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青岛广东商会 |
释义 | 商会简介青岛广东商会成立于2006年1月6日,是由广东人和广东籍人士(含香港、澳门)在山东和青岛依法成立的工商企业和民营、个体经营户及广东籍有关人士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商会以国家宪法为根本准则,以全国工商联章程为依据,遵守当地政府的政策、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依法进行活动。商会在青岛市民政局注册登记,接受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在青岛市工商业联合会、市总商会业务主管下开展各项工作,是依法登记注册的省级商会。 商会经上级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于2009年4月28日换届,成立了以梁智明为会长的新一届领导班子。新一届商会的组织形式,采用理事会员制。现设理事73人,常务理事41人。商会领导班子由30人组成,其中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12人,副会长17人,秘书长1人(兼)。商会下设秘书处、会员部、外联宣传部、市场开发部、维权部、财务部等职能部门和监督检查委员会。 商会章程青岛广东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青岛广东商会”。英文译名“Qing Dao Guang Dong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QGCC”。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广东人和广东籍人士(含香港、澳门)在山东和青岛依法成立的工商企业和民营、个体经营户及广东籍有关人士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挥粤商和广东籍香港人和澳门人的优势,坚持以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教育、引导、服务,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为改革开放,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以国家宪法为根本准则,以全国工商联章程为依据,遵守当地政府的政策、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依法进行活动。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青岛市工商业联合会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青岛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地址:青岛市秦岭路15号海韵东方大厦181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职责和业务范围:以“服务会员,宣传政策,协调关系,发展经济”为主要职责,引导会员积极参与山东省和青岛市与广东省的建设,促进两地经贸来往,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 (一)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努力提高会员素质。教育会员爱国、敬业、守法。向各级人大、政协推荐商会骨干,积极发挥会员参政议政作用。 (二) 充分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排忧解难。 (三) 组织会员举办各种培训、讲座、论坛和经贸活动,为会员提供市场、科技信息及法律、咨询等服务。 (四) 教育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五) 制定并推行行业行规、行约和职业道德规范,加强思想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会员的经营管理水平。 (六) 组织开展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加深友谊。加强与海内外广东籍人士和团体的联系,特别要充分发挥海外广东籍人士和团体的作用。 (七) 创办适合本会发展的经济实体,促进本会的巩固和发展。 (八) 不定期办好《广东人》刊物,作为本会的会刊;定期办好《青岛广东商会通讯》,及时交流商会信息,指导商会工作。 (九)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自愿加入商会; (三) 是广东籍(或原籍广东)的人士。 (四) 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权; (四) 提请本会为其维护合法权益和协助排忧解难; (五) 享有本会出版的会刊、信息等资料权; (六) 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权; (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决定; (二) 维护本会的团结、信誉和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特殊情况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四年召开一次,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多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三、五、七、八、九项权利,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要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多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爱商会工作,有较好的组织领导能力,有威信,有奉献精神;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秘书长必须具有一定的公关协调能力,身体力行,专职主持商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多数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人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一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或授权秘书长签署); (四)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在会长领导下,经办会长交付的工作或分工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研究决定; (三) 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青岛广东商会监督检查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监委会主任由现职副会长以上负责人担任。监委会主要职责是检查监督商会理事会的工作和财务开支情况,有权向理事会和上级领导机关提出提前或推迟换届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本会聘请若干在职的市级以上领导担任商会特邀顾问;聘请若干德高望重的老领导、老同志担任名誉会长或顾问指导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办实体的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本会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任者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问题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其他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9年4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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