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仁怀市退耕还林钱粮兑现管理暂行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退耕还林条例》,加强退耕还林钱粮兑现管理,保证钱粮兑现按时足额到位,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钱粮兑现是指纳入国家计划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和生活补助的兑现。补助期限还经济林按5年计算,还生态林暂按8年计算。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确定兑现标准、兑现时间和兑现形式(实物或现金),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落实兑现任务。 市林业局负责牵头组织市级验收,提供兑现依据;市粮食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调度兑现粮食与资金,并对兑现情况监督检查;各工程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乡镇财政、粮食、林业等部门将钱粮一次性足额兑现到退耕户手中;市审计局负责对兑现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市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兑现工作的纪律检查监督。 第四条 各工程乡镇人民政府于每年8月10日前组织林业站等部门按照市林业局制定或批准的验收办法完成本乡镇退耕还林地的年度验收工作,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并根据验收结果对不合格的退耕地立即组织采取紧急补救措施,坚决杜绝复耕和林地损失。补救处理后于8月20日前向市林业局退耕办申请市级核查,同时提供兑现发放花名册。 第五条 市林业局退耕办接到乡镇市级核查申请7个工作日内,必须开展对乡镇的核查工作。全市的核查工作应当于每年度的9月20日前完成。根据核查结果对乡镇上报的兑现发放花名册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应于9月底前完成。 第六条 市林业局退耕办对审核合格后的发放花名册签出意见发还乡镇,并向财政、粮食部门提供下拨钱粮兑现依据。各乡镇以市林业局退耕办审核签出意见的兑现发放花名册作为兑现的依据。审核不合格的发还乡镇重新核查。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市林业局退耕办的审核意见及时组织本级财政、粮食、林业等部门和退耕农户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足额兑现。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退耕还林公示制度,将退耕还林户的退耕还林面积、造林树种、林种、成活率(保存率)以及资金和粮食补助发放等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 补助粮食和补助现金全额兑现到退耕农户手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应发放给退耕农户的粮食和现金补助中抵扣有关税费。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克扣退耕农户的粮食和现金补助。不得弄作假、虚报冒领退耕农户的粮食和现金补助。 补助的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条 兑现完毕后,各乡镇财政、粮食部门应及时将实际兑现花名册报送市林业局退耕办审核,审核合格后乡镇应及时予以冲账,同时分别报送市主管部门和同级退耕还林业务机构或林业站备案。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退耕地的保护与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管护机构和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坚决杜绝复耕和林地损失,在退耕地内禁止一切不利于林木生长的人为活动,对一切破坏退耕地的行为予以果断处理,切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破坏退耕地的行为处理不果断,造成退耕地复耕、林地损失和破坏,致使兑现不能全额到位的,责任由乡镇承担,并限期限整改,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法律规章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在兑现过程中违反有关政策规定,损害退耕农户利益的,市纪检监察部门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