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钦州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 |
释义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钦政办〔2009〕17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钦州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中小学校舍防震抗灾能力,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强化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稳步推进我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51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校舍安全工程总体目标和工作原则(一)总体目标 工程覆盖全市城市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工程的总体目标是在全市中小学校开展抗震加固、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建设,对全市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加固改造、重建或避险迁移,使其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全面改善中小学校舍安全状况,确保将学校建成最安全、家长最放心的地方。 (二)工作原则 1. 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 校舍安全工程实行国务院统一领导,省级政府统一组织,市、县级政府负责实施,充分发挥专业部门作用的领导和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组织全市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对辖区内校舍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是本辖区校舍安全工程的第一责任主体,全面负责实施校舍安全工程的各项工作。 2. 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原则 校舍安全工程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原则,切实加强排查鉴定、评估、工程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把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成为“精品工程”、“放心工程”、“阳光工程”。 3. 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 着眼长远,立足当前。科学制订好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的学校布局调整规划,统筹制订好校舍安全工程三年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每一栋校舍的改造加固方案,明确总体目标和阶段性任务。 4. 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 校舍安全工程的重点是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洪涝灾害及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等存在各种安全隐患的中小学校舍进行安全改造。各县区要按照中央、自治区的要求确定优先顺序,保证重点,分步实施。 二、校舍安全工程任务从2009年开始,用三年时间,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洪涝灾害易发地区、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各级各类城乡中小学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通过加固改造、重建、避险迁移,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其他地区,按抗震加固、综合防灾的要求,重点是全面拆除D级危房并根据规划进行重建,改造加固局部出现险情的C级校舍,消除安全隐患;全市逐步建立完善校舍安全信息档案系统,完善校舍安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全面改善中小学校舍安全状况。 (一)全面拆除经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的D级校舍,并对根据学校规划确需建设的校舍进行重建,消除校舍质量安全隐患。 (二)重点消除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地区校舍抗震安全隐患,通过实施抗震加固改造或重建工程,使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建筑抗震设防标准。 (三)跟踪防治经国土资源、水利、地震等部门确定的中小学校地质灾害及洪涝灾害安全隐患点,对经评估确认存在严重地质、洪涝、海潮灾害隐患的校舍进行加固重建或避险迁移,完善校舍防火、防雷等设施建设,提高校舍综合防灾能力。 (四)2009年底前完成工程总工作量的30%,2010年完成工程总工作量的60%,2011年完成工程总工作量的10%。2011年检查验收面达到100%。 三、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范围及措施校舍安全工程覆盖全市城市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对根据学校布局调整规划需要撤并的学校以及闲置的校舍,不得列入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范围。 (一)对中小学校舍进行全面排查鉴定 1. 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区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负责校舍安全工程排查鉴定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要在今年7月排查鉴定的基础上,按照抗震设防和综合防灾要求,形成对每一栋建筑的鉴定报告,建立校舍安全管理档案和校舍安全信息管理系统。依据排查、鉴定结果,结合正在实施的农村中小学校舍改造等专项工程,科学制定校舍安全工作总体规划、具体的年度实施计划。2008年5月以后已经有资质的鉴定部门排查并形成鉴定报告的校舍,可不再重新鉴定。 2. 校舍安全排查包括校舍选址安全排查和校舍建筑安全排查。校舍选址安全排查通过查阅资料和实地勘察,必要时进行专项评估,对校舍选址遭受地质、洪涝、地震地质和台风、火灾、雷电灾害进行全面排查,提出是否需要避险迁移处置意见。校舍建筑安全排查要建立在校舍选址安全的前提下,通过查阅档案和实地勘察,对校舍基本情况和建筑安全隐患进行逐校逐栋排查,出具校舍安全排查报告。 3. 校舍安全鉴定包括房屋安全鉴定和抗震安全鉴定。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报告,通过鉴定提出校舍加固改造或拆除意见。 (二)科学制定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规划和方案 校舍安全工程项目的规划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科学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校布局,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对2009年及以后新建和改扩建的中小学校舍要严格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和《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建设标准建设。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要组织制定好四个“规划”:一是布局调整规划,二是工程三年总体规划,三是每年的实施计划,四是每一栋校舍的加固改造方案。各县区要综合考虑城镇化发展、人口变化、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紧密结合区域内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地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确定每一所学校的办学规模。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小学建设标准、抗震设防和其他防灾要求以及校舍排查、鉴定结果,结合中小学布局调整和正在实施的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项目、中西部地区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等有关专项工程,科学制定本市、县区工程三年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项目加固改造方案。 (三)区别情况,分类、分步实施校舍安全工程 对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校舍,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加固;对经鉴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校舍,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重建;对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校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视地质灾害危险性程度加固工程或避险迁移;对根据学校布局规划确应废弃的危房校舍可不再改造,但必须确保拆除,不再使用;完善校舍防火、防雷等综合防灾标准,并严格执行。 新建校舍必须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建设。校址选择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规定,并避开有隐患的淤地坝、蓄水池、尾矿库、储灰库等建筑物下游易致灾区。 四、工作机制和职责(一)组织机构 市成立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建设和教育工作的副秘书长及市教育局局长担任,市发改、教育、公安(消防)、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水利、审计、安监、地震、气象等部门领导参加的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全市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由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单位派员组成,集中办公。办公室下设协调与规划组、技术指导组和监督检查组。 1. 协调与规划组:由市教育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参加。负责制定校舍安全工程工作目标、工程规划、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建立校舍安全档案和校舍信息系统;筹措和落实工程专项资金;统筹提出资金安排方案;制定和落实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相关收费及有关减免政策与标准;组织编制和审定市直、各县区中小学校舍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和综合防灾方案;加强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管、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和进度;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重要事项;编发工作简报,推广先进经验;向自治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2. 技术指导组:由市建规委牵头,市教育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地震局、公安局、气象局、公安消防支队参加。负责组织制定中小学校舍排查鉴定技术指南、加固改造技术指南;组织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排查和鉴定、评估和人员技术培训;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程序对校舍建设进行管理;制定和落实对校舍排查鉴定、改造建设收费有关减免政策;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和实施进度;负责指导各县区根据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以及当地地震、活动断裂分布和潜在地震地质灾害情况、洪涝灾害易发区及其他地质灾害分布情况,提出安全评估报告和建议;负责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检测鉴定机构和技术专家,帮助专业力量不足的县区进行校舍地质勘察和建筑检测鉴定。 3. 监督检查组:由市监察局牵头,市教育局、审计局、公安局、安监局参加。负责对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组织对工程资金的审计和对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设立举报电话,查处违法违纪重点案件。 (二)部门职责 教育部门应切实把校舍安全工程实施作为教育工作的重点,会同发改、财政、建规等有关部门做好校舍安全工程规划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及实施,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检查、评估和验收。组织培训系统内基建管理人员。 发改部门应把校舍安全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加强项目监管,对建设项目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按国家、自治区要求对口上报和下达有关项目与投资计划。 财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落实好财政预算内应承担的校舍安全工程资金,负责资金筹措,加强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益;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 审计部门负责校舍安全工程的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审计,以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论为工程结算依据,出具工程审计报告,保证资金的安全有效。 建规部门负责在标准制订、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校舍鉴定、改造方案、工程质量和工程施工安全等方面加强指导和监管,督促各方责任主体执行有关建筑抗震设防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施工企业资质及工程项目监理资质等审核把关;负责制订校舍安全工程的技术指导、技术支持及技术培训的工作方案。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地质灾害隐患学校进行评估,指导做好学校建设选址工作,负责协调办理校舍安全工程涉及土地审批问题有关手续,为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提供地质灾害防治方面技术支撑和必要保障。 水利部门负责对洪涝灾害隐患学校进行评估,指导学校建设选址工作,为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提供洪涝灾害防治方面技术支撑和必要保障。 地震部门负责确定学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指导学校建设工程选址,参与指导校舍加固改造工程,为校舍安全工程提供技术支撑和必要保障。 公安(消防)部门发挥专业指导作用,对校舍安全工程消防安全标准执行情况、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备等方面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撑和必要保障;负责项目消防设计的审查、审批及验收。 监察部门负责对图纸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招投标等进行监督和管理,对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监督相关部门落实减免优惠政策,查处乱收费行为;建立健全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制度,依法查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与重点案件。 安监部门支持、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校舍安全工程的安全工作,依法查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与重点案件。 气象部门负责对校舍防雷设施进行排查和鉴定,对校舍整改或新建项目防雷设施进行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检测,并出具防雷检测报告书;对防雷设施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为校舍安全工程提供防雷技术支撑和必要保障。 (三)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负责本地校舍安全工程的具体实施,对本地的校舍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要参照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构成成立相应机构,完善工作机制。要严格按照集中办公的要求,落实工作人员、办公场所,配置办公设备和安排集中办公经费,确保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 要在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统一组织对校舍逐栋排查和检测鉴定,审核每一栋校舍的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和综合防灾方案,具体组织工程实施,落实施工管理和监管责任,按进度、按标准组织验收,建立健全所有中小学校、所有校舍的安全档案。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要统筹协调本县区勘察鉴定和设计、施工、监理力量,加强组织调度,规范工程实施,严格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层层签订责任状。根据全市校舍排查情况和加固改造实施方案等确定工程总量后,市人民政府将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签订责任状,明确工程建设目标,落实各级政府的责任,并作为工程评估和验收的依据。 五、资金安排和管理(一)资金筹措及安排 1. 资金筹措 实施市校舍安全工程,资金需求量巨大,必须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推进。根据《广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精神,校舍安全工程资金实行省级统筹、市县负责、多渠道筹措、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来源除中央给予一定补助外,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要按有关规定各负其责筹措资金,加大财政投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防止学校出现新的债务。 (1)校舍安全工程资金主要由自治区统筹落实 自治区将统筹三年正在实施的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项目资金、中西部地区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等与校舍安全工程有关的专项资金,整合用于校舍安全工程。 自治区本级财政将加大对校舍安全工程的投入,按照中央下达我区的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量安排1:1的配套资金。 (2)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市及所辖县区工程资金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管委)要切实加大财政预算投入,统筹安排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用于教育的部分、地方债券等资金,确保工程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校舍排查鉴定费用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负责。 ——市人民政府积极统筹落实资金,加大财政投入,将市本级15%以上的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统筹用于城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 ——灵山、浦北县人民政府要将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用于教育部分的10%以上、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15%以上统筹用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 ——钦南、钦北区人民政府要将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用于教育部分的10%以上、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50%以上统筹用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 ——校舍排查鉴定费用按学校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和所属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负责。 (3)出台优惠政策,实行税费减免,降低建设成本 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均应予以免收;对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市直职能部门、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要协调提供服务的单位给予免收或减收。 市建规部门牵头会同教育、财政等部门,按照保证质量、分类指导、降低成本的原则,研究出台校舍排查鉴定收费减免政策。 (4)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校舍安全工程。 2. 资金安排使用 (1)中央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及自治区财政资金重点投入以下三类地区:一是地震重点防御区内设防烈度7度及以上地区,二是地质灾害易发地区,三是沿江河分布洪涝灾害、沿海台风灾害频发的地区,对人口稠密、办学条件差的学校重点考虑。 (2)各县区要将中央和自治区专项资金与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项目、中西部地区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以及其他专项工程资金相互衔接,统筹安排,避免重复。 (3)中央和自治区资金重点用于各地教育部门和集体办农村、县镇中小学的校舍改造。 (4)市直中学校舍安全改造原则上由市财政统筹安排资金解决。 (5)民办、外资、企(事)业办中小学的校舍安全改造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当地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 (二)加强资金管理 要健全工程资金管理制度,工程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能顶替原有投入,更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杜绝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款。保证按工程进度拨款,不得拖欠工程款。 六、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自治区将全区校舍安全工程列为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我市校舍安全工程要列为市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纳入目标管理和行政效能监察的内容,对年度投资完成、项目开工、工程组织实施管理、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建立健全校舍安全工程质量与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推进校舍安全工程项目的实施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要加强对工程建设及资金管理的检查监督,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组织督查与评估。 (一)监督检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要对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情况、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建设验收等进行全过程监管,做到定期逐级上报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反映工程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保证校舍安全工程的顺利运行。各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工程实施情况,主动接受法律和民主监督。市、县区监察、审计部门要对工程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建设工程资金安全高效运行。要建立工程项目公示制度,所有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项目都要将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名称、设计单位名称、监理人员姓名、建设规模、投资规模、投诉电话等信息在项目公示牌上明确标注出来,便于群众监督。所有项目公开招投标,建设和验收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切实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成为“阳光工程”。 (二)责任追究 全市校舍安全工程实行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的县区长(主任)是本辖区校舍安全工程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工程实施的各项工作。各县区教育部门主要领导和相关中小学校的校长是具体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具体实施的各项工作。 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对因学校危房倒塌和其他因防范不力发生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地区,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遇灾垮塌致人伤亡,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严格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与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对项目依法承担责任,如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将坚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严惩不贷。 要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跟踪监督。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目标实现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要节约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擅自将根据学校布局调整规划需要撤并的学校以及闲置校舍列入方案进行建设等铺张、浪费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钦州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进度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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