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陈桢铭 |
释义 | 个人简介陈桢铭(chén zhēn míng)原来的武汉市江夏区流芳城镇建设管理所所长陈桢铭以滥用职权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延长)四年;该所职工程贤志以同样罪名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时任流芳城建所所长的陈桢铭在接受质询时辩称,《个人建房许可证》发放时间在2005年4月至5月,正巧卡在2005年8月江夏区托管到东湖开发区之前。根据当时市政府“小城镇建设”文件精神,规划局可以将权力下放,流芳城建所发放许可证即为合法。 斑斑劣迹城建所长越权为违建发证致国家损失2700余万 越权签发《个人建房许可证》,使60多户非村民在村集体土地上“合法”盖房,导致国家支付2700余万元拆迁补偿款。昨日从东湖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获悉,流芳城镇建设管理所原所长陈桢铭及原职工程贤志,分别因滥用职权罪被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刑。 2008年5月底,流芳街汪田小区二期全体业主给东湖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寄去控告信,反映当年5月1日,东湖开发区某公司强拆该小区二期房屋十余间,造成业主经济损失。 检方调查发现,汪田小区二期80余户建房户中,有68户并非汪田村村民,却持有《武汉市村镇农(居)民建房许可证》(简称《个人建房许可证》),而本应由区规划局发放的《许可证》盖的却是“武汉市江夏区流芳城镇建设管理所”公章。 经深入调查,黑幕被揭开。2005年上半年,江夏区汪田村借即将托管到东湖开发区之机,将20亩耕地擅自作为开发住宅用地卖给非本村村民建设汪田小区二期。为取得合法手续,汪田村原村支书田某找到流芳城镇建设管理所原所长陈桢铭,让其为建房户发放《个人建房许可证》,企图使违法建设合法化。 陈桢铭明知《个人建房许可证》要经区政府审批,由区规划局发放,却擅自打印《个人建房许可证》,指使流芳城管所原职工程贤志在外复印。随后,根据虚假建房资料,陈桢铭指使程贤志填写《个人建房许可证》,并由其本人加盖“武汉市江夏区流芳城镇建设管理所”公章,使得68户建房户认为其建房行为合法。 此外,陈桢铭、程贤志在办证期间还将申请时间倒签,绕开东湖开发区管辖。 经查,办证过程中,陈桢铭在汪田村领取了半年工资逾8000元,为其所在的城管所谋取6万元协调费作为所内日常开支。 据了解,汪田小区二期共建房屋85户,占地8041.94平方米,建筑面积34454.76平方米,给国家造成2700余万元经济损失,使我省重点工程富士康铁路专用线延误工期两个月。 查处结果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分别判处陈桢铭、程贤志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而汪田村原村支书田某也因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东湖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6.01万元。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