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您要查询的百科知识:

 

词条 青海省银行业协会
释义

协会概况

青海省银行业协会成立于2002年3月,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批准成立,并在青海省民政社团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全省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是青海省银行业的自律组织。

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的青海省分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承认《青海省银行业协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青海省银行业协会成为会员。截至2008年12月,青海省银行业协会共有9家会员单位。

青海省银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由参加协会的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青海省银行业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青海省银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Qinghai Banks Association,缩写为 QBA。

第二条 协会是全省性银行业自律组织,是在青海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协会接受青海银监局和青海省民政厅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会注册地:青海省西宁市。协会以团体会员的身份,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五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行业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依据章程或行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行业诚信制度以及辖区内银行业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对于违反行业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告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六)对涉嫌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做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工作。

第六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二)参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三)向地方政府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反映妨碍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第七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协助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三) 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

(四)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维护银行业声誉。

第八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二)组织开展与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相互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加强与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

(四)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五)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养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或青海银监局等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交办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凡承认本章程的下列机构,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会员:

经青海银监局批准在青海省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审查同意后,向申请人颁发会员证书,申请人即取得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并行使审议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获得协会提供的服务;

(三)要求协会帮助或协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五)要求协会为其保守商业秘密;

(六)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七)退会;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履行行业公约,执行协会各项决议,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承担或协助完成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接受协会的咨询与调查,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三)按规定交纳年会费;

(四)自觉维护协会声誉,不发表不利于协会的言论,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五)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应委派其主要负责人出席会员大会,如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其他负责人出席。

第十六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前3个月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办理退会手续。

第十七条 会员在一年内无故不参加协会组织的任何活动或不缴纳会费的,经协会秘书处发函确认后,视为自动退会,在会员单位内部通报其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终止:

(一)自愿退会;

(二)违反本章程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

(三)会员法人资格依法终止。

第十九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和行业自律制度,协会根据情节轻重做出下列处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1—6个月;

(四)取消会员资格。

受到上述处分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理事会收到复议后应做出答复,会员对答复不服的,可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会员大会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每个会员享有一个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监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

(四)审议通过协会的工作计划;

(五)审议通过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协会财务报告;

(六)审议通过协会会费的缴纳标准;

(七)审议决定协会的解散、清算等有关终止事项;

(八)审议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方能召开。会员大会做出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会员大会可采用通讯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会员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担任。理事每届任期两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在任期内不再担任理事单位原任职务时,由所在单位函告协会后,继任人自动接任前任在协会的任职,并由协会公告各会员单位。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对会员遵守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进行处分,其中,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应报会员大会决定;

(四)审议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审定协会内部机构设置;

(六)决定聘任协会秘书长及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七)审查批准会员的入会、退会;

(八审定行业自律制度;

(九)建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十)审定协会的重要规章制度;

(十一)其他需经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八条 协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组成。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监督协会会费的收取以及财务预决算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协会依照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五)监督会员履行会员义务;

(六)负责组织对会员投诉进行调查取证,也可委托秘书处办理;

(七)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条 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部工作机构。采取会员单位派驻、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备精干的工作人员,逐步实现年轻化、职业化、专业化。若因工作需要,经协商,会长、副会长、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应积极向协会秘书处派驻工作人员,青海银监局必要时予以协调,

第三十一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经青海银监局审核,报青海省民政厅审批后可设立若干个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协会的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经青海银监局审查同意后报青海省民政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一名、副会长一名,监事长一名。会长、副会长、监事长每届任期两年,连选可以连任,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专职副会长每届任期二年,连选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由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专职副会长拟任人选由青海银监局推荐。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签署协会的决议和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领导协会各项重大工作。

专职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具体领导协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三)提名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及副秘书长人选。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主持监事会工作。

第三十六条 协会设专职秘书长一名,每届任期2年,连选可以连任;秘书长为理事会理事并对理事会负责。

秘书长拟任人选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后报青海银监局、青海省民政厅备案。

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副秘书长1--2名。副秘书长由专职副会长提名,经理事会决定聘任。

第三十七条 协会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专职副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处内部机构主要负责人,报专职副会长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协会秘书处一般工作人员(含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工作期间发生违反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可提前解聘。秘书处领导在任期间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并报青海银监局同意后,可提前解聘,并由理事会指定临时代理领导人或提前改选。

第三十九条 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民政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

(二)银行界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六年以上或其他经济工作九年以上。并在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的领导职务;

(四)热爱协会工作;

(五)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会员大会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四十条 协会党的组织由青海银监局党组织代为管理。

第四十一条 青海银监局可派代表列席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等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捐赠和资助;

(三)协会开展各种咨询、培训等服务收入;

(四)接受政府拨款或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四十三条 协会会费采用预算管理的方式核定,即根据协会业务工作和协会发展需要编制年度预算,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由会员单位分担。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费用于开展本章程规定的业务以及协会的自身建设,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协会接受捐赠、资助的资产,应按捐赠、资助人的要求使用并报告使用情况。

第四十六条 协会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遇有重大活动、经理事会决议可临时征收专项费用。

第四十八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条 协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须接受青海银监局和青海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除协会解散外,任何情况下会员不得请求返还会费。

第六章 终止及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青海银监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协会经青海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青海银监局和青海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3月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青海银监局审查同意、青海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随便看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

 

Copyright © 2004-2023 Cnenc.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7 5:0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