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城乡规划法规概论 |
释义 | 基本信息作 者:耿慧志 编著 出 版 社:同济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8-2-1 版 次:1页 数:211字 数:343000 印刷时间:2008-2-1开 本:16开纸 张:胶版纸 印 次:1I S B N:9787560837482包 装:平装 内容简介内容简介 作者极富条理与逻辑性地为读者建构了我国城乡规划及相关领域的法律体系概念,条分缕析,脉络分明,非常利于学习与掌握;并与英、德、日、美等国的城乡法规体系进行了细致的比较;对不同等级的城市及地区的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等进行了概括性的介绍。 目录第1章 法规概论 1.1 法律、法规 1.2 法系 1.3 立法形式 1.3.1立法的法规规定 1.3.2 法形式 1.3.3 其他规范性文件 1.3.4 法规文件的名称和公布方式 1.4 立法程序 1.4.1 宪法和法律的立法程序 1.4.2 行政法规的立法程序 1.4.3 其他法规的制定程序 1.5 法律部门 第2章 城乡规划法规体系 2.1 国外城乡规划法规体系 显示全部信息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第1章 法规概论 1.1 法律、法规① “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广义的“法律”是指法律的整体。就我国现有的法律而言,它包括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某些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等。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其中的“法律 ”,就是广义用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七条分别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法律,这里所讲的“法律”,就是狭义用法。为区别起见,一般将广义的“法律”称为“法”。但在很多场合下,由于约定俗成的原因,也会统称为法律,即有时作广义解,有时作狭义解。 “法规”是相关文献中常用的名词,可以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狭义解释是指在法的层次中处于法律之下的法的形式或其总称,如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广义解释是指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因此,从广义上来看,“法律”和“法规”的内涵基本上是一致的。 1.2法 系 “法系”是西方法学家经常使用的一个概念。根据各国法律的特点和历史传统的特征,通常将具有一定特点的一国的法律以及有类似或仿效这一特点的其他国家的法律,划归为同一法系。当今西方国家最有影响的两大法系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也称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 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是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包括意大利、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荷兰、瑞士、奥地利等。它的影响扩展到世界上厂“大地区,其中主要是以前法国、西班牙、荷兰、葡萄牙四国的殖民地国家和地区,还包括日本、泰国、土耳其、埃塞俄比亚等国。 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除英国(不包括苏格兰)外,主要曾是英国的殖民地和附属国,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缅甸、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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