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日本庄园制 |
释义 | 10世纪时,贵族们大规模放弃《大宝律令》中规划的中央行政组织,于是朝廷重新组合,使政治阶层和社会基层相互吻合,在此形式下,一度退出政权中心的贵族又重返政府。其中不乏热衷权力的僧侣阶级。这种政府私有的明显标志就是庄园的成长。 其实,早在743年,为了国家财政收入的需要,圣武天皇就曾将复耕的土地划在公地之外,再者,寺院和贵族占有大量的免税田地,这就使得田地的分配和再分配无从进行。加之人口增多,于是班田制就已经名存实亡了,至902年,班田制成为绝响。与此同时,私有制庄园迅速发展,结果造成朝官大族和寺院在法律保护下,大批占有免税田地,土地私有化成为合法。 10世纪后,寄进风盛行起来,小农和小地主把土地献给有势力的官僚,以求得保护,这使土地集中的趋势一发不可收。在这种情况下,一个相当完整的庄园组织和行政模式出现了。庄园组织接掌了过去中央皇室在地方上的政府职能,庄园的领主可以是官员,或是僧侣,他们通常具有使庄园免于外界干涉骚扰的法律头衔,管理人员通过收税的方法来调节纷争,并给庄园民提供保护。真正的耕作管理者为“名主”,向庄园主负责。庄园的扩大使国家收入不断萎缩,1069年,皇家曾试图取缔庄园的存在,但没有任何效果。 结果,剩下的公地大部分转为皇家或公家机关的庄园。庄园领主取代了政府向庄民征税、赋役,并拥有司法、警察的权力。 注:718年颁布的《养老律令》、723年颁布的《三世一身法》等,使班田制(土地国有)向庄园制转变,是日本封建庄园发展的起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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