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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沁源县环境保护局
释义

基本情况

沁源县环境保护局是于2006年4月24日根据市机构编制委员会(长编发[2006]15号)文件要求,从原县城建环保局中分出,单独设置“沁源县环境保护局”,为县政府直属机构,正科级建制,归县发展和改革系统主管.主要负责全县环境保护工作。现有行政编制机构三个,即办公室、环境管理科、法制宣教科;事业编制机构两个,即沁源县环境监测站、沁源县环境监察大队。

主要职责

按照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源县城建环保局(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沁政办发〔2002〕17号),县环保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我县环境保护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对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拟定全县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定全县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政策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核县城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三)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辆等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组织全县环境功能区划;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审定县管项目开发建设活动影响报告书。

(四)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水资源保护区、森林公园、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物技术环境安全。

(五)协助上级环保部门承担全县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对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

(六)指导和协调解决县内各乡镇间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全县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七)组织全县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执行国家或省制定的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与污染控制标准;参与制定全县环保产业发展意见,参与环保设备和产品的质量监督;协助承办全县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的管理工作;指导和推动全县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八)负责全县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编制、发布全县环境质量报告和环境状况公报。

(九)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积极参与和组织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及国外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技术的引进工作;协调、承办环境保护国际条约中有关本县的履约工作。

(十一)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协助各乡镇党委、政府对各辖区环境保护部门实行双重领导。

(十二)承担县委、县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县环保局下设4个行政机构和两个事业机构。

行政科室:

(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工作;承办执行和督查、督办党组织及局务会决定;编写综合材料、环保信息;建立健全并监督执行局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局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工作和机关、下属各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工资、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资产管理、后勤服务、治安保卫和街道组织的各项社会活动等方面管理工作;承担文电、信访、公众举报、机要、保密、档案管理、接待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新闻报道、环保教育和本局机关、下属各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的教育工作,以及全县环保系统干部岗位培训工作;推进环保系统行政管理体制规范化建设,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负责县环境监测、统计工作;编制、发布县环境质量报告、环境状况公报和环境统计年报;编制县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安排计划;负责全县排污费上解和局机关财务工作。

(二)环境管理科: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法规、政策,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审定县管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负责环境保护设施的"三同时"监督管理及竣工验收工作。承办市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制定和考核工作以及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对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对放射性废物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水源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工业园区等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指导全县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三)综合治理科:负责全县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噪声以及机动车辆等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排污许可证、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有毒有害废物经营许可、行政代执行等环境管理制度,以及全县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组织编制县环境功能区划;实施国家或省市环保部门制定的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与污染控制标准,参与环保设备和产品质量监督,以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公害病调查工作;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审查污染治理方案;指导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建设;审查和跟踪管理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出口许可工作;协助承办全县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指导和推动全县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组织编制县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计划;拟定和监督实施县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全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绿色工程规划;

(四)法制宣教科:拟定全县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开展环境保护政策研究;监督检查全县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组织对县重大经济、技术政策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指导和协调解决各乡镇、各部门以及跨行政区域、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由县管辖的环境行政案件、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各乡镇、各部门以及跨行政区域、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由县管辖的环境行政案件、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乡镇之间环境污染纠纷;承办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负责县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对全县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检查活动。宣传贯彻国家、省、市各项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宣传教育规划、计划;协调和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负责全县环境保护管理人员的进修、培训等工作,负责承办县人大、政协环保提案、议案和建议工作,负责县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工作。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

事业机构

(一)环境监察大队职责

沁源县环境监察大队受沁源县环保局委托,负责沁源县辖区内环境监督执法,其职责如下: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如省、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2、依法对辖区内单位(包括三资企业)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3、 全县范围内县营以下企业(包知三资企业)或个人的征收排污费工作。

4、 负责全县环境污染设施管理和排污许可证工作。

5、 参与污染治理项目的安排,竣工验收及环保补助资金拨改贷工作。

6、 参与破坏生态事件及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及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环境监测机构职责

1、对本县内各种环境要素的质量状况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要求,制订监测计划和进行经常性的监测。定期向上级站报送监测数据,编报本县环境质量报告书。

2、对县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测,建立污染源档案,监督和检查各单位执行各类环境法规和标准的情况。为排污收费等环境管理提供监测数据。

3、完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进行监督管理所需要的各项监测数据。

4、参加县内污染事件调查,为仲裁环境污染纠纷提供监测数据。

5、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积极组织和发动群众参加环境监督活动,组织群众性的环境监测网。

当前环境保护现状

近年来,沁源县环保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设生态沁源、和谐沁源、富裕沁源为目标,以治污减排、清洁生产为突破口,高水平管理、高效率治理、高标准建设,按照县委书记王玉圣提出的“环境也是竞争力”的科学发展理念,使全县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同时,基本上呈现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人与生态完美结合的良好局面,走出了一条符合沁源特色的生态环保之路。

沁源县地处太岳山东麓,长治市西北部,辖5镇9乡254个行政村,国土面积2556平方公里,总人口16万。近年来,我们依托全县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生态优势,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发展好、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宗旨,正确处理了经济效益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实现了县域经济持续跨越发展和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的双赢效果。今年以来,我们在省、市的坚强领导下,以太岳精神为动力,紧紧围绕省委“转型、跨越发展”、市委“四位一体”发展战略,坚持环境优先,生态立县的方略,积极实施“五高五增”发展举措,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全县经济社会呈现出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良好态势。1—10月份,全县生产总值完成40.54亿元,同比增长35.27%;财政收入完成13.2亿元,同比增长5.4%;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18.98亿元,同比增长13%;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8.66亿元,同比增长20.2%。与此同时,我县积极实施“五大环保工程”(治污减排工程、蓝天碧水工程、生态保护工程、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环保能力建设工程),实现了“五型环保”目标。先后获得“国家级生态示范区”、“中国绿色名县”、“中国魅力名县”、“国家级生态文明先进县”、“全国绿色模范县”、“省级卫生县城”等荣誉称号,实现了生产发展、生活富裕,天蓝地绿、水清气爽的良好局面。主要表现在:

(一)环境质量保持良好水平。环境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达360天以上,沁河孔家坡断面水质达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有义桥断面水质达地表水Ⅳ类水质标准,地表水水质达标率达100%,饮用水水质达标率达100%。

(二)治污减排总量控制效果明显。“十一五”期间,我县实行严格的总量控制政策,科学合理核定区域的环境容量,积极推进治污减排工作。环境保护多还旧账,不欠新帐,传统产业升级换代,产业布局日趋合理。一是通过实施结构减排,共关停淘汰焦化、煤炭、洗煤等企业55家。二是强化工程减排,电力、焦化企业全部建成烟气脱硫设施,削减了区域二氧化硫排放量,实现了重点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监控。建成了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完善了煤炭企业矿井水治理设施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实现了工业废水综合利用。三是依法推进管理减排,强制实行清洁生产审核,发展循环经济,减排工作得到了进一步深化和细化,全面完成了市政府下达的减排任务。

(三)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有序推进。坚持生态优先战略是我县始终贯穿于经济发展中的一条主线。在生态保护方面一是科学设置了优化开发区、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沁河源头生态功能区、灵空山自然保护区等保护区保持了良好的生态功能;二是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禁采禁牧、退耕还林等工作,全县森林覆盖率达62%,有效维护了水源涵养功能、生物多样性功能;三是针对资源开采与生态保护这一矛盾,出台了相关保护政策,设立了生态保证基金,煤炭生态恢复治理有序推进,矿山开采生态环境面貌进一步改善;四是积极开展生态创建工作,灵空山等3个乡镇被省环保局命名为“环境优美乡镇”,法中乡柳湾村等5个村被省环保局命名为“生态文明村”。2007年我县被环保总局授予“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称号,2008年被中华环保联合会命名为“绿色名县”称号,环境保护部确定我县为“生态监察试点县”,为我县创建国家级生态县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四)环境监管力度加大。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环评执行率明显提高,有效从源头控制了污染。着力构建环境保护“三大支撑”体系,环境监察能力建设率先在全市达到国家新三级标准,环境监测能力建设达国家D级标准,重点污染源全部实现自动在线监测、监控并与省级监控联网。

(五)环保投入指数稳步提高。一是增加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改善了人居环境。先后投资建设了县城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场,实施了城市河道水环境改造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集中供热、供气工程,城市环境面貌焕然一新;二是加大对工业污染治理投入,工业污染源实现了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削减;三是加大对环境保护能力建设的投入,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环境信息宣教迈上了一个新的水平,环保投入指数达1.8%。

(六)环境宣教深入人心。“十一五”期间我县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政策的宣传力度,采取形式多样的活动,让环保法律、知识进校园、社区、工厂,全民环境意识进一步提高。环境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环保深度广度进一步扩大,营造了良好的宣传氛围,环保法律、法规更加深入人心。在企业环境行为评价中沁新焦化厂率先在全省焦化行业中被评定为“绿色企业”。

主要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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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6:4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