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青原区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
释义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学籍管理,根据《吉安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区中小学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区各类公办民办普通高中、综合高中、普通初中、小学、职业高中、初级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中小学学籍由区教育体育局负责审核,学校指定专人负责编制和管理。中心小学负责全乡镇(街道)小学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 新生建籍 第四条 小学必须依法组织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免试入学,学校不得招收不及龄儿童入学。残疾适龄儿童为正常招生对象,同步实施义务教育,完成规定的年限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严格按学生户籍所属学区进行招生, 未经教育局及其他学区中小学同意,任何学校不得擅自招收本学区以外任何年段的学生入学。小学新生凭学校研究的新生名单和户口簿建立学籍,初中新生凭“初一新生分配花名册”和“入学通知书”建籍,高中新生凭“高一新生录取花名册”和“录取通知书”建籍。 第五条 新生注册后即取得学籍,应为其编列学籍号。 小学生学籍号由十一位数字或字母编列组成,按从左到右的顺序:前两位数字代表入学年度,第三位字母A代表小学,第四五位数字代表学区编号,第六七位数字代表学校编号,第八九位数字代表班级编号,最后两位数字代表同一班级学生序号。全区小学学区编号为:实验小学00、天玉镇01、河东街道02、富滩镇03、值夏镇04、文陂乡05、新圩镇06、富田镇08、东固乡09、文武学校10、师院附小11、各中心小学负责编列所辖村小编号(第六七位数),并报区教体局备案。 初中生学籍号由九位数字或字母编列组成,按从左到右的顺序:前两位数字代表入学年度,第三位字母B代表初中,第四五位数字代表学校编号,第六七位数字代表班级编号,最后两位数字代表同一班级学生序号。全区各中学编号为:附中01、天玉中学02、青原山中学03、富滩中学04、值夏中学05、陂头中学06、新圩中学07、新安中学08、富田中学09、东固中学10、文武学校11。 高中生学籍号由市教育局统一编制。 学生学籍号确定后就不得变更,使用至毕业。转学、借读、留级、复学等也一律使用原编学籍号,因学籍变动等原因而空出的学籍号,不得由其他学生取代。 第六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必须按统编学籍号顺序填写好《学生学籍花名册》、《初中(高中)学籍卡》、《初(高)中学生证》、《小学生素质报告册》,《学生学籍花名册》中学一式二份(中学、教体局各一份),小学一式三份(小学、中心小学、教体局各一份),学生姓名、出生年月均以户口簿为准,不得出现簿卡不符的现象。以上表、册、卡证由班主任负责及时填写,填写应实事求是,如实反映学生每个学期的真实情况。表册卡由教导处统一保管。《学籍卡》、《小学生登记表》、《学生学籍花名册》由教体局验印,中学学生证及小学生素质报告册由学校验印。 第三章 学籍册卡 第七条 学籍档案包括 《在校学生学籍花名册》、《初(高)中生学籍卡》《小学生登记表》、《变动学生花名册》及佐证材料、《年报表》、《毕业生花名册》、《6—17周岁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情况分年龄统计表》、《点名簿》。学校各种表册卡应能相互印证,不自相矛盾。 第八条 册卡说明 (1)《学生学籍花名册》由各班学生名册汇编成册。 (2)《初(高)中生学籍卡》《小学生登记表》,登记在本校就读的学生,卡、表与学生相对应,学生变动情况必须在册卡中作详细记录。卡、表按学籍号顺序存放,复学、转入的《初(高)中生学籍卡》《小学生登记表》放在后面保存,转出学生的《初(高)中生学籍卡》《小学生登记表》应复印保存。 (3)《变动学生花名册》登记本校学生增加、减少的各种情况。如:转入、转出、休学、复学、辍学、往港、出国、死亡等,同时附相应证明;《变动学生花名册》以年报表数为原始数据,按学年度装订,一式两份,一份学校保存,一份在新生建籍时交区教育体育局。 第九条 学生学籍档案中的姓名以公安户籍姓名为准,一经确定不得任意改换,确需改换须持有镇以上公安户籍专用章的证明,到学校申请办理。学生的学籍档案材料必须按时填写。填写各种表格一律使用钢笔,字迹要工整,项目要填全,内容要及时更新。 第十条 各学校要高度重视中小学阶段学籍档案的保存。《学生学籍花名册》、《高中生学籍卡》、《初中生学籍卡》、《小学生登记表》、《毕业生花名册》等,学校应永久保存;复学、休学、往港、出国、转学、借读等手续资料、册卡应作为“长期保存”,保存年限应在10年以上;各项统计报表应作为“短期保存”,保存年限应有5年以上。 第四章 转学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其转学: 因家庭迁移、户籍变更及其他特殊原因,本区学生要求到外县(市、区)就读或者外县(市、区)学生要求到本区就读者,经双方学校及教育局批准(凭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如户口迁移证、房产证、工作调动介绍信、军转证、营业执照、务工单位证明等),可办理转学手续。在本区范围内,除家长工作调动、家庭户籍变更,或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招收的特长生以外,一般不得办理转学手续。在本区范围内申请转学的,原则上不得转入班生规模严重超标的学校。班生规模严重超标学校原则上不得接受转学生。原则上一般高中、职业高中、民办高中不得转入重点高中,职业高中、民办高中不得转入一般高中,遇特殊原因确要转学的,要按规定标准缴纳“择校费”。 对于外来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在我区中小学就读而未能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因流动性大,各单位不必作为“在校生”统计,但应单独统计上报并管好其学籍。 第十二条 转学流程: 乡镇内转学:由学生家长写出转学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向转出学校领取并填写转学联系卡(所有内容要填写完整)并由转出学校审批→转入学校审批→中心小学审批→将审批完的联系卡送每一审批单位存档并由转出学校发给转学证明书,并同《小学生登记表》等学籍档案一起交给转入学校,原校保留好联系卡、转学证明存根及学籍档案复印件。 区内乡镇间转学:由学生家长写出转学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向转出学校领取并填写转学联系卡并由转出学校审批(村小、村完小还必须由中心小学审批)→转入学校审批→区教育体育局审批→将审批完的联系卡送每一审批单位存档并由转出学校发给转学证明书,并同联系卡、《初中生学籍卡》、《小学生登记表》等学籍档案一起交给转入学校,原校保留好联系卡、转学证明存根及学籍档案复印件。 县市区间转学:由学生家长写出转学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向转出学校领取并填写转学联系卡并由转出学校审批(村小、村完小还必须由中心小学审批)→转入学校审批→转入县(市、区)教育局审批→转出县(市、区)教育局审批→将审批完的联系卡送每一审批单位存档并由转出学校发给转学证明书并同学籍档案一起交给转入学校,原校保留好联系卡、转学证明存根及学籍档案复印件。 学生由外县市区转入本区、由本区转入外县市区、由本区农村学校转入城区学校(附中、青原山中学、实验小学、河东中心小学)、由民办学校转入公办学校、城区学校间的转学都必须凭相关证明材料至区教体局教育科审核并由局领导签署意见。转学没有经过区教体局批准(高中学生转学要经市教育局批准),不签发毕业证书,不准在该校报考。转学手续一般在开学前后两个星期内办理。办理转学手续后,接收学校经审核完整,即可编入相衔接的班级学习,并在相关册卡中注明。 第十三条 借读生是指到非户籍地学校或规定的学区外就读的学生。班生规模严重超标的各类中小学不得接受借读生。 本区学生到户籍地或规定的学区外的本区学校就读,一律按“转学”要求办理手续。本区学生到户籍地或规定的学区外的本区学校就读一(初一)年级,为方便户籍校了解其去向,也应办理转学手续,学籍号由就读校编写;学生到外县市区或由外县市区到本区借读,其办理程序与县市区间转学相同,原学籍校只保存学籍影印件,不再管理其学籍。已办理转学手续到规定学区外就读或外县市区在本区就读的学生不计入本校学生数。 第十四条 凡不在户籍地或规定的学区就读的城区初中、城区小学学生,应向就读学校交纳借读费,属外地在我区从事民营经济的个体业主或务工人员的计划内生育子女,可以凭借营业执照、纳税票和户籍簿或有关证明,可以免交借读费,并由区教体局按就近的原则指定学校就读。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 休学。学生因病(农村小学必须具备乡镇以上医院证明及病历和发票;中学、城区小学必须具备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及病历和发票)无法继续学习的,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查证属实后,报学校及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休学时限视情况而定,一般在一个月以上,一学年以内,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经申请可延长休学时间。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予保留,学生不得到他校就读。 休学流程:家长(或监护人)填写休学审批表并附医院证明材料→学校签意见(村小要经中心小学审批)→区教育体育局审批。 第十六条 复学。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申请复学,复学时一般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学习或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其本人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学习,并在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登记卡和学籍卡变动花名册等学籍档案中注明复学时间,休学、复学相关证明应收集齐全。 复学流程:凭医院证明到学校审批→区教育体育局审批。 第十七条 控辍。学校应防止未接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如有学生辍学,班主任老师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并及时进行动员,经再三动员无效的,学校应及时将辍学生的具体情况报告所在村委会和镇政府,学校协助镇政府采取措施动员入学,流生返校要在学籍上注明。 第六章 留级 第十八条 小学、初中和高中毕业年级取消留级,允许部分其他年级学生留级,留级总比例控制在2%以内,一个学生在该学段最多只能留级一次。 第十九条 城区所在地小学,一、二年级学生不得留级,三、四、五年级按各年级学生数计算留级比例不得突破3%;乡镇及以下小学,按各年级学生数计算,一年级不得突破5%、二年级不得突破1%,三年级不得突破2%,四、五年级不得突破1%。初中、高中留级总比例控制在各年级学生数的3%以内。 第二十条 学生留级,应在学年结束时,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学校教务处审查,并于下学年开学前报区教体局批准,严禁突破留级比例。 第七章 退学 第二十一条 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学生一般不得退学。因病或其它原因完全丧失学习能力的学生,应由学生家长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经学校审核,报区教体局批准,方可退学。学校发给写实性肄业证。 第二十二条 高中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生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报区教体局批准,可以退学,学校发给写实性肄业证。 1、累计休学时间超过两个学年仍不能复学者; 2、学生因患严重疾病或家庭发生特殊情况,不能在校继续学习者; 3、学生自愿要求退学,经劝阻无效者。 第二十三条 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除名,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并上报区教体局备案: 1、一学期以内连续旷课超过一个月或累计旷课一个半月者。 2、休学期满,一个月内仍没有复学也不办理继续休学手续者。 对自动退学者,学校不出任何证明。退学学生学籍由学校(留存)注销并报区教体局备案。 第八章 毕业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的每一学习阶段,学生学习合格,都要发给阶段性毕业证书;学习成绩稍差通过补考,仍不合格的发给结业证书;学习期未满的可以发给肄业证书。高中会考成绩作为学生本学段的毕业成绩和颁发毕业证书的依据,只有高中所有会考科目成绩合格,体育成绩达到教育部颁发的高中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者,才能准予毕业,并获得高中毕业证书。高中学生修业期满,会考成绩没有全部合格,或体育成绩不达标者,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补考成绩合格后,再补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每年三月份对各小学毕业班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为:是否建籍、学籍变更手续是否齐全、学习时间是否期满等。每年四月份对初中毕业班学生进行资格审查:除上述小学资审中所述几点外,还要确定其会考是否全部合格,能否颁发毕业证书。各阶段毕业班学生资审后分学校分班级按学籍顺序填写毕业生或结业生花名册一式三份,送学籍核定签证后领取毕业证,按当年要求工整书写发放。小学毕业生须将“小学生登记表”存入拟升入的初中,最后保存在毕业的初中学校内。 第二十六条 小学毕业证书由学校统一盖校长印和校印(红印);初中、高中毕业证书由学校统一盖校长印和校印(红印),区教育体育局加盖钢印。 第九章 其它 第二十七条 学籍管理是一项基础性工作,是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强有力的保证。各级各类学校一定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管理,保证学籍管理工作规范有序,一定要确保做到人员实、手续齐、档案全,人员进出明。对不按规定办理有效手续而擅自接收转学生、借读生的学校,一律按违反招生政策规定论处,一经查出,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青原区教育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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