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遴选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2008〕71号)、《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09〕22号),省政府确定黔西南州政府作为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单位、行政复议“三公开”试点单位。为搞好试点工作,规范州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的任命工作,保证行政复议案件公开、公正、公平、高效办理,按照《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州府办发〔2009〕9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常任委员是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州人民政府颁发任命书。 第三条 非常任委员不超过15名,任期二年,可以连任。 第四条 非常任委员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实行非常任委员库管理制。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参加会议;召开审议案件会议时随机从非常任委员库中抽选3名参加会议。 第五条 非常任委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品行端正,公道正派,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 (二)身体健康,有相应时间从事案件审理或研究工作。 (三)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四)高等院校及中介组织法律或者相关专业人士、州级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和法制机构负责人。 第六条 高等院校及研究机构的非常任委员遴选任命程序: (一)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在符合条件的法律或专业人士中遴选提名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二)州人民政府颁发任命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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