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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汽车配额
释义

汽车配额为了保护本地产业,对进口量进行限制,从而有汽车配额这种说法。配额是指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敏感商品的进口或出口进行数量或金额上的控制,其目的旨在调整国际收支和保护国内工农业生产,是非关税壁垒措施之一。

配额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意义上说,配额是对有限资源的一种管理和分配,是对供需不等或者各方不同利益的平衡。例如,当某地旅游或者移民需求过旺时,采取配额制度可以缓解这种压力;当某种产品供不应求时,实行配额制可以调节不平衡;等等。

狭义的配额是指在国际贸易范畴内的定义,即一国(地区)为了保护本国产业不因进口产品过量而受损害,或者为了防止本国(地区)产品过度出口而主动或者被动地控制产品进出口数量或者价值。配额可分为进口配额和出口配额两大类。

配额的方式多种多样,有人统计全球实施的配额有2500余种。根据不同的标准,配额有绝对配额与相对配额,关税配额与非关税配额,主动配额与被动配额等多种分类。

配额制度保护国内产业是以限制国际贸易为代价的,因此长期遭到贸易自由主义倡导者的坚决反对。从1947年关贸总协定开始,GATT/WTO各缔约方/成员为了减少和消除配额制度作出了巨大的努力。在每一轮谈判或者每一个新的国家(地区)缔结或加入时,相关国家(地区)几乎都被要求大幅减少或取消配额。

进口配额制是非关税壁垒中数量限制手段的一种,进口国单方或者事先与出口国磋商后,规定某些商品在一定期间(季度、半年或一年)内进口的最高数量或金额,在规定限额内允许进口。超过限额则不准进口,或者是虽不完全禁止进口,但要征收较高关税或罚金。进口配额是国家通过对进口的直接数量管制,改善国际收支、保护国内竞争工业及实行贸易歧视政策的重要手段。

有关专家说,国外进口车要进入中国市场,需经过关税和配额管制两道门槛,我国采用许可证制度逐步进口。获得进口许可证,首先需要申报,具备申报资格的公司必须具备一些基本条件,如经营规模较大;申报进口的汽车一般是小轿车,因此需要有小轿车经营权及相应的汽车销售场所,能提供维修及配件供应等,申报公司还要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逃汇、套汇和骗出口退税行为等等。具备申报资格的公司可以向国家有关部委所属公司,可找各自对应的机电进出口主管部门,然后向外经贸部申请。或者是找各省市的公司,可向当地外贸主管部门的机电办申报,由其汇总审查后再向外经贸部申报。申报通过审查后,进口汽车配额许可证由外经贸部沿着这两条渠道往下发放。

汽车进口配额是中央一级统一分配的,所有的企业都要到外经贸部领取配额,外经贸部根据各地申报企业的具体情况,决定哪些企业能获得许可证,每一个许可证获得多少配额。

根据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我国汽车产品的过度期保护措施将在今年年底到期。自2005年1月1日起,我国已经取消汽车产品进口配额管理.

汽车出口许可证制度是2007年 3月1日起实施的,一、申领汽车整车产品出口许可证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汽车生产企业

1.列入发展改革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2.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且持续有效;

3.具备与出口汽车保有量相适应的维修服务能力,在主要出口市场建立较完善的销售服务体系。

(二)出口经营企业(含汽车企业集团所属的进出口公司)

1.应获得符合出口条件的汽车生产企业的出口授权,并根据授权出口该企业的产品;

2.出口经营企业与汽车生产企业应在授权中约定共同承担出口产品的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连带法律责任。

设在出口加工区内、经国家批准的产品全部出口的汽车生产企业(独立法人企业)不受以上条件的限制。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汽车生产企业须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相关证明材料和授权的出口经营企业名单(3家及以内),报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机电办),经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机电办)初核后,于10月31日前报至商务部(产业司)。

发展改革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生产同一品牌的多个企业也可以集团公司名义申报。

三、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于每年11月公示本年度《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名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于12月公布本年度《名单》。

四、每年1月1日起,商务部授权的许可证发证机构凭《名单》发放整车产品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适用于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边境贸易、捐赠贸易方式出口的上述产品。

由境外其他地区进入保税区、出口监管仓库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及由保税区、出口监管仓库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出口至境外的货物,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汽车整车产品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商品,出口汽车整车产品应当在生产地检验。检验检疫机构凭商务部授权的许可证发证机构签发的汽车整车产品出口许可证受理报检。

如进口国有准入的法律法规要求,必须提交进口国准入法律法规的证明。进口国法律法规不明确的,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质检总局指定的相关标准进行检验。

六、海关凭商务部授权的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签发的汽车整车产品出口许可证和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汽车整车产品的出口验放。

七、商务部根据出口企业在海外市场上的经营情况,发展改革委根据《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情况,质检总局、海关总署根据对出口汽车产品日常检验和监管情况,国家认监委根据企业强制性产品认证情况,适时提出预警和调整《名单》的建议。

八、汽车行业组织应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调《名单》内企业对重点国别市场的出口,并提出预警和调整《名单》的建议。

九、凡未列入2007年度《名单》的企业于2007年1月15日前签订的出口合同,须于2007年3月20日前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机电办)备案,2007年8月1日前商务部授权的许可证发放部门凭备案发放出口许可证,检验检疫机构凭出口许可证受理报检。

十、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下一年度从事汽车整车产品出口资格。

(一)提供虚假资质证明材料的;

(二)其产品被相关部门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的;

(三)伪造生产企业授权证明的;

(四)出口非自产或非授权企业产品的;

(五)出口汽车在国外有重大质量事件并对我国出口汽车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六)有其他违反本通知规定行为和不诚信行为的。

出口企业可向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举报违法违规企业。在收到举报后,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决定。

对违反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相关行为,由商务部、海关总署按照《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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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9:4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