生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排队或公布名次。

第七章 修业期限、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六条  全县小学义务教育修业期限为6年,初中义务教育修业期限为3年,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不实行留、跳级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生义务教育修业期满,经考核,综合素质和学科学业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毕业证书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审核、验印,学校发放。未修满义务教育年限者,发给相应的结(肄)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注销学籍。

第八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条 学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给予帮助或批评教育,并给学生有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记入学生档案。但不得开除学生和勒令学生退学。

第三十一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经过一年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以撤销处分,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档案中撤出。受处分的学生,在其毕业时尚未撤销处分的,应将其处分决定装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二条  对极个别违法犯罪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不得取消其学籍。在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或者刑罚执行完毕后,对未受完义务教育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复学,保证其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九章 管理权限

第三十三条  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并建立统一的网络管理平台。学校应配备学籍管理专(兼)职人员和学籍管理专用设备,并根据本规程的要求对本校学生学籍实施具体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指导,对涂改、伪造转学、休学、借读学生有关信息材料和违反本规程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的解释权属县教育和文化体育局。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自2007年秋季新学年开始起执行。未尽事宜以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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