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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青岛公共关系协会
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定名为青岛市公共关系协会。

第二条:青岛市公共关系协会是青岛市社会各界公关人员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发展公关事业,传播公关知识,培养公关人才,沟通交流信息,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青岛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青岛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驻地为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邮政编码:266071。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业务范围为:团结组织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新闻媒体等各行各业的公关从业人员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共关系理论与实践,促进公共关系事业的发展。

(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公共关系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开展公关咨询服务、学术交流、组织公关人员培训、普及公共关系知识、交流公关专业信息、促进公关实务的发展;

(三)组织本行业职业培训、考评认证公关从业人员资格;

(四)协助全市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建立和发展公关组织,开展公关工作;帮助会员单位围绕市场经济做好自我调整,适应形势需要,更新观念,锐意进取,改革、创新,促进公平竞争与共同繁荣。

(五)开展与国内外公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向市委、市政府提供信息与建议,为建设青岛、宣传青岛,把青岛市建设成为富强文明和谐的国际化城市发挥公关平台作用;

(六)组织举办专业展览和技术交流,促进会员之间联系,推动行业技术合作,帮助企业拓宽市场;

(七)实施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准则,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依法维护公共关系组织和公关从业人员的正当权益,协调会员之间的纠纷,促进公平竞争,保障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的实施,帮助企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八)承办政府有关部门授权的各项管理工作和交办的与本行业相关的课题研究和项目。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采取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相关入会手续并交纳会费;

(四)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专业资料的权利;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七)有权要求本团体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八)有介绍和推荐新会员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本会纪律;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每年四月底以前按时交纳会费;

(五)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会员的退会

会员退会须以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会员义务或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收缴会员证。

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注销营业执照或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会员,其会员资格自然取消。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聘请名誉会长和常务理事;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全员代表大会须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毕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人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社科联和市民政局批准。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通过。报市社科联和市民政局批准。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专职副会长或秘书长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若会长不在,由会长指定一名副会长代其履行会长职权。

第二十九条:本会专职副会长或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负责向理事会提出会员入会、退会、增补和撤换个别理事的建议;

(七)审核财务管理和执行情况;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要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要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后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社科联审查同意,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社科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市社科联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社科联和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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