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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成立于2002年7月1日,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西宁办事处(现青海保监局)批准,青海省民政厅核准登记的社团法人,是在青海省内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依法经营的保险机构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行业自律组织。 自成立以来,在青海保监局、青海省民政厅的正确指导、在常务理事会的正确领导、在全体会员单位的大力支持下,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以发展为主题,以改革为动力,以会员需求为目标,紧紧围绕“自律、协调、维权、宣传、交流”的职能,团结一心,开拓进取,奋力拚搏,在行业自律、外部协调、信息交流、受理投诉、宣传服务、调查研究、团结协作以及维护权益等方面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对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秩序,帮助企业改革,促进业务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2005年、2006年、2007年被青海省民政厅和青海省民间组织发展促进会授予“先进民间组织”和“先进社会组织”的光荣称号。

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团体会员: 家,其中省级公司8家;州、地、市级分公司14家;县、区级公司 家;代理公司1家;经纪公司4家;各州、地、市行业协会2家。

协会的专业工作机构3个:财产险与车险、寿险、中介机构工作委员会。

秘书处内部机构4个:综合管理部;财险工作部;寿险工作部;中介工作部。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英文全称为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qinghai province,缩写为IAQ),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青海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以下简称“协会”)。本协会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会员。

第二条 本协会是青海省商业保险业的行业性自律组织,以在青海省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及保险中介机构为会员,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法人社团。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利益、会员和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之间的协调和自律,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促进青海省保险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的管理、指导、监督和青海省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青海省西宁市。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职责范围:

自律:督促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制定青海省保险行业共同遵守的自律公约、制定行业标准;弘扬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建立健全保险业诚信体系;加强保险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的自律管理,监督执业行为,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自律惩戒。

维权:参与决策论证,提出有利行业发展的建议;开展调查研究,反映行业呼声;加强与监管部门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联络沟通,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协调:协调协会会员间的关系,当好会员调和人;协调行业与有关行业和社会组织的关系,当好行业代言人;协调会员与客户的关系,当好消费者保护人;做好投诉服务和调查取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行业内部调解处理机制;做好协调和裁决工作。

交流:通过协会会员间、与国内外保险业间、与其他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沟通情况、收集信息、引进技术、推广经验、反映业内动态,建立行业数据库,实现信息资料共享,组织行业开展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营销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教育;为会员、保险公司客户和社会公众服务。

宣传:整合资源,开展行业性宣传活动;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公众保险意识;强化经营者法律意识;宣传先进事迹,树立行业良好形象;开辟对外宣传窗口;进行舆论引导、避免恶意炒作。

培训: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保监发[2005]41号)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5]107号)的精神,根据青海保监局的委托和授权,协会将同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保险中介代理人的继续教育工作;

(二)负责组织保险兼业代理人的继续教育工作;

(三)负责组织保险公司营销员除展业技巧、公司业务以外的保险公共课程的继续教育工作;

(四)负责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考务协助工作及考前培训工作;

(五)负责组织保险从业人员的其它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接受青海保监局及有关政府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并及时报告协会的重大活动情况。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只接纳单位会员。单位会员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社团组织。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在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中外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有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会员有权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优先获得协会服务。

(三)会员有权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批评和监督。

(四)本协会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金融保险政策和法规;

(二)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各项决议和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三)积极参与协会重大问题的论证决策,大力支持协会工作;

(四)关心协会建设,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承担和协助完成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

(六)接受协会的咨询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提供所需资料;

(七)按期足额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及会员提议事项;

(五)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二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报青海保监局审查,并经国家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入会或退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专门委员会。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内设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若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理事长召集或主持。如有特殊情况,根据理事长或三分之二以上理事的提议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由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组织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入会、退会和除名。

(四)决定协会秘书处机构和各专业协调委员会的设立。

(五)决定副秘书长、秘书处内设机构,专业协调委员会负责人的聘任。

(六)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监督和组织实施秘书处工作的落实和完成,组织行业内的情况交流和学习。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产生。本协会理事长须由所在会员单位在职的主要负责人兼任,副理事长须由理事长所在单位以外的其他会员单位在职的主要负责人兼任,并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报青海保监局核准。理事长、副理事长不在会员单位担任主要负责人时,应在一个月内辞去协会的职务,由本单位继任领导接任或重新进行选举。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强。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或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报青海保监局审查并经青海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理事长每届任期2年,一般不得连任。如经理事会选举再次当选可连任一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经理事长授权,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签发协会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为常设专职职位,秘书长可由理事长、副理事长或三名以上理事提名,也可面向社会招聘,经理事会决议通过,报青海保监局核准,方可任职。秘书长为专职人员,不得在保险业内外兼任其他职务。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青海保监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秘书长可登记为法人代表。

第三十条 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从事金融保险工作5年以上。

(三)身体健康,公正廉洁,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威信。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每届任期3至5年,可以连选连任。秘书长在任期内一般不超过60岁,特殊情况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青海保监局核准可适当延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于行业利益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研究,报青海保监局核准,可提前离任,由常务理事会指定临时代理秘书长或提前改选。秘书长离任须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签发日常文件;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入会费、年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会员单位和社会的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办法收取会费及其他活动经费。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每年度一月份编制上年度的决算报告和本年度预算报告,提交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单位公布,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凡协会举办较大型活动,临时需筹集经费,须经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会员单位退出协会,不退入会费和已交费用,如协会解散,则根据实际收支情况退回结余款。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保障、福利待遇等,参照青海保险行业有关的标准,按照国家和青海地区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方案由秘书长根据协会的实际情况提出,报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

第四十二条 会员单位退出协会,不退入会费和已缴费用,如协会解散,根据实际收支情况退回结余款。

第六章 协会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青海保监局审查同意,并报青海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青海保监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青海保监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青海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青海保监局和青海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青海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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