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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清远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
释义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关于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金融产业发展政策与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协调市有关部门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管理,协调和支持中央驻市金融监管机构对各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协调解决金融业发展中应由地方解决的矛盾问题。

(三)培育和发展农村金融体系,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市场监管和风险处置。

(四)指导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改革创新,组织协调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整顿与规范金融秩序,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五)负责对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地方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监督检查地方国有金融资产运营情况。

(六)培育和监管产权交易、柜台交易市场等区域金融市场,指导和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参与协调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相关融资工作。

(七)统筹协调和落实地方人民政府与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

(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协调、督办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信访、安全、财务、资产管理、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纪检监察、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党群、计划生育和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发展规划;研究分析地方金融形势、金融运行情况;建立金融风险预警体系,组织协调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和金融信息化建设;办理有关建议提案、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

(二)金融管理科

负责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地方金融国有资产、保险机构和市场风险;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非法保险机构和非法保险业务活动;负责组织检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地方金融机构执行的情况;协同推进征信系统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欺诈、挪用、逃废金融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统筹协调全市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指导、协调设立政策性担保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承担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市场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统筹协调地方人民政府与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

(三)资本市场科

培育、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监管产权交易、柜台交易市场等区域金融市场;指导、协调企业改制上市及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指导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托管、转让、交易;参与协调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相关融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化解资本市场风险和机构风险;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打击非法证券机构和非法证券业务活动;培育发展保险市场,推进农业保险、责任保险等业务发展;指导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

事业单位

金融工作局下属事业单位:金融服务中心

1、负责为清远市的基础建设、工业园区及中小企业发展提供金融配套服务。

2、管理政府政策性再担保公司(信用担保基金)。

3、负责地方金融资产的运营,确保地方金融资产的保值增值。

4、为市金融工作局的金融监管工作提供技术配套服务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发〔2010〕6号)精神,清远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确定如下:

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任务:为我市的基础建设、工业园区及中小企业发展提供金融配套服务;管理政府的政策性再担保公司;承担地方金融资产的运营工作,确保地方金融资产的增值保值。核定事业编制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经费按财政补助一类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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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3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