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您要查询的百科知识:

 

词条 日本关于健全振兴终身学习推进体制的法律
释义

(1990年6月29日,法律第71号)

(目的)

第一条 本法律的目的是:鉴于国民普遍终身追求学习机会的状况,为促进都道府县振兴终身学习的事业,对整备该项事业的推进体制和其他必要事项,以及为促进在特定地区综合提供终身学习机会的措施予以规定。同时,通过采取设置调查审议有关终身学习等重要事项的审议会等措施,以谋求整备振兴终身学习措施的推进体制及地区终身学习机会,进而为振兴终身学习作出贡献。

第二条 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根据本法律规定实施振兴终身学习措施时,既应注意尊重国民对于学习的自发意愿,也应使之与职业能力的开发与提高、在社会福利等方面制定的有益于终身学习的政策相配合,努力有效地进行。

(促进终身学习振兴的都道府县的事业)

第三条 1.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为促进终身学习的振兴,对下列各款所列事业,一面使其相互联系,一面谋求整备必要的推进体制,要力求统一而有效地加以实施。

(1)收集、整理并提供有关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学习(包含有关体育的部分。以下本项中称“学习”)以及文化活动机会的信息;

(2)开展有关居民对学习的需求和对学习成果评价的调查研究;

(3)开发适应地区实际情况的学习方法;

(4)实施居民学习的指导人员和建议人员的研修;

(5)对地区的有关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和文化的机关和团体,要在这些机关和团体的相互合作方面,答复函询和面询,并提供建议及其他援助;

(6)除前面各款所列之外,开展开设社会教育讲座以及其他为居民提供学习机会的必要事业。

2.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在开展前项规定的事业时,应尽力加强与社会教育有关团体以及其他地区中从事促进终身学习事业的机关和团体的联络合作。

(整备都道府县事业推进体制的基准)

第四条 1.为促进终身学习的振兴,文部大臣就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整备前条第一项规定的体制,规定令人满意的基准。

2.文部大臣在制定前项的基准时,必须事先听取终身学习审议会的意见。对其进行更改时,亦同样如此。

(振兴地区终身学习基本构想)

第五条 1.都道府县在该都道府县内的特定地区,为促进振兴该地区及其周围相当广泛区域内居民的终身学习,可以拟定有关有效利用民间事业者的能量,综合提供社会教育的学习(含有关体育的部分)、文化活动及其他促进终身学习的各种活动机会的基本构想(以下称“基本构想”)并申请文部大臣和通商产业大臣的认可。

2.基本构想中应对如下事项作出规定:

(1)有关综合提供前项的多样机会(以下称“终身学习机会”)的方针的事项;

(2)有关前项规定的地区范围的事项;

(3)有关应综合提供的终身学习机会(含由民间事业者提供的部分)的种类和内容的基本事项;

(4)有关顺利地向前款规定的民间事业者贷款及其他前项规定地区中综合提供终身学习机会的必要业务中政令所规定部分的进行者及该业务运营的事项;

(5)其他有关综合提供终身学习机会的重要事项。

3.都道府县在制定基本构想时,必须事先与有关市镇村进行协商。

4.文部大臣和通商产业大臣认为有关第一项申请认可的基本构想符合下列各款时,应予以认可:

(1)该基本构想涉及的地区,是提供终身学习有关机会程度显著高的区域;政令所规定以外的区域中,从交通条件及社会自然条件方面来看,被认为适于综合提供终身学习机会的地区;

(2)该基本构想提到的综合提供终身学习机会,要对该基本构想的地区及其周边相当广泛区域的居民对于终身学习所涉及机会的要求,切实予以满足;

(3)其他作为文部大臣及通商产业大臣认可的基准,要适合次条规定的事项(以下称“认可基准”)。

5.文部大臣和通商产业大臣对基本构想进行前项的认可时,必须事先与有关行政机关的长官协商,同时文部大臣和通商产业大臣还须分别听取终身学习审议会和政令所规定的审议会的意见。

6.都道府县在基本构想获得第四项规定的认可后,必须马上予以公布。

(认可基准)

第六条 1.在认可基准中,应规定下列事项:

(1)有关综合提供终身学习机会的基本事项;

(2)有关确定前条第一项规定地区的基本事项;

(3)有关应综合提供的终身学习机会(含有民间事业者提供的)的种类和内容的基本事项;

(4)有关综合提供终身学习机会所需事业的基本事项;

(5)综合提供终身学习机会之际应考虑的重要事项。

2.文部大臣和通商产业大臣在制定认可基准时,必须事先与自治大臣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长官进行协商,同时,文部大臣和通商产业大臣还须分别听取终身学习审议会和前条第五项所指的政令规定的审议会的意见。

3.文部大臣和通商产业大臣,在制定认可基准时,必须立即予以公布。

4.前两项的规定准用于认可基准的变更。

(基本构想的变更)

第七条 1.都道府县在对根据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获得认可的基本构想进行变更(文部省令、通商产业省令中所规定的细微变更除外)时,必须获得文部大臣和通商产业大臣的认可。

2.第五条第三项至第六项的规定准用于前项的情况。

(基本构想的实施等)

第八条 1.都道府县须充分利用有关民间事业者的能力,按照基于第五条第四项规定获得认可的基本构想(当根据前条第一项规定的变更认可时,系指其变更后的。以下称“认可基本构想”),尽力有计划地综合提供终身学习机会。

2.文部大臣为促进认可基本构想的顺利实施,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社会教育有关团体和有关文化团体予以必要的协作,并根据地方公共团体和有关事业者等的要求,尽力出借其管辖的博物馆资料。

3.通商产业大臣为促进认可基本构想的顺利实施,认为必要时,可对商工会议所和商工会要求它们的团体和会员提供终身学习机会以及进行其他必要的协助。

4.除前两项规定的之外,文部大臣和通商产业大臣,为促进认可基本构想的制定和顺利实施,应尽力向有关地方公共团体提供必要的建议、指导及其他援助。

5.除前三项的规定之外,文部大臣、通商产业大臣、有关行政机关的长官、有关地方公共团体及有关事业者应力求相互联系、相互合作,以促进认可基本构想的顺利实施。

(关于负担费用计入亏损金额的特例)

第九条 第五条第二十二项第四款规定(该规定的人限于根据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号]第三十四条规定而设立的法人场合),从事同款规定的业务,为拨作认可基本构想的有关基金而支出负担费用时,根据租税特别措施法(昭和32年,法律第26号),可适用于计入亏损金额的特例。

(终身学习审议会)

第十条 1.文部省设置终身学习审议会(以下称“审议会”)。

2.审议会除了根据本法律和社会教育法(1949年,法律第 207号)的规定,调查审议属于其权限的事项之外,还根据文部大臣的咨询,调查审议下列事项:

(1)有关振兴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和文化以及促进终身学习措施的重要事项;

(2)有关社会教育的一般事项及有关利用学校教育中的视听教育媒体的事项;

3.审议会对前项第一款所列事项认为必要的,可以向文部大臣和有关行政机关的长官进行建议。对同项第二款所列事项认为必要的,可向文部大臣建议。

4.审议会的委员由文部大臣经内阁的承认,从人格、见识皆优的人中任命的27人以内的委员组成。

5.审议会为开展其所辖事务(除去有关社会教育法规定属于其权限的事项和第二项第二款所列事项的事务)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行政机关的长官提交资料,陈述意见,进行说明以及予以其他必要的协助。

6.除前项所规定的之外,有关审议会的组织及运营的必要事项由政令予以规定。

(都道府县终身学习审议会)

第十一条 1.都道府县可设置都道府县终身学习审议会 (以下称“都道府县审议会”)。

2.都道府县审议会,根据都道府县的教育委员会或知事的咨询,就该都道府县的处理事务,调查审议综合推进促进终身学习,实施政策的重要事项。

3.都道府县审议会,可以就前项所规定的事项中认为必要的向该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或知事建议。

4.除前三项规定的之外,有关都道府县审议会的组织和运营的必要事项,由条例规定。

(市镇村的联系协作体制)

第十二条 市镇村(含特别区)为促进终身学习的振兴,应努力整备与有关机关及有关团体等之间的联系协作体制。

(本法自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随便看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

 

Copyright © 2004-2023 Cnenc.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12 9:0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