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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全法中国学者学生联合会
释义

简介

全法中国学者学生联合会,简称“全法中国学联”。全法中国学者学生联合会为在法国的中国学者、学生所组成的群众性自治团体。全法中国学者学生联合会遵守所在国(法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并在中国驻法大使馆教育处的指导下独立地开展工作。本会的宗旨是为在法国的中国学者、学生服务,促进留法学人之间学习、思想及感情交流,协助他们解决学习、工作及生活中遇到的问题,以便于他们完成在法留学和工作任务,报效祖国。

章程

全 法 中 国 学 者 学 生 联 合 会 章 程

第 一 章 名 称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全法中国学者学生联合会,简称“全法中国学联”。

第 二 章 宗 旨 与 原 则

第二条、 本会为在法国的中国学者、学生所组成的群众性自治团体。

第三条、本会遵守所在国(法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并在中国驻法大使馆教育处的指导下独立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是为在法国的中国学者、学生服务,促进留法学人之间学习、思想及感情交流,协助他们解决学习、工作及生活中遇到的问题,以便于他们完成在法留学和工作任务,报效祖国。

第五条、 本会坚持实事求是和讲效率、重实干的工作原则。

第 三 章 会 址 与 注 册

第六条、本会会址设在巴黎。

第七条、本会在法国按1901年协会法注册。

第 四 章 会 员

第八条、凡在中国驻法大使馆教育处登记注册的在法中国学者、学生,自动取得本会会员资格。

第九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提议和质询权;

3. 参加、协助本会的各种活动;

4. 使用本会的有关设备。

第 五 章 活 动

第十条、负责组织或联络法国各地的中国学者学生联合会(以下称“分学联”),并与之共同 组 织由在法中国学者、学生参加的文体活动和节假日活动。

第十一条、组织学术讨论会和座谈会,开展学术交流,介绍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为来法中国留学人员提供学习和生活方面的咨询。

第十三条、出版“巴黎学人”和工作简报。

第十四条、负责与中国、法国及其他国家学术团体及学生团体的联系。

第 六 章 组 织 机 构

第十五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法中国学者、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或遇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学联理事会成员的提议,可提前或推迟举行。

第十七条、全法学联主席、副主席以及各分学联主席组成理事会。

第十八条、 代表大会的任务:

1. 听取上届学联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2. 修改学联章程;

3. 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4. 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主席、 副主席。

第十九条、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法中国学联理事会行使其职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职位的数目视实际工作需要而定。

第二十一条、主席、副主席主持日常工作,采取主席负责制;主席、副主席的工作均受全法中国学联理事会监督。

第 七 章 组 织 原 则

第二十二条、本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本会主席、副主席及理事会的增补或罢免以及其他重大决议须经理事会表决、并获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理事的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二十三条、各分学联在全法中国学联的协调下独立开展工作。

第 八 章 经 费

第二十四条、本 会 经 费 来 源:

本会经费主要为有关机构或个人的赞助。

第二十五条、 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由理事会负责。

第 九 章 解 散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解散需经代表大会表决、并获出席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代表的同意方有效。

第 十 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有权提议修改本章程。本章

程的修正案须经代表大会表决、并获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代表的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全法中国学者学生联合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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