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清远市园林管理处 |
释义 |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发〔2010〕6号)精神,清远市园林管理处为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管理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副处级。 一、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园林绿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起草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参与制订市辖区城市园林绿化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市区规定区域内绿化管养工作,参与城市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三)参与辖区公园、绿化广场和道路绿化验收工作,参与拟订本市园林绿化养护的质量等级标准,参与重点绿地养护的招标工作。 (四)参与拟订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标准,参与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工程质量的验收工作。 (五)参与审批因建设或其他需要砍伐、修剪或移植城市树木及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等事项的工作。 (六)参与检查市辖区园林绿化目标责任制的落实、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中有关园林绿化方面的考核和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等工作。 (七)参与制订市区园林绿化科技发展规划;指导园林科研,推广科技成果。 (八)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任务,清远市园林管理处内设3个副科级机构和3个直属机构: (一)办公室 承担文秘、会议、信息、宣传、接待、档案、机要、保密、保卫、信访、办公自动化,以及人事劳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承担工、青、妇、政治思想、安全生产工作。 (二)绿化管理科 实施和宣传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相关规定;指导管理市辖区单位绿化工作,督促市辖区单位搞好附属绿地建设;做好市辖区城市绿化义务植树工作;指导和管理市区公园、苗圃、城市道路、公共绿地的绿化与保护工作;承担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承担城市风景园林绿化资源评估,绿化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归档及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城市绿地占用、古树名木迁移的审核、审批事宜,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受理有关园林绿化管理的投诉和举报。 (三)园林建设科 参与编制市辖区园林绿化科技发展规划;参与市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参与市辖区园林绿化的规划设计和绿化方案的审核工作,参与全市风景名胜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管理工作;审核大面积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的设计方案;承担工程建设项目中安全生产的管理;推广科技成果,承担园林建设项目的招商引资和开展对外交流工作;负责本市游乐园的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和管理城市雕塑工作。 (四)公园管理所 承担市管公园、广场包括江滨公园、向秀丽公园、明珠广场、静福广场等的维护管理工作。 (五)园林绿化服务中心 承担园林绿化建设工作及其工程的方案文本编制、规划设计制图和项目投资概算等工作。 (六)园林科研所 承担苗木培育、时花栽培与研究、园林绿化植物新品种的引种示范与推广应用等苗圃生产与园林科研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园林管理处事业编制6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主任工程师1名(正科级);副科级领导职数6名。经费由市财政按110名人员总额财政补助二类拨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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