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
释义 | 简介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系统政研会是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领导下,指导、推动、协调并服务于全国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活动的群众性团体。它的根本任务是,紧紧围绕药品监督管理的中心工作,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研究,探索,总结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的经验、途径和方法,为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良、作风清正、纪律严明、行动快捷的高素质的药品监督管理队伍服务。 章程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成立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简称: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政研会)。 第二条 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政研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也是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的团体会员;是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的领导下,指导、推动、协调并服务于全国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活动的群众性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紧紧围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提出的中心工作和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改革与发展,开展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研究、探索,总结先进经验,组织相应的活动,为促进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三个文明”建设,全面提高执法监督队伍的素质服务。 第四条 坚持服务中心,面向基层的原则,研究范围以系统为主,研究课题以当前为主,开展活动上下结合,针对基层思想政治工作中的疑点、难点、热点,进行重点研究,开拓创新,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保障作用,推进思想政治工作的科学化、现代化。 第五条 本会办事机构为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政研会秘书处。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 宣传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决定和要求,组织会员就加强和改进新时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工作人员队伍的职业道德与廉政建设等突出课题,进行调查研究和理论探讨。 第七条 继承和发扬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研究探讨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思想政治工作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中心工作服务、促进“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方针正确贯彻执行的特点和规律,探讨总结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 第八条 交流、介绍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研究信息,总结先进经验,推广优秀研究成果,开展与有关组织的交流和联系活动,编印思想政治工作的有关资料。 第九条 推荐、评选和奖励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评选奖励优秀研究成果。 第十条 向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推荐、介绍本会的研究成果,积极为各会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提供咨询服务;反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党员、干部、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条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组织,以及全国药检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凡承认本会章程,提出入会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在条件成熟时,拟接收部分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参加本会组织的研究、考察、培训等活动和有关会议的权利。 3、有取得研究资料的权利。- 4、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5、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各项决定。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承担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3、积极主动地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并组织和推动基层开展调研活动。 4、及时向本会报告工作情况,介绍工作经验,推荐研究成果,反映基层信息。 5、按时交纳会费。 对无故不履行会员义务两年以上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要问题。 3、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罢免理事。 4、审议本会会费的收支情况。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四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召开会议由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本会设理事、理事会。理事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基础上,由各团体会员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选应充分考虑有利于开展和推动思想政治工作。由理事组成的理事会,主要职责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安排和研究活动计划。 3.讨论会员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4.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 5.讨论决定本会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议一般一至两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下也可采取其他形式召开。理事会成员每届应有所更新。 第十六条 为便于开展工作,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协商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理事会秘书长由一名副会长兼任,并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处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协商选举产生。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特约研究员若干人。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八条本会经费的来源主要为会费、拨款及资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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