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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青海省电力行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青海省电力行业协会于2001年4月20日成立,业务主管部门为省经贸委。

宗旨和业务范围

1、负责调查、研究全省行业改革、发展与管理的共性问题和热点问题,开展调研、咨询。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负责收集、分析和报送电力行业信息。

3、参与电力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投资与开发项目的前期论证;参与电力行业重大改革方案的研究论证。

4、参与电力行业科技、管理成果的评审、负责推广和应用工作。

5、参与制定全省电力行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对电力产品质量和电力行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对电力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查。

6、负责组织全省电力行业企业家活动,开展优秀企业、优秀企业管理者的评选、经验交流及专家会的评优、推荐工作。

7、负责组织电力行业人员、技术、职业培训及劳动技能竞赛工作。

8、完成省政府委托电力行业协会的其他工作。

协会章程

青海省电力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立和规范青海省电力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和行为准则,保障青海省电力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协会的名称:青海省电力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QingHai Province Electric Power Trade Association

第三条 青海省电力行业协会是全省电力企事业单位和与电力有关社团组织或单位自愿参加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省级行业组织,是经济类社会团体法人;是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通过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和维护企业合法的权益,推动行业和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服务。主要为企业和行业服务,同时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服务,以促进全省电力行业和经济的发展。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青海省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和青海省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的工作指导,并依法独立开展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

第六条 本协会的地址:青海省西宁市胜利路87号。

第二章 职能

第七条 本协会的职能(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地区经济发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三)创办刊物,开展咨询;

(四)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受委托组织全省电力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

(五)组织展销会、展览会等;

(六)经政府部门同意,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

(七)推广和交流电力行业经营管理的经验,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八)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九)组织企业家活动并开展优秀企业、优秀管理者的评选及协会的评优工作;

(十)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一)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十二)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三)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十四)参与制订经国家颁布的行业规范和标准的实施细则以及管理办法,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十五)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资质审查;参与相关产品市场的建设;

(十六)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七)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等;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履行会员义务、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由常设办事机构审查吸收;

(三)经理事会确认。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和行业约规;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期按规定交纳会费,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改革与发展的信息、调研成果和建议资料等,为本协会提供支持、方便和资助。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协会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给批评教育直至劝其退会,对被退会的会员本协会要通告全会并收回其协会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推举本会名誉会长;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讨论决定理事会提请决定的重大事项;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确认会员吸收或退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七)审定内部重大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同时,按实际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中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按实际情况,可增加或减少会议次数。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第一章总则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成民事行为能力;

(六)热爱本协会工作,有一定业务活动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在职人员担任,秘书长为专职。退休后需继续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名誉会长和顾问。名誉会长由会员推举产生。名誉会长对本会予以关怀、指导和支持。顾问由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聘用。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代表本协会参加有关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及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在会长领导下,做好分管工作。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制订内部管理制度,协调本协会内部关系,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负责人、确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常设办事机构

本协会按照"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组建常设办事机构。

常设的办事机构由会长领导,日常工作由常务副会长负责,秘书长协助会长和常务副会长处理日常事务。

常设办事机构的编制由常务会议确定,工作人员由常务理事单位推荐,由秘书长向常务理事会汇报并经授权后,按聘用合同执行。派入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劳保及福利等一切待遇按照派出单位同级人员的有关标准和聘用合同执行,由原派人单位负责支付,返回后由原单位安排工作,到退休年龄后,由原单位负责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十二条 分会和专业委员会: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设立若干分会或专业(管理)委员会。

分会或专业(管理)委员会的设立必须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并经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其专委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专委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分会和专业(管理)委员会的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财务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本行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会费及捐赠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并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同意,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上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组织下,进行债务清理,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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