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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青岛市工商联台州商会
释义

商会简介

青岛市工商联台州商会经过许多人的努力筹备了近一年于2008年8月22日经青岛市工商业联合会批复,在2008年10月25日成立。

青岛市工商联台州商会是由在青岛的台州籍企业家、民营和个体经营者自愿组成的,在青岛市工商联指导下的具有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青岛市工商联台州商会现有会员单位近200家,商会会员分布在青岛各行各业,有房地产开发、有矿业开采、有商业地产开发、有家具厂、皮鞋厂、五金厂、服装厂、建材行业、餐饮业、服务业、金融咨询等等。据商会资料统计,我们青岛台州商会近200家的会员企业在青岛年产生销售营业额35亿以上,产生税收近两亿,就业人数超过5000人,在青岛的台州人已成为青岛民营经济中不可缺少的中坚力量。青岛市工商联台州商会的成立为在青经商、投资办公司(企业)的台州商家和企业家搭建起相互沟通、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平台。

商会会员选举了首届商会理事50名,商会领导班子由23人组成,其中会长1人、执行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9人、副会长12人。秘书处下设四部一室:秘书长1人(常务副会长兼)、副秘书长6人(副会长兼),维护权益部(常务副会长兼)、宣传教育部(常务副会长兼)、经济发展部(执行会长兼)、财务管理部(常务副会长兼)、办公室(主任专职聘请)。

理念与宗旨

商会的理念是:务实奉献、服务创新、与时俱进、自律共赢。

商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服务会员企业,发挥中国特色市场经济中商会的宣传、组织、服务和桥梁作用,在商会自身建设和发展基础上,协助政府搞好商会会员企业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积极开展相关活动。为促进青岛非公经济的发展,为台州经济发展和青岛市场经济的繁荣做贡献。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青岛市工商联台州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台州人在青从事经营的工商企业自愿组成的,是一个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发。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台州工商企业经营的特色和优势;立足青岛市场;面向全国,为进一步促进青岛和台州经济发展而努力。

第四条,本会接受青岛市工商业联合会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台州市人民政府经协办、工商联的指导。

第五条,本会地址:青岛市山东路16号阳光泰鼎大厦1107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本会以“服务会员、宣传政策、协调关系、发展经济”为主要职责,经常向政府反映意见和要求。为政府提供经济科技信息,向会员传达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而承办有关事宜,并协助台州市人民政府搞好台州驻青的工商机构管理。

(二)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沟通会员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三)为会员排忧解难,解决矛盾纠纷,协调关系,疏通渠道。为会员提供、介绍经济技术信息,商情动态,市场行情,发展趋势等商业信息。介绍提供适应市场经营、资金融通,政策法律咨询等服务。促进会员与国内外工商社团、工商企业的联系和合作,提高会员企业的知名度,推动经济不断发展。

(四)组织展销会、订货会,受理委托招商和经济考察等商务活动;开展信息、技术、生产、经营管理经验的交流。协调同行业关系,发挥在青台州企业的整体优势。

(五)制定职业道德规范,弘扬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奉献的民族精神和道德风尚。

(六)组织联谊活动,联络感情,沟通思想,增进共识。

(七)创办服务事业。

(八)未经市工商联同意不对外开展经营性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凡经青岛市工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的,经营状况稳定的,信誉较好的台州在青工商企业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企业不论规模大小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的企业,其会员资格自行消失。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在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请本会为其维护合法权益和协调排忧解难;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享有本会编辑的报刊、信息等资料;

(五)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定和决议,维护本会的信誉和形象;

(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向本会提供本企业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会费按届(每届五年)计算,制定会费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在规定时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青岛市工商业联合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条例;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青岛市工商业联合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青岛市工商业联合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为本会负责人。本会负责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人。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参加重大会议和活动。

第二十七条,本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受会长委托代表本会签署相关重要文件;

(二)负责两地政府(青岛市、台州市)相关方针政策的宣传与学习;

(三)负责本会重大项目的考察、调研;

(四)商会运营与发展战略的制定;

(五)负责每月一次会长办公会的主持召开;

(六)负责本会财务预算与支出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本会对外交流、合作活动(会议、论坛、考察、访问等);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会换届或届中调整商会领导人之前,必须接受青岛工商业联合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青岛市工商业联合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青岛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青岛市工商业联合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务,在青岛市工商业联合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08年10月25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青岛市工商业联合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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