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全国爱卫会关于命名2009-2011年度国家卫生城市(区)的决定 |
释义 | 决定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 根据北京市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推荐,按照《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全国爱卫办先后对2009-2011年度申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区)的城市(区)进行了暗访调研、技术评估、综合评审和社会公示。 北京市平谷区等35个城市(区)通过多年坚持不懈地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区)活动,加强和创新了社会管理,推动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了环境卫生面貌,强化了卫生防病工作,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文明卫生意识,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整体卫生水平达到了《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命名北京市平谷区等35个城市(区)为国家卫生城市(区)(名单见附件)。 希望被命名城市(区)再接再厉,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继续广泛深入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努力做好巩固提高工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2009-2011年度国家卫生城市(区)命名名单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城市名单北京市:平谷区、通州区 山西省:潞城市、晋城市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包头市 吉林省:延吉市、珲春市 黑龙江省:伊春市 上海市:奉贤区 江苏省:仪征市、如皋市、姜堰市 浙江省:海宁市、舟山市、奉化市 安徽省:铜陵市 山东省:德州市、临沂市 河南省:安阳市、舞钢市 湖北省:十堰市 广东省:河源市、梅州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四川省:广安市 贵州省:贵阳市 云南省:昆明市、玉溪市、安宁市、芒市 陕西省:咸阳市、渭南市 甘肃省:金昌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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