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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青海玉树地震灾区紧急转移补助金发放管理办法
释义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二O一O年四月)

第一条 为加强玉树地震灾区紧急转移补助金发放管理工作,做到有序发放、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紧急转移补助金是指:4·14”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对受震灾影响范围内的农牧民,因紧急转移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金的发放对象由灾区乡镇政府会同村(牧)委会、社区居委会进行详细认真的排查,在此基础上,编制花名册,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放。

第四条 转移安置补助金的发放在州、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根据最终认定的花名册统一发放。

第五条 转移补助金的发放标准为每名受灾农牧民150元,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转移的每名发放100元。

第六条 转移补助金的发放以集中统一、现金发放的形式进行,以村或社区为单位,由州、县民政部门统一组织人员,设立发放点,并登记造册,签名盖章,张榜公布,做到手续、资料齐全。

第七条 转移补助金的发放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不得降低发放标准,不得发放给非受灾转移人员。

第八条 转移补助金发放情况要及时汇总,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严禁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挪用或者贪污转移补助资金;对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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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16:3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