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仁怀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不良记录发布制度 |
释义 |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招投标秩序。按照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市委《仁怀市贯彻落实惩防体系<实施纲要>2006—2007工作要点》的通知(仁办发[2006]60号)以及招投标相关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在我市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当事人违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各类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必须遵守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招投标活动。 招投标活动当事人是指: (一) 建设工程的招标人; (二) 建设工程的招标代理机构; (三) 建设工程的投标人; (四) 建设工程投标人资格预审评审人员及评标专家。 第三条 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投标监督工作中必须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等违纪违法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提请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对违纪违规人员计入不良记录名单。对违法犯罪行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四条 各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中,必须严格按照《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办理招投标事宜,严禁肢解工程,严禁规避招标和逃避招投标监管,一经查实,将暂停工程款拨付,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条 各招投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委托代理的职能职责开展招投标活动,对逃避招投标监管、不按程序办理、接受投标人请托、发现问题不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等违规行为,由行政监督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取消其三年内代理仁怀市各类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资格,并计入建设工程招投标不良记录。 第六条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投标人不得有违标、串通投标、行贿投标、违反招投标相关法规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投标和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和履约担保金,取消其三年内在我市各类建设工程中投标的资格,并计入工程招投标不良记录。 第七条 本制度由仁怀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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