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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泉州市药学会
释义

学会简介

泉州市药学会原名晋江地区药学会,于1965年3月20日正式成立。四十多年来,泉州市药学会在省药学会、市科协等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下,在一至七届理事会、药学界前辈和医药界同仁及全体会员的共同努力下,学会在加强自身建设,开展省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编辑出版学术刊物和药学人才的继续教育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学会工作名列全省设区市药学会前列,多次被省药学会、市科协评为先进集体。会员的科技成果曾多次荣获国际、国家发明奖,获一项发明专利、一项实用新型专利,获总后勤卫生部、省、市科技进步奖、贤銮科技奖。论文多次被评为全国学术会议优秀论文及省、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并多次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为繁荣我国药学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泉州市药学会于2006年11月10—12日召开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45名理事并组成第七届理事会。选举产生了由17名常务理事组成的常务理事会,并推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蔡锦忠为理事长、颜文祝、周金生、林辉、陈炳南为副理事长,林辉为秘书长(兼)。聘任卢文斌、陈海滨、陈一农为副秘书长。新一届理事会授予第六届理事会理事长林必杰主任为名誉理事长、聘请陈国荣局长等4位同志为学会顾问。

学会下设秘书组、学术组、培训教育组、药品生产、经营和医院药学咨询服务组。目前我会会员526人,高级会员22人,团体会员16家,出版《泉州药学》30期。现已成立安溪、南安、永春、石狮、德化五个基层学会,会员721人。学会每年定期召开学术年会和举办专题讲座,出版一期《泉州药学》。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泉州市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Quanzhou 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QP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依法登记的全市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及有关人士和组织机构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群体团体,是泉州市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药学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发展医药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求实协作精神,高举爱国主义旗帜,促进祖国统一。团结和动员全市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党的‘双百’方针,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促进我省药学科学技术和繁荣和发展,促进药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药学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泉州市科协(以下称业务主管单位)、泉州市民政局(以下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业务上同时接受福建省药学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福建省泉州市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开展药学科学技术的国内外学术交流,编辑出版、发行药学学术期刊、书籍,发展同世界各国及地区药学科学技术团体、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与合作;

(二)开展对会员和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举荐药学人才,表彰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

(三)了解掌握并反映药品科研、生产、流通、使用环节中的情况和要求,当好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

(四)普及推广药学以及相关学科的科学技术知识;

(五)维护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六)接受政府委托,承办与药学发展有关事项,组织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有关的科学技术论证和咨询;开展医药科研成果中介服务、推广展示;

(七)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八)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事业与企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药学技术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助理研究员、讲师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药学技术人员;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药学工作二年以上,或大专毕业,从事药学工作三年以上,或取得药师专业职称二年以上,并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者;

4、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药学工作五年以上,或取得药士专业职称五年以上或相当职称并具有一定药学工作经验者;

5、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药学会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由本会会员2人介绍,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团体会员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经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报省药学会审批。

(四)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本会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优惠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在本会出版的刊物上发表科研成果论文;

(六)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批评、建议和倡议并提供有关资料;

(五)发动本单位的专业人员,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协助本会开展的科技推广和科普活动;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团体会员退会应以团体会员单位名义正式提出,并退回团体会员证及牌匾。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并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本会提示后仍未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以及损害本会声誉或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取消会籍。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会员,从被剥夺政治权利之日起,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决定终止事宜;

(四)通过提案和决议;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具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理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按工作需要设立工作小组。组长由常务理事担任,任期同理事会。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学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威望和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工作需要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由常务理事会研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理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审批本会日常经费开支;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长、顾问

(一)卸任理事长可推荐为下届名誉理事长,任期一届;

(二)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者,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通过聘请为顾问,任期一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泉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和政府有关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聘任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6年11月11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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