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三明兴化商会 |
释义 | 商会简介福建省三明市兴化商会(莆田市工商联三明分会),由在三明的莆仙籍工商界人士发起筹备。于2004年4月9日召开首届首次全体会员大会正式成立。隶属莆田市总商会、三明市总商会,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按照本商会章程规定,商会及时进行换届工作。2007年6月29日召开三明市兴化商会第二次全体会员大会,产生第二届理事会。第三届理事会组成人员共有理事101名,其中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3名,副会长31名,常务理事15名,理事51名。第三届监事会组成人员由5人组成,商会下设办公室、发展部、联络部、权益部等一室三部工作部门,共有会员近200名。商会聘请市党政领导、有关部门领导担任荣誉顾问,顾问等。 三明市兴化商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区域性工商界人士组成的民间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商界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兴化商会把“为会员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作为根本宗旨,商会成立以来,坚持在办实事中树形象,在服务中求发展。在会长带领下,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坚持重实际,办实事,求实效的工作作风,自觉服从并服务于改革与发展的大局。突出统战性,强化经济性,立足民间性,实事求是,开拓创新,努力做好做活各项会务工作,为广大会员营造一个温馨的“家”。得到会员企业单位的支持和拥护,也得到社会的肯定。充分发挥商会引导、服务、桥梁、纽带作用和资源、人才、信息优势,做大做强兴化商会经济,努力推动兴化商会在各地的经济发展合作,自2004年以来,广大会员开展项目投资竞赛活动如火如荼,总投资达40多亿元。商会开展各项工作可圈可点,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连续5年获项目工作竞赛优赛奖,2008年三明市兴化商会被三明市人民政府授于先进商会光荣称号。 三明市兴化商会广大会员把弘扬妈祖文化,倡导扶危济困的中华民族美德进一步发扬光大。广大会员参与扶贫、救灾、助学兴教,再就业工程。截止2010年底共捐款救灾、资助贫困、为慈善事业捐款金额达816万多元。 三明市兴化商会注重友谊,相助相帮,团结有识之士,扩大合作,共谋发展。广大会员决心在三明这块投资热土上为三明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作出兴化商会广大会员的不懈努力和积极贡献! 商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福建省三明市兴化商会 (英文:Xinghua Chamber of Commerce, Sanming City, Fujian Province 缩写:XHCC) 第二条 本商会性质:本商会由在三明市的莆田仙游籍工商企业经营者、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人员等人士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民间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指导思想与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会员,引导非公有制人士健康成长,促进三明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商会在三明市工商联(总商会)、莆田市工商联(总商会)和三明市民政局的指导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为依据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企业加强对国家政策法令的学习,提高会员及会员企业的守法意识。 (二)维护会员及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反映在明莆仙籍企业家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帮助会员企业排忧解难。 (三)在自愿基础上联合本会会员企业进行项目开发,协助会员企业加强市场开拓。 (四)由本会牵头,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各种培训、参观和学习,提高会员企业的管理水平、服务水平、创新意识和感恩意识,增强企业员工的向心力、凝聚力、潜动力。 (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为会员提供信息、科技、管理、法律咨询,项目推介及人才推荐等服务,努力提高会员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水平。 (六)组织开展各项创优评先活动,表彰先进企业和优秀会员,提高企业知名度,扩大商会的社会影响力。 (七)鼓励会员积极投身光彩事业,参与“光彩行动”和社会各项公益活动,以实际行动回报社会。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会员企业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的会员对象:莆仙籍的非公有制企业的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乐于奉献,自愿履行会员义务; (三)积极参加本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有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领导人、工作人员及其商会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建议与进行批评、监督; (四)有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商会的决议,维护商会的信誉和利益; (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努力完成商会安排的工作任务,并及时向商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三)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主动奉献爱心,回报社会; (五)办理好本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时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特殊理由一年内不按时交纳会费,或不向商会说明情况,无故不参加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和拒不执行商会决议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停止或取消其会员资格,并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商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在一切工作和活动中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理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本会最高权力机关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根据理事会的提议也可提前或推迟举行。 第十五条 本会设荣誉顾问、顾问、永远名誉会长、名誉会长等。荣誉顾问原则上从德高望重的副厅级以上党政领导中聘请;顾问原则上从有较大影响力的副处级以上的党政部门领导中聘请;永远名誉会长聘请退任的会长担任;名誉会长原则上从企业、知名人士中聘任。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二)听取和审议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选举、增补或罢免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得到会员或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产生办法:经会员民主协商推荐选举产生,由全体理事组成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落实执行大会决议,并由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秘书长组成办公会议,负责处理本商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督检查机构为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设轮值主席,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本届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副会长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议实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轮值的执行会长制度,轮流负责主持本商会的日常工作,每人一个月。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有一定经济实力、协调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秘书长必须有一定的文字能力),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可由企业家担任,也可聘请退休的机关工作人员;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实行会长负责制,如遇特殊情况会长可委托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工作,本会日常事务工作,由秘书长负责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秘书长经会长办公会议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结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负责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的提名,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五)负责商会重要文件、材枓的审核;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下设事务部、联络部、发展部、权益部,其负责人由副会长兼任,并根据需要聘请若干名工作人员。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设监事会,负责监管本会各项工作,监事会组成人员由大会选举产生,其职权是: (一)对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情况实施工作监督; (二)对商会会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商会的财务收支情况和资产管理进行监督和审计; (四)每年必须将监督情况向大会进行报告或向理事会报告; (五)列席理事会议。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团体和个人自愿捐赠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政府资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经费支出 (一)本会各项业务活动开支; (二)本会聘请工作人员的工资; (三)本会所需的办公设施及用品的支出; (四)参加可靠稳定的合法投资; (五)其他有关费用支出。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出纳调整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财务、资产审批与管理 (一)经费开支实行会长一把笔审批,由经办人签字,有关人员审核、会长签批。 (二)凡以本商会名义的社会捐赠,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遵循“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和“量入而出,节省开支”的原则,做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每年度收支情况须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十条 本商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换届、更换会长之前必须接受监事会的财务审计,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的资金、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驻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审核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建立清算小组,负责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可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资金与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修改后,经2010年8月29日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为本商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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