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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日照市美容美发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协会概述 日照市美容美发业协会(英文名称: Guild of cosmetology & hair-conditoning of RiZhao city缩写RZGCH),简称:日美协。是由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构依法批准成立的美容美发业中的行业性组织,成员由从事美容美发美甲化妆等服务行业的企业和个人自愿组成,业务职能接受日照市服务业办公室的监督与管理,协助市政府其它主要管理部门,针对本行业的规范化经营与管理,进行全方位的协调与配合。

工作定位 专业性、权威性、导向性

工作原则 贴近市场、贴近企业、贴近从业人员、贴近消费者。

倡导价值 弘扬中华民族美容美发传统文化,致力发展美容美发事业,在肩负行业管理与服务的同时,大力推动与国内外同行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和现代时尚事业。

协会已开展的活动介绍

………参与由省举办的美容美发质量规范地方标准宣贯的会议

………举办当代国际发型潮流趋势研修会

………设立日照市美容美发业协会岚山分会

………开展评比表彰美容美发行业先进单位活动

………组织常务理事到德州、聊城学习进行业务交流

………与劳动局联合办学美容美发学校

………组织会员单位到韩国考察美容美发店、大学美容美发系、化妆品厂等

………韩国平泽市美容师协会来日照考察并签订《友好合作交流协议》

协会资源 日照市美容美发业协会已发展单位会员10余家;个人会员80余人。

工作任务 大力发展会员队伍;制定行业公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协助人民政府搞好行业管理工作;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发布行业信息资讯;组织行业评选、推介、表彰、奖励;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成果、新标准和新规范;开展比赛、交流、学习、培训与合作;举办专业用品洽谈会、展览会、产品推介;编辑出版专业书刊;开展咨询服务和中介服务;严肃会员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卫生监督、职业鉴定、职业培训和教育;协调处理消费投诉;研究政策法规、发展趋势、消费提示、预警报告,并发布本行业流行趋势、信息发布。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日照市美容美发业协会”,英文名称“Guild of cosmetology & hair-conditoning of RiZhao city”(缩写:RZGCH)。由日照市服务业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挂靠日照市服务业办公室,监督管理部门是日照市民政局。

第二条 日照市美发美容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性质是:是由市政府社团登记管理机构依法批准成立的全市美发美容业中的行业性的组织,又从事美发美容和化妆品及美发美容器材、仪器等商品流通的企业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弘扬中华民族美发美容文化,致力发展美发美容事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搞好行业自律。团结日照市和国内外美发美容界的同仁,繁荣美发美容市场,并立足美发美容行业,开展相关的商业经济活动,促进对外经济联系和合作;坚持为企业服务、为政府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承担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的中介组织职能及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协调职能,促进企业加强管理、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工作原则是贴近市场、贴近企业、贴近消费者。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主管部门市服务业办公室、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本协会的任务:

(一)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制定适合行业发展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指导行业规范自我行为,促进行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二)对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热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建议;为政府部门制定方针、政策提供参考依据;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宜;

(三)开展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查、行业运营监督检查、行业评议评优、行业表彰、公信证明等活动;

(四)开展学术研究,关注行业动态,抓好信息发布,适时推广新项目、新技术、新成果、新产品以及潮流趋势;

(五)举办技艺比赛、演示以及配合企业举办美发美容用品和相关产品展览会、展销会、推介会和招商引资活动;

(六)组织技术、学术讲座、研讨、交流、培训;

(七)加强国内外同行业间的联系,组织对外交流和考察;积极参与国际性的行业的同步发展;

(八)组织会员之间、行业之间与相关行业的交流协作,促进本行业与其它行业的同步发展;

(九)反映会员意愿,维护其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有关服务;

(十)按照有关部门的授权,成立日照市美发美容消费者争议仲裁机构,以便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十一)办好《美发美容信息》

(十二)发展行业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凡依法成立的美发美容企业和符合本协会入会条件的个人,均可自愿申请加入协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行业内有良好的口碑;

(四)按时交纳会费。

第九条 热心美发美容事业,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知名人士,外籍华人可由场务管理理事会直接聘请为名誉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文件;

(二)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可成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三)协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有协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五)有权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利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积极主动地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各种有关资料或信息;

(六)积极为协会发展出谋划策;

(七)会员如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下列情况对会员给与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

(一)在推动行业的改革与发展方面成绩显著;

(二)在专业教学和培训工作中成绩显著;

(三)积极为协会出谋划策并取得显著效果;

(四)努力研究新技艺,在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方面有突出贡献。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

(二)有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影响协会工作和信誉的;

(四)损害协会利益,破坏协会形象的。

第四章 组织与机构

第十六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

(五)决定协会的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和财务情况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协会工作计划,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其职责是:

(一)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六)、(七)、(八)、(九)、(十)项的权利;

(二)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名誉理事和名誉会员。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必须按时参加会议,连续三决不参加会议,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对本协会工作有突出贡献;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代表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协会法定代表由会长担任。

第三十一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协助会长拟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四)处理协会日常行政事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年必须向常务理事会进行工作述职,由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两次以上没有通过的不能作为下一届领导候选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各项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和财务审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接管手续。

第三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财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资助的,应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登记管理机构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协会工作人员的补贴和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核定与清理

第四十三条 协会完成总值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财务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6年08月12日第一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上报有关部门,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二条 协会地址: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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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7:1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