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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
释义

教育部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对《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修改意见的通知

教高厅函[201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各教学指导委员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改进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的宏观管理,扩大和落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在广泛调研并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我部研究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1年10月31日前反馈我部高等教育司。

联系人及电话:略。

附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征求意见稿

附件: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设置与管理,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校设置和调整专业,以及相关的备案与审批等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高校专业设置和调整,应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需求;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符合学校办学定位,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促进学校办出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专业目录

第四条 教育部制定和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规定专业划分、名称及所属门类,反映人才培养规格和要求,是设置调整专业、实施人才培养、授予学位、安排招生、指导毕业生就业,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需求预测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分为学科门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其代码分别用两位、四位和六位数字表示。

第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对高校根据人才培养特殊需求而设置的专业,称为特设专业,在其专业代码后加“M”。特设专业每年进行汇总,形成《特设专业名录》,予以公布。部分涉及国家安全、特殊行业的专业由国家控制布点,称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在其专业代码后加“K”。

第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每五年调整一次,每十年修订一次。

第三章 专业设置

第八条 高校设置专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二)有稳定的人才需求;

(三)具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四)能配备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一般应有已设相关专业为依托;

(五)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办学条件,建立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第九条 高校专业设置要在确保办学质量前提下,适度控制专业增长数量。

第十条 高校可根据社会需要、自身优势和特点,遵循人才培养规律,在专业学科属性范围内自主确定专业方向。

第十一条 专业设置和调整实行备案或审批制度。备案或审批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教育部设专门网站作为本项工作的公共信息服务与管理平台。

第十二条 高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设置专业(国家控制布点专业除外),经以下程序报教育部备案:

(一)经高校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审议通过,高校于每年7月31日前通过专门网站提交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内容包括:学校基本情况、人才培养方案、教师基本情况、办学条件等;

(二)高校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在专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

(三)公示期满后,高校将公示期间所提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及专业设置申请材料报高校教育主管部门(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部门,下同);

(四)高校教育主管部门对高校是否具备开办专业的基本条件以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汇总,于当年9月30日前以文件形式报教育部;

(五)教育部于当年11月30日前公布备案结果。

第十三条 高校设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规定的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和尚未列入的新专业(以下简称新专业),经下列程序报教育部审批:

(一)经高校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审议通过,高校于每年7月31日前通过专门网站提交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内容包括:学校基本情况、人才培养方案、教师基本情况、办学条件等。申请设置新专业,还须提供该专业与所属专业类中其他专业的区分情况和专业基本要求;

(二)高校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在专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

(三)公示期间,教育部委托相关教学指导委员会,对高校所申请的新专业的科学性、合理性、与已有专业的区分以及专业名称的规范性提出意见,并提交到教育部专门网站;

(四)公示期满后,高校将公示期间所提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及专业设置申请材料报高校教育主管部门;

(五)高校教育主管部门召开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会议,进行审议。高校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审议情况确定同意设置的专业并进行汇总,于当年9月30日前以文件形式(含专业设置申请材料)报教育部;

(六)教育部委托“教育部学科发展和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对拟审批的专业进行评审,于当年11月30日前公布审批结果。

第十四条 新专业经批准同意设置后,列入《特设专业名录》,予以公布。

第四章 专业调整

第十五条 高校应在妥善安排拟调整专业在校学生培养工作的前提下,方可对现有专业进行调整。调整专业包括调整专业名称、学位授予门类、修业年限和撤销专业等。

第十六条 高校调整专业名称时,如调整为《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专业,按备案程序办理;如调整为新专业或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按审批程序办理。被调整的专业按撤销专业处理,并由高校教育主管部门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七条 高校调整专业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时,如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有关要求范围内的调整(国家控制布点专业除外),按备案程序办理。其他按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高校现设专业连续五年不招生的,高校可提出撤销。

第五章 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

第十九条 高校、高校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部设立相应的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或在现有专家组织中增加专业设置评议职能,并根据本规定制订工作细则。

第二十条 高校的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定位、办学条件等,对本校设置和调整的专业进行审议。

第二十一条 高校教育主管部门的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根据本地区、本部门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人才需求、专业布点等情况,结合相关学科门类教学指导委员会所提意见,对高校设置和调整的专业进行审核、审议。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学科发展与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作为教育部的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对教育部直属高校设置和调整的专业进行审核、审议;根据国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专业布点、办学条件等情况,评审须由教育部审批的专业。

第六章 监督检查评估

第二十三条 高校应建立和完善专业建设的保障机制,开展专业自评工作。高校可引入专门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专业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

高校应高度重视新设专业的建设,保证新设专业的办学条件,对新设专业进行年度检查,发布专业建设质量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高校教育主管部门综合应用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资源配置和必要的行政措施,促进所属高校加强专业内涵建设。

在新设置专业首届学生进入毕业学年时,高校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专业评估。评估结论作为新设置专业继续招生、暂停招生或停止招生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教育部对高校教育主管部门及其所属高校的专业设置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评估;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定期发布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对人才的需求以及毕业生就业状况等信息,对高校的专业设置进行宏观引导。

第二十六条 高校的专业设置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教育部或高校教育主管部门应责令有关高校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暂停该专业招生。

(一)办学条件严重不足;

(二)教学质量低下,师资、开设课程等低于标准;

(三)明显不适应社会需求,就业率过低。

第二十七条 未经备案或审批同意设置的专业,不得进行招生宣传和招生。对违反本规定擅自设置专业或经查实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高校,教育部或高校教育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两年内不得申报增设或调整专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第二学士学位专业设置和调整按本规定执行。专科层次的高校不得设置本科专业。

第二十九条 高校教育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1999年发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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