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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仁怀市奖励署名举报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操办禁办事宜行为暂行办法
释义

第一条 为狠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操办各种禁办事宜的不正之风,加大《仁怀市制止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大操大办行为的若干规定》(仁办发[2002]70号)的执行力度,充分调动和鼓励社会各方面依纪依法参与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操办各种禁办事宜歪风进行监督的积极性,依据《信访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奖励原则

(一)树立正气,净化社会风气的原则;

(二)保护举报人合法权利的原则;

(三)举报价值与奖励相适应的原则;

(四)按程序奖励的原则。

第三条 奖励范围

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操办以下各种禁办事宜的行为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一)操办财门酒、升学酒、生日酒、开业酒等仁办发[2002]70号文件规定的所有禁办行为;

(二)复婚办酒的;

(三)以非本人赡养的长辈的丧事为由办酒的;

(四)以操办非本人或不是由本人抚养的晚辈的婚事为由办酒的;

(五)操办婚事中的公车私用及大操大办行为;

(六)以无职业的父母、配偶、子女等名义操办各种禁办事宜的行为。

第四条 奖励条件

对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依照本办法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一)署名举报全市范围内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操办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行为的;

(二)对举报的事宜,能出面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认定起重要作用或有重大贡献的;

(三)能提供直接证据对突破案件起决定作用的;

(四)举报的禁办事宜已实施的;

(五)对举报不愿署真实姓名,而达到本条第(二)、(三)、(四)款条件的。

第五条 奖励对象的确定

(一)对只有1人举报的案件,以奖励标准内的最高金额予以奖励;

(二)对联合举报人员,按整体折算为1人对照本条第(一)款给予奖励;

(三)对多人举报的同一案件,以能提供重要线索和直接证据突破案件的为举报人 ;如果有2人以上都能为突破案件提供重要线索和直接证据,视为联合举报,对照本条第(二)款给予奖励;

(四)为便于兑现奖励,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联系方式。

第六条 奖励标准

凡举报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操办各种禁办事宜有关行为的案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查证属实的,根据所举报的对象给予不同奖励。

(一)举报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案件,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

(二)举报副科级以下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的案件,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第七条 奖励程序

(一)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时,由市纪委廉政室填写《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受理举报人签署是否属于署实名举报的意见,报经市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予以奖励;

(二)奖励经费的报批与管理由市纪委财务室负责办理,财务室应当在案件查结1个月内办结;

(三)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或要求汇到指定账户上;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条 保密原则

(一)对举报内容实行专人专线受理,仁怀市开通2部专用举报电话,举报内容和过程实行单线保密;

(二)受理举报人员和单位必须对举报人负责,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或公开举报人姓名、职业或身份。违者,按有关规定严格追究纪律责任或法律责任;

(三)对举报案件涉及的所有资料,作为保密件保管。

第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举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违者,严格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纪检监察机关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仁怀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仁怀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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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3:2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