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荣成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细则 |
释义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的顺利实施,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进一步加强对普通中小学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普通中小学。 第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由教育局、学区、市直学校及石岛管理区中小学共同负责,普通高中的学籍和考籍由威海市教育局统一管理。 第二章 招 生 第四条 中小学招生必须强化依法治教的观念,严格执行有关教育法规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政策及规定。 第五条 高中招生实行指标分配和划片招生。教育局将高中招生计划按各初中学校与考人数及教育质量评估考核成绩进行指标分配。 第六条 小学招生实行就近入学的原则,按学区或划片招生范围依法招收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按时入学,不得拒收本学区或本片常住户口适龄儿童。 第七条 初中招生实行小学毕业生免试就近升入初中的办法。 适龄儿童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延缓入学的,须由儿童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农村地区经镇政府、市区经教育局审批并备案。残疾儿童到特殊教育学校入学或到普通小学随班就读,入学年龄可推迟到7—8周岁。 第八条 流动儿童少年的入学问题,按本规定第三章有关条款办理。 第九条 小学和初中新生应持入学通知书、高中学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时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须持有效证明在开学前向学校请假。对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手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由学校及时书面报告当地政府,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督促其入学;高中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由学校按教育局统一规定为学生编制学号,建立电子档案、填写“学籍管理登记表”、“在校学生照片册”、学籍卡片,并办理学生证。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伪造证件及其他学校在籍生或同级学校已毕业学生或本校上一年级在籍学生等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其学籍,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招生班额小学一般为45人,中学为50人。接收正常转学后,小学班额一般不超过50人,中学班额一般不超过56人。实行小班化教育的学校,班额可掌握在30人左右。 第三章 转学和借读 第十三条 由外地转入的初中、小学生应持在我市的暂住证、公安部门发放的原始户口本、家长调动或迁移证明、转学证、学生档案,到就近学校联系,经学校审查同意,并出具同意转入证明后,到教育局办理学籍手续。 第十四条 本市学生转往外地的,应当持户口迁移证明、接收学校同意转入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持转学证明和本人档案(加封盖章),到教育局办理转出手续。有会考成绩的学生要到市招办办理会考成绩证明。 第十五条 高中学生县内不得转学;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学区内不办理转学手续,本市内转学,需持转学介绍信,转学证,同意转入证明,由转出学校集中到普教科办理。 初中、小学对迁入本学区内居住,要求转入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接收。 第十六条 对现役军人子女、部队转业干部子女应当优先照顾转学;对肢体残疾的学生,转学时应当予以特殊照顾。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转学一般在开学前或开学初办理。网络版学籍变动,要在每周二、三进行提交,各校学籍管理员注意及时查收并持有关手续到普教科办理。 第十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随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暂住的,可以申请在本市借读。 第十八条 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当持当地公安派出所的暂住证明到就近学校联系,经学校同意后,可持暂住证、原学校转出证明,到教育局办理借读手续。如找不到接收学校,可向教育局申请,由教育局协调相对就近学校解决。 第十九条 义务教育阶段借读生须按规定按学期交纳借读费,不再交纳杂费。属于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来我市申请入学的,应免收借读费。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向借读生乱收费、高收费。借读生在借读期间与本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条 到外地借读的学生,应持接收学校证明信向原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方可外出借读,原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不返回原学校的应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毕业年级,在第二学期开始一般不办理转学或借读手续。每年9月1日开学前开始办理学籍业务,5月1日之后转学业务停办。 第四章 休学、复学和退学 第二十二条 在校学生因病需要长期治疗的(超过三个月以上),由学生家长持县(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病历,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后,填写《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报教育局审批,批准后方可休学。高中学生休学须经威海市教育局批准。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持规定级别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确需休学的,应由学生家长持地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和病历,并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到教育局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高中学生擅自休学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初中、小学生擅自休学的,视为无效,并追究学校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的,学生家长应持县(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核准后复学,持原休学复学申请表,到市教育局办理复学编号手续。高中学生复学须经市威海市教育局批准并办理复学编号、换证手续。 第二十五条 高中学生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者,应当劝其退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一月以上或在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60节以上的,可作自动退学处理。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办理学生退学,应当做好学生及家长的思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初中和小学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得中途退学或辍学。确实丧失学习能力的,必须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教育局批准,学校方可开具退学证明,准予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家长必须依法保证学生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对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学或辍学的,应当对学生及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进行说服教育,促使其复学。凡因办学思想不端正或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辍学的,应当追究学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休学、复学和退学的学生,应当及时报教育局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生如有辍学倾向,学校应反复做学生及家长的工作,如仍坚持辍学,要及时填写《辍学报告书》报当地政府。 第五章 留级、跳级 第三十条 义务教育阶段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三十一条 初中学生学年末考试如有不及格的科目,可进行补考,经补考仍不及格的,可采取留科不留级的办法,并根据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成绩优秀,智力超常,经考核实际水平达到高一年级程度者,如本人自愿申请,家长同意,经学校批准可予跳级学习,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并注册新学号。 第六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三条 中学生修业期满,经考核,德、智、体诸方面均达到合格标准,准予毕业并颁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九年义务教育毕业证书的编号应当与学籍号一致。发证学校的印章一律盖在学生照片右下角,教育主管部门的钢印盖在学生照片的左下角。 第三十五条 高中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高中毕业会考。会考科目及实验操作、社会实践考查合格者,省会考办发给会考合格证明,威海市教育局核发高中毕业证。 第三十六条 高中学生参加毕业会考有不及格科目的,允许在校期间补考一次,补考合格仍可取得合格证及毕业证;如补考后仍有不及格的科目,离校两年内回校参加补考,合格者,发给合格证及经补考合格的毕业证。 第三十七条 初中语文、数学、外语经补考仍有一科以上不及格者或其他科目有两科以上不及格者,应当在义务教育档案相关栏目内注明。 第三十八条 初中、高中毕业学生品德评定不合格者,只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高中学生休学超过两年且不能复学或中途退学的只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条 毕业证书遗失一律不予补办。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一条 学生劳教、少管期满后,年龄在16周岁以下,且没有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经劳教部门、少管部门出示证明,学生应当申请复学,原学校必须予以接收。 第四十二条 各中小学应当按时填写在校学生“学籍变动情况登记表”,留学校存档。 第四十三条 学生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所在学校应当在一周内报市教育局备案,并办理学籍注销手续。 第四十四条 学生学籍档案材料必须按时、如实填写,学生学籍档案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项目填全。学生学籍卡片应当以班级为单位按学籍号顺序装订成册,定期整理,有关学生学籍变动证明材料,应当按学年度装订并妥善保存,以备查阅。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设专职或兼职学籍管理人员。学籍档案应当专橱存放。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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