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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汝州市中小学学籍管理细则
释义

汝州市中小学学籍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汝州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根据《河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汝州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汝州市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公办小学、初中实行免试划片相对就近入学。市直小学、初中新生录取工作由教体局普教科统一组织进行,各乡镇(办事处)小学、初中新生录取工作由各中心校组织进行;民办学校按教体局职教科审批的招生办法招收新生,但不得通过任何书面考试或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

第四条 新生入学时应持户口本、房产证、录取通知书等证明材料按规定时间到学校报到。新生报到时学校要组织人员对有关证件进行审验,办理入学手续。各学校不得招收辖区外学生,否则不予办理学籍注册手续,三年后不得作为分配生报考高中。

第五条 新生入学报到后一个月内,各中心校、市直学校使用“学籍管理系统”建立学生电子学籍,报教体局普教科审核备案。学校除了对所有在籍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外,还要建立相应的纸质档案(《汝州市中小学学生学籍卡》、综合素质评价手册)。

第六条 各学校要严格遵循上级规范办学行为的有关要求,严格控制班额,小学平均班额不得突破45人,初中平均班额不得突破56人。

第三章 转学和借读

第七条 学生跨辖区(县级以上含县级)转学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家庭户口迁移;

2、父母工作调动;

3、到父母外出经商务工地就读;

4、其他特殊情况。

第八条 跨辖区转出的学生经转出学校同意后持《汝州市普通中小学转学联系卡》到转入地联系学校,办理预接收手续后,持转入地户口本、家长工作调动或外出经商务工等有关证明到普教科审批,最后到转出学校开具正式转学证,并提取纸质学籍档案和素质考评档案,转学联系卡和转学相关证明复印件由转出学校存档,各学校未收到普教科审批的转学联系卡不得开出转学证明和提取学生纸质档案。

跨辖区转入的学生应持转入地户口本、家长工作调动或家长经商务工等证明,就近联系接受学校,办理预接收手续后,到转出地办理正式转学手续。由家长持转学证明及相关手续到普教科办理正式转入手续,之后方可入学(转学手续由转入学校存档)。未经普教科批准,任何学校不得接收学生。

第九条 市城区公办初中之间不得转学。

学生因特殊情况可申请由公办学校转入民办学校、民办学校转入公办学校或由民办学校转入民办学校。凡涉及民办学校的学生流动均须教体局职教科审批。

第十条 各中心校、市直各学校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集中到教体局普教科对流动学生进行备案(不接受学生家长个人办理)。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一条 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或因其它特殊情况超过三个月不能坚持学习者,凭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相关情况证明,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到教体局普教科审批予以休学。

第十二条 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监护人提出申请,可继续休学,连续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需凭休学审批手续及复学申请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报普教科备案后方可复学。复学学生一般应随下一届学生学习,并在下一级学籍库中建立新电子档案,同时删除上一级学籍电子档案。如学生提出要求,可在本年级复学,仍保留原学籍。

第十四条 九年级下学期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五章 辍学

第十五条 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无故不报到,或在校生无故不到校学习超过一周的视为辍学。

第十六条 教师发现学生辍学后,应立即向学校报告,由学校及时派人员找学生监护人问明情况,并做说服动员工作。说服动员后三日内(不含双休日)仍不返校的,学校填写辍学情况报告单,向当地政府报告。政府接到报告后两日内向监护人发出辍学生返校通知书,对仍不返校的,当地政府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对学生监护人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学生强制返校。

第十七条 对有辍学情况不及时上报的教师、校长,对学生辍学劝导或强制返校工作不力的政府工作人员,有关部门应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毕业

第十八条 初中学生修业期满,修完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评定在合格以上者准予毕业。由教育行政部门发给毕业证书。

第七章 评价

第十九条 对学生的评价包括学业成绩评价和综合素质评价两个方面。学业成绩评价按照课程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综合素质按照市教体局下发的《汝州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实施方案(试行)》执行。

第二十条 每学年末,学校要根据一年来学生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对每名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以A、B、C、D等级形式呈现,并向教体局普教科上报(使用市教体局下发的学籍管理程序录入后上报电子库)。学籍未在本校建档的学生,借读学校应将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记录在案,待学生返回原学校时一并带回。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学生三年来综合素质评价实施过程监管。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在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应予以奖励。

奖励分为“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单项奖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分为校级、市级和省级。高一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必须在低一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中评选产生。对在思想、学习、工作、文体、劳动、社会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评单项奖。学生在学习期间所受奖励除颁发证书外还应计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纪律和犯有错误的学生,要耐心教育,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批评或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三种。学校不得对受处分的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不得以任何理由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

对学生给予处分的,应由学校教导处或政教处告知被处分学生,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意见,举行由教师、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后,再由学校校务会议决定,处分意见经校长签署后公布。

学生处分决定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学籍档案中撤出。

第二十三条 对于触犯法律、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继续让其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依据《河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制定。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在汝州市教体局。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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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5:5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